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絕不該有期間限制(上)——從日本和歌山案到台灣太極門案——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

壹、前言

貳、日本和歌山咖哩案的再審困境

參、稅務行政訴訟的現行弊端

肆、太極門案凸顯行政訴訟再審之困境

伍、再審不應由原有司法機關為審查--代結論

摘要:對於確定判決,若要加以推翻,於刑事上,就須依賴再審或非常上訴,於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則僅有再審一途。而無論是藉由那一種救濟手段,在確定判決具有既判力下,就必須提出鐵證如山的新事證,或者判決適用法律有嚴重的瑕疵下,才足以將之推翻。之所以如此,無非是認為司法判決,畢竟是依賴公正審判而來,自不宜任意推翻。只是若判決本身,在認事用法上,存有嚴重的瑕疵,卻仍賦予如此高的效力,就必帶來冤罪救濟的極大障礙。尤其是在民事與行政訴訟領域,再審又有期間限制,更顯不合理。本文即從日本和歌山咖哩案與台灣太極門稅災案,來說明如此限制的不合理、不正當與不合憲。

 關鍵字:和歌山、太極門、既判力、再審期間、新事證

 

壹、前言

針對判決可能違誤的確定判決,於刑事訴訟上,可以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加以糾正,但於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就只有再審一途。只是無論何種救濟,要推翻有既判力的判決,實都有極高的難度,甚且於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更有五年期間的限制,這在無形中,又再增加了難度。本文即從一起刑事案件的再審過程,來凸顯再審的極高門檻,並因此指出再審的期間限制,實屬不合理。

貳、日本和歌山咖哩案的再審困境

一、和歌山案簡介

1998年,日本和歌山市的某住宅區舉辦祭典,所有餐點由住宅自治會的幹部來負責,其中一道咖哩料理,造成四人死亡、63人重傷的慘劇。而警察將偵查對象指向一對林姓夫妻,並先以他案理由為逮捕與羈押,並被以詐領保險金與殺人未遂罪先起訴夫婦兩人(註1),至於針對咖哩案則起訴林姓妻子,以殺人既遂罪起訴。最終夫被判處徒刑、妻則於2009年判決死刑確定。

二、爭點及檢方所提證據

雖然,檢方先起訴林姓夫妻兩人的詐欺與殺人未遂罪,但此似乎是為方便咖哩案的調查方便所為的訴追,檢方的重典仍是咖哩毒殺案。而關於此案的爭點,自然是在咖哩料理中,有無被加入毒物,即於被害者體內所殘留的亞砷酸,即一般所謂砒霜。而檢方所提的三個證據為:

(一)在被告家中找到亞砷酸。

(二)關於咖哩的煮食,乃由被告負責,自無他人滲入的可能性。

(三)被告的毛髮存有高濃度的砒霜物,推定是被告滲入咖哩時,所意外附著。

由於被告於過往,曾有詐領保險金之情事,因此就被認定有殺人的動機,再基於上述證據,法院認為已超越一般人的合理懷疑,致判決有罪無疑。

三、疑點

(一)詐領保險金而殺人與無差別殺人的犯罪心理與行為模式不同

一般而言,殺人動機都可簡化為是為情或為錢,而基於此種動機所為的殺人行為,對象往往特定。以詐領保險金來說,詐領保險金者,只會對被保險人下手,並避免擴及他人。這除了有保險利益的考量外,也是為了避免事後的訴追。只是於現今,所謂無動機的殺人,日本稱為無差別殺人,並非是為利益或情而殺,故其對象並未特定,甚至死傷多少人,也非其所在意,這就與為詐領保險金的殺人行為,有著相當不同的模式。

也因此,在和歌山咖哩案件裡,死傷者到底有多少人曾為被告所保險,這本身就有很大的問題。就算有,但不可能所有參與祭典者皆曾為被告所保險下,竟對所有人下毒,此風險未免也太大,甚至可說是相當愚蠢的事。故很明顯地,此案件是屬於無任何動機的無差別殺人之可能性,實非常高,警察排除此種可能性,顯然有盲點(註1)。

