談法論稅

台灣司法界存在的一個現象,一般人民對司法極端不信任,司法院有鑑於此,將引進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又可以分為陪審制、參審制與觀審制。前兩年司法院一直在推觀審制,但目前看來,這個制度已經無疾而終,只剩下陪審與參審制。以日韓為例,日本是吸收陪審制精神的參審制;韓國當初立法時是觀審制,可是實際運作的結果,法官會尊重陪審員的認定,所以實際上已經成為陪審制。

納稅者權利保障並非台灣所獨創,在非常多的先進國家如加拿大、德國、法國、英國、美國和澳洲等國,都有相關的立法,印度在1990年也完成納稅者權利宣言,韓國在1996年完成。台灣在2016年12月28日公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近來新提名大法官上任後,連續做出令人耳目一新的解釋,尤其是攸關稅法與賦稅人權方面,彷彿任督二脈有被打通的感覺。備受矚目莫過於釋字第745號,有關於薪資所得者,到底可不可以列舉他的成本費用?如果實際支出的成本費用遠高於薪資扣除額額度,能不能夠列舉扣除?

《走過風雨望青天——郭瑤琪冤判八年奇案》此書乃是前交通部長郭瑤琪的親身經歷,敘述台灣司法的黑暗面,多位學者專家挺身而出,直指此案乃司法改革第一槍。前大法官戴東雄教授以「荒腔走板、漏洞百出、匪夷所思」形容郭瑤琪案,他認為本案有三個疑點,第一是違反無罪推定,犯罪證據何在?簡直是荒腔走板、漏洞百出;第二是引用法條錯誤,促參條例旨在興利,而法官引用的政府採購法在除弊,兩者適用結果大相逕庭;第三,本案是先射箭再畫靶,檢調搜索家裡及翻遍郭瑤琪兒子出國的行李,找不到誣指賄款的兩萬美金,卻硬以推斷方式認定收受賄款,此案正尋求以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方式平反。

華盛頓郵報於去年曾報導,美國司法部與聯邦調查局(FBI)坦承,過去二十多年來,FBI實驗室的顯微毛髮比對小組成員,幾乎全都曾在審判中提供不利被告、有利檢方的瑕疵證詞,這些被告有些已被定罪與判處死刑,甚至有人已伏法或死亡,成為美國迄今最大宗鑑識醜聞。

在台灣,被控犯下台中KTV包廂殺警案而關在牢裡14年的鄭性澤,終於再審成功,於105年5月3日停止羈押重見天日,案件將重新回到法庭上檢視證據及程序上的瑕疵。而此案也是繼蘇建和三死囚案後,第二件死刑確定而再審成功的案例。

【編者按】台灣賦稅人權網於民國100年舉辦建國百年「十大賦稅人權新聞」,經六萬七千多名網友票選出的「史上最倒楣公益律師:背了一億一千兩百萬元稅單的黃文皇律師」,完全顯露國稅局為達到課稅目的,稅務人員不惜硬坳、扭曲事實。台中律師公會黃文皇律師被台中地院指定擔任遺產管理人,不但義務擔任公益律師,自己還多墊了三千多元處理該案,沒想到國稅局卻突然對黃文皇開單重罰,一張上億稅單、一場惡夢就此開始,至今仍未結束。

王健安律師長年投入稅務調查陪同及稅務行政救濟案件,一年頻繁接觸約60-80件的稅務案件,看盡稅法的不公不義。問他為何要投入學者稱為荒漠的稅務領域?他說,如果不是重利之人,應該是會激起正義感的!實務上稽徵機關習慣性以「不正確的方法」進行行政調查,但對於依法應踐行的書面通知,多有簡略,甚至簡單到以電話訪談案情、甚至以傳真方式取得承諾書、同意書等這種違反稅捐稽徵法的「便宜處置」,確實屢見不鮮,且大多打著稽徵經濟與便利性之要求,完全罔顧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讓人懷疑是刻意想「隱匿」調查目的之情況。

黃教授認為針對本案有以下爭點必須先作釐清:

一、徵納雙方舉證責任應如何分配?

二、當事人筆錄之證據能力應由何造舉證?

三、本案中當事人筆錄關於課稅、違章事實的證明力如何?

四、稽徵機關所憑銀行往來及當事人筆錄,是否足以認定隱匿盈餘分配、逃漏稅?

一、稅務案件之舉證責任歸屬

所謂舉證責任,通常指客觀舉證責任,即待證事實經兩造舉證及法院職權調查後,仍陷真偽不明時,其不利益應由何造當事人負擔?課稅與違章事實應由徵納雙方何造負擔舉證責任?

前財政部長顏慶章曾表示,在整個西方社會,天賦人權形成的原因,是來自保障私有財產權的目的,進而擴張到自由權及生命權,從而演變出國家被期待能保障人民的財產權、自由權及生命權,這就是政府存在的目的。倘若政府不能達到如此存在目的,西方的哲學家、政治思想家都明確指出,這樣的政府應該被推翻。這些概念貫穿了整個歐洲,不僅孕育出民主法治的制度,也帶動文明的演進。反思台灣在這方面卻有如荒漠,經過各方多年呼籲,終於在民國99年1月6日公布稅捐稽徵法修正案,增訂了「納稅義務人權利之保護」專章。然而,這個立法來得遲,也跟各界的期待有很大落差,形式意義大於實質意義。

在2011年10月,新北地檢署開始針對公立中小學營養午餐案展開調查,並以貪污罪起訴數十多名校長。雖然此案隨時時間流逝,已逐漸為大眾所遺忘,但從第一審判決裡,法官採取所謂經驗法則來認定事實,卻已突顯出現行司法審判的問題,而成為值得檢討之處。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吳景欽發表了以下專文。

(續上篇)

 

證人證詞的不可靠性及其擔保

(一)人的不可靠性

人的證據,尤其是目擊者的指證,雖為刑事審判所不可或缺,但其卻存有不少先天上的不可看性,此可以人的記憶歷程作以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