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健安律師長年投入稅務調查陪同及稅務行政救濟案件,一年頻繁接觸約60-80件的稅務案件,看盡稅法的不公不義。問他為何要投入學者稱為荒漠的稅務領域?他說,如果不是重利之人,應該是會激起正義感的!實務上稽徵機關習慣性以「不正確的方法」進行行政調查,但對於依法應踐行的書面通知,多有簡略,甚至簡單到以電話訪談案情、甚至以傳真方式取得承諾書、同意書等這種違反稅捐稽徵法的「便宜處置」,確實屢見不鮮,且大多打著稽徵經濟與便利性之要求,完全罔顧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讓人懷疑是刻意想「隱匿」調查目的之情況。
談法論稅

黃教授認為針對本案有以下爭點必須先作釐清:
一、徵納雙方舉證責任應如何分配?
二、當事人筆錄之證據能力應由何造舉證?
三、本案中當事人筆錄關於課稅、違章事實的證明力如何?
四、稽徵機關所憑銀行往來及當事人筆錄,是否足以認定隱匿盈餘分配、逃漏稅?
一、稅務案件之舉證責任歸屬
所謂舉證責任,通常指客觀舉證責任,即待證事實經兩造舉證及法院職權調查後,仍陷真偽不明時,其不利益應由何造當事人負擔?課稅與違章事實應由徵納雙方何造負擔舉證責任?

前財政部長顏慶章曾表示,在整個西方社會,天賦人權形成的原因,是來自保障私有財產權的目的,進而擴張到自由權及生命權,從而演變出國家被期待能保障人民的財產權、自由權及生命權,這就是政府存在的目的。倘若政府不能達到如此存在目的,西方的哲學家、政治思想家都明確指出,這樣的政府應該被推翻。這些概念貫穿了整個歐洲,不僅孕育出民主法治的制度,也帶動文明的演進。反思台灣在這方面卻有如荒漠,經過各方多年呼籲,終於在民國99年1月6日公布稅捐稽徵法修正案,增訂了「納稅義務人權利之保護」專章。然而,這個立法來得遲,也跟各界的期待有很大落差,形式意義大於實質意義。

在2011年10月,新北地檢署開始針對公立中小學營養午餐案展開調查,並以貪污罪起訴數十多名校長。雖然此案隨時時間流逝,已逐漸為大眾所遺忘,但從第一審判決裡,法官採取所謂經驗法則來認定事實,卻已突顯出現行司法審判的問題,而成為值得檢討之處。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吳景欽發表了以下專文。
(續上篇)
證人證詞的不可靠性及其擔保
(一)人的不可靠性
人的證據,尤其是目擊者的指證,雖為刑事審判所不可或缺,但其卻存有不少先天上的不可看性,此可以人的記憶歷程作以下分析:

在2011年10月,新北地檢署開始針對公立中小學營養午餐案展開調查,並以貪污罪起訴數十多名校長。雖然此案隨時時間流逝,已逐漸為大眾所遺忘,但從第一審判決裡,法官採取所謂經驗法則來認定事實,卻已突顯出現行司法審判的問題,而成為值得檢討之處。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吳景欽,發表了以下專文。
法律與事實爭議
一、刑法公務員的爭議
在營養午餐案裡,最大的爭議乃來自於2006年7月1日以後,在刑法已經限縮公務員定義下,公立學校校長是否為刑法公務員。

為紀念刑事法大師蔡墩銘教授,國內學者專家以蔡教授當年聲援蘇建和案,做出國內第一個刑事判決評鑑報告為師,於2015年11月27日共同舉辦「救援鄭性澤、追思蔡老師」研討會。台大刑事訴訟法林鈺雄教授提出鄭性澤死刑評鑑報告-正視並彌補「司法不法」。
◎連福隆(文化大學哲學系兼任助理教授)
法律的最後一道防線不是嚴格的法律,也不是很精確的法律,是「法官的良心」。德國有學者提出「不正義條款」,假如法官面對很明顯違反人性、違反正義、違反平等的法律,可以不要用這條法律,甚至要違反它來判決。
法的制定來自上帝與人民的委託
考試院考選部研議調整法官考試規則,有意改變長期以來用司法官特考錄取法官的單一模式,開闢新的考試取才的模式,就是增加具有一定年限的法律實務工作經驗者,包括律師、檢察官與公務人員,單獨一條應考試而擔任法官的途徑。與現有司法官特考的應考資格不同之處,新的考試管道要求應試者至少具有三年的法律實務工作經驗。也就是要在擔任法官之前,應該具備一些起碼的社會閲歷。
「法官法」施行已屆滿3年餘,實際做出懲處建議的案件寥寥可數,依司改會觀察統計,第一屆自2012年1月至2014年1月,法官評鑑請求案共12件,有5人決議移送監察院審查,移送率41%;檢察官評鑑請求案共22件,有8人決議移送監察院審查,移送率36%。第二屆至2015年1月止,法官評鑑請求案共13件,只有2人決議移送監察院審查,移送率15%;檢察官評鑑請求案共17件,只有1件決議移送監察院審查,移送率僅剩令人吃驚的6%!與汰除不適任法官、檢察官之立法初衷差距甚大,問題出在哪裡?
日前馬英九總統於任期僅剩一年多之際,提名士林地方法院院長林俊益為大法官人選,而林俊益在2008年最高法院法官任內,曾審理並判決馬英九特別費案無罪,這項提名受到外界質疑酬庸。馬總統在明年卸任之前補提名四位大法官,此舉更引起法界多方討論。而在立法院針對此人事同意案,國民黨竟以人數優勢表決通過,此舉造成全部的大法官都是馬總統所提名,已完全破壞憲法原始設計的大法官「任期交錯」制度。
司法院曲解憲法 釋憲的人帶頭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