(二)亞砷酸是否為難取得的毒性物質

關於被告家中找到亞砷酸之類的劇毒性物質,似乎是相當重要的證據。惟必須注意的是,此種毒性物質看似難以取得,實則未必,因一般老鼠藥,即存有此種劇毒物質。換言之,在一般人眼中,難以想像與取得的劇毒物質,實則存在於日常生活(註2)。尤其是案發當地,普遍多有種植一些農作物,故此種毒性物質的存在,實不能說少見。這也代表,若警察搜索此社區的其他家庭,同樣也可找到相同的劇註3)。

(三)毛髮中檢出亞砷酸含量是否屬異常狀態

再來,針對毛髮中檢測出亞砷酸含量,似乎也是一個極為關鍵的證據。但如此的前提,卻建立在一個基礎上,即在正常的情況下,一般人的毛髮中,不可能被檢出有此等物質。只是此種前提事實,並非能適用於所有社會,尤其就日本人來說,由於飲食習慣偏向於海產,故於體內留有亞砷酸物質的比例,明顯高於其他國家。換言之,若對此社區的人進行毛髮檢測,其結果會與被告相同者,恐也會有不少人。若果如此,如此的檢出,要說具有證明的關連性與可信性。

(四)目擊者的陳述是否可信

至於所謂目擊者的證詞,恐更有疑問。因被告負責咖哩料理,這點無庸有任何目擊者即可得知,真正要證明者,是有人看到被告加入有毒物質,但於此點,實不可能有人證實。既然如此,所謂目擊證詞,僅是看到被告在咖哩料理旁,這種李所當然的陳述,實無任何意義。

四、聲請再審的重重阻礙

故究其實,被告之所以會被強烈懷疑是行為人,恐非基於上述的所謂證據,而是來自於先入為主的偏見。而此偏見產生的原因,乃來自於被告先前,曾有詐領保險金的犯罪前例。只是此前例,或為偵查必須考量的因素,卻無法成為法庭上的證據,這就使咖哩案的有罪判決,根本是基於有罪推定的結果。

只是在被告被判有罪確定後,雖是死刑,卻因一直未執行,致仍有救援之可能。不過,在聲請再審時,又碰到所有箱案件的同樣問題,即原先判決所依證據,實屬薄弱,但因有既判例之故,欲推翻,卻得有強而有力的證據。故即便此案於再審時,不斷提出新的科學證據,也被法院以證明力薄弱加以駁回。不過由於科學鑑定技術會不斷進步,故此案終於在2017年獲得再審裁定,並進入重新審理之階段,未來如何,雖無法得知,卻也凸顯冤罪的洗清,有時還得靠時間。這不僅於刑事訴訟,其民事訴訟,甚或是行政訴訟,亦是如此。

 

(註1)於2005年,發生於台灣南迴鐵路的搞軌案,實也有相類似的結構。因若是為詐領保險金而讓火車出軌,就得精密計算與測試,以免讓火車出軌造成多數人死傷。只是如何付出的成本實在太高,且根本難以預測,若要說是為詐領保險金而為,風險實在太高,且只要出軌,司法機關必然會投入資源為偵查,這與詐領保險金,往往必須低調與隱密,以避免事後的調查,於行為模式上,可說是完全相反。故於此案中,一開始即以詐領保險金為偵辦重點,而排除其他可能,實也有很大的問題。

(註2)此處又存在一個盲點,即就偵查機關而言,為了使大眾相信被告即是兇手,似乎就得塑造被告不同於一般人之處,如取得的物質,叫亞砷酸,而不用老鼠藥。又如在著名的電影十二怒漢裡,一開始的多數陪審員,對於檢方所提的凶器,即彈簧刀,都堅信此種刀難以取得,但當某位陪審員也拿出相同的彈簧刀時,所有人才警覺,原來這種刀在被告所在的社區,並非那麼難取得。

 (註3)這種情境,時常出現於偵查實務。如發現被害屍體的嘴巴貼有膠帶,故當在被告家中找到相同品牌的膠帶時,就很易判定,此膠帶一定用於貼在被害人嘴巴上。但問題是,若此種品牌的膠帶,在市場佔有率極高,則此膠帶的存在,實無任何意義,除非此膠帶上沾有被害人的D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