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法論稅

參、五年再審期間之設計不當

一、由於太極門弟子的陳情,98年監察院以(98)院台財字第0982200593號函附調查意見,認定國稅局於太極門稅案之稽徵有未善盡覈實調查、核定之責;未依職權積極釐清案關所得性質,核有明顯怠失;未盡對納稅義務人有利、不利部分均應注意之責等七項重大違法。並於巡查行政院時要求行政院盡速解決太極門案件。

壹、背景事實:

太極門稅案衍生自刑案不實起訴,侯寬仁檢察官於起訴書捏造不實事證及金額,且一面誣指是詐欺所得,請求法院依法沒收;一面又誣指為補習班學費及營業收入,移送國稅局強徵課稅。國稅局明知起訴書嚴重矛盾,如屬詐欺犯罪所得要依法沒收,根本沒有課稅的問題。但國稅局竟未等待刑事法院判決確定所得性質,也沒有給當事人說明的機會,更無依職責進行調查舉證,僅憑起訴書所捏造的不實事證、不實金額,就誣指太極門為補習班,並於86年發出80-85年六個年度的違法稅單。

、職權或聲請停止執行:

(一)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116

關於執行名義之救濟問題:債務人異議之訴

(一)、法律依據:

行政執行法第26條:「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一般而言,強制執行所生之權利救濟問題,大體可以分成二種情形:

第一、是涉及執行行為本身之適法性問題,其主要涉及執行法院及其人員實施強制執行所採取之方法有違法情事,或未遵守法定程序,或有其他侵害利益之情形,對於此等權利侵害事項,通常係由當事人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以救濟之。

肆、 司法院研擬的金字塔型訴訟制度,限制人民的上訴權利,妨害 司法定紛止爭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