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對稅務訴訟的實證影響——台北商業大學黃士洲副教授

〈WPN記者池麗美整理撰稿〉台灣自2017年開始實施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才上路社會各界要求修法聲浪不斷,截至目前為止施行至今納稅者權利保障改善多少?施行成效如何?台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黃士洲副教授相當關注施行成效,就其觀察研究發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對稅務訴訟的實證影響-以行政法院稅務裁判與舉證責任為中心」分析台灣納保法通過後,2017年1月起截至2018年11月底的期間,最高行政法院援引納保法作成有利納稅人的比例增加,且大幅提升(約四成)納稅人有獲得有利判決的機會;其次在品質的觀察上,部分判決承接納保法意旨,進一步演繹充實其内涵,(例如證明義務的量化、推計課稅前提要件、裁罰裁量要素)。然援引納保法的裁判高達九成的裁判集中於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無論是個案的後續裁判結果也好,若可普遍被接受並延續相同的裁判見解,將是決定納保法中長期實質規範效力的關鍵。

黃士洲提到納保法要求設置稅務專業法庭,立法初衷無非藉由導入專業審判,改革稅務審判上「官官相護」的負面刻板印象,並期待稅務專業法庭承擔三項重要的憲政功能:(一)落實憲法對納稅人的基本權利保障(依法課稅、平等待遇、生存權、營業自由保護及稅務可預測性);(二)糾正並迫使稽徵機關檢討、提升稽徵程序的法律品質(正當法律程序、細則辦法與時俱進);(三)反饋現行稅捐法令不當、有違憲之虞,並敦促立法修正(例如薪資所得不能列舉必要成本費用,司法院作成釋字745號解釋宣告違憲)。

據統計2018年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納稅人獲得有利的比例達到11.31%,但與相較捷克50%、印度50%、丹麥60%相比,差距還是很大差距。黃士洲分析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援引納保法的論述最多,也可能是未來對於納稅人權利保障影響最深遠者,就觀察以舉證責任與推計課稅這兩項課題,有相當數量的裁判引用納保法第11條第1項與第2項「應依職權調查證據,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稅捐稽徵機關就課稅或處罰之要件事實,除法律別有明文規定者外,負證明責任」。其次納保法針對協力義務範圍的認定,違反協力義務對證明程度的影響效果等規定的理解與演繹,亦值得特別關注。

部分最高行政法院裁判,在執行納保法關於稽徵機關應負證明責任規定,提出證明程度的抽象標準-「高度蓋然性」(≥75%)、「優勢蓋然性」(≥30%)以及「幾近於真實的蓋然性」(≥99.8%) ,並且進一步透過個案裁判體現抽象標準如何套用於具體事證,,他也發現稅務法官已漸漸有深入地審視稅局課稅裁罰的事證基礎的傾向。若可延續成一致的裁判態度,並反饋至稽徵程序,讓核課更為謹慎,當可樂觀期待。

整理最高行政法院稅務裁判中當事人援引納保法的情況(2017年1月起截至2018年底的期間),共計有85則裁判中納稅義務人、或稽徵機關、或法院有援引納保法規定,,並被記錄在裁判文字中:

1.稅務裁判共計797件(2017年度415件, 2018年度380件)。

2.稅務裁判中納保法規定曾被援引作為上訴,答辯主張或裁判理由,共有88件,占整體795件僅11%,其中:

a.  2017年度14件出現納保法,占當年度415件稅務裁判的3%,2018年度則有74件出現約占同期間380件稅務裁判的二成(19.4%)。

b. 援引納保法的上訴人身分(2018年度) ::納稅人77件(89%) ,稽徵機關7件(8%) ,徵納均上訴2件(3%)。

c. 納稅義務人的身分(2018年度) ::法人與個人各為48件(55%)與40件(45%)。

3. 誰援引納保法規定?

a. 納稅人援引納保法: 27件(29%)。

b. 法院援引納保法 56件(64%)。

c. 納稅人與法院均援引納保法5件(5%)。

d. 納稅人、稽徵機關與法院均援引1件(>1%)。

4.法院援引納保法規定判決結果在利納稅人有28件,占法院援引納保法裁判56件的50%。

a. 2017年度法院援引納保法判決有利納稅人有6件,占當年度有利納稅人判決34件的18%。

b. 2018年度法院援引納保法判決有利納稅人有22件,占當年有利納稅人判決43件的51%。

黃士洲分析上述靜態依統計,約略可以看出納保法通過、施行至今接近兩年時間,頭一年納稅人與法院並未積極引用,第二年雖開始跳躍性成長,但不到兩成,仍處於相對低的比例。其次,裁判涉及納保法規定,超過六成以上是來自法院援引,納稅人援引作為上訴理由,還不到法院裁判援引的一半,是否代表納稅人及其代理人(律師、會計師強制代理)相較於法院,較不熟稔納保法?再者2018年度判決有高達22件援引納保法且有利於納稅人,其中有20件來自於第四庭,2件來自第一庭,黃士洲認為這也是正面效果,也可以說是負面效果。在撤銷之訴的審理架構下,若發回更審的高等行政法院不認發回理由,納稅人不服再度上訴,轉由他庭做出不同見解者,或許先前裁判理由耕耘納稅法的努力,隨之被抵銷掉。黃士洲建議若納保法及其法理與規範意指若要深化,第二年與第三年才是關鍵,最高行政法院持續既有判決取向,同時也說服下級審接受這樣的判決取向。

最高行政法院的稅務訴訟案件數目逐年減少,納稅人獲得有利判決的比例,歷年都穩定在6%-8%之間,2018年納稅人獲得有利判決比例達到11.31%,相較2017年8.19%提高近四成,期待納保法的實踐可以從司法貫徹到行政部門。

對於媒體報導稅務訴訟德國42%判人民贏,黃士洲提到財政部還在粉專(http://t.cn/ESMjcXI),爭辯台灣稅務訴訟率不比德國和日本低,財政部稱德國和日本民眾提起稅務訴訟第一審的勝訴率(含全部、一部勝訴),分別為5.06%及9.46%,這樣並不是完全揭露訊息。黃士洲在財政部粉專留言表示,德國聯邦財稅法院(二審)有兩成以上的勝訴率,各邦財稅法院(一審)有四成以上,訴訟結果有利於納稅人,由於德國稅務訴訟裁判昂貴,法官會在裁判前公開心證,讓徵納雙方思考和解,相對少數案件徵納雙方會訴諸判決;然台灣稅務訴訟大部分案件不會自為判決,造成萬年稅單的起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