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暨執行獎金係公務員考績法制的違章建築】——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兼任教授暨前最高行政法院法官 林文舟

  • 一、稅務暨執行獎金沿革

稅捐稽徵法於民國(下同)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增訂第49條之1有關檢舉獎金之規定,明定:「(第1項)檢舉逃漏稅捐或其他違反稅法規定之情事,經查明屬實,且裁罰確定並收到罰鍰者,稅捐稽徵機關應以收到之罰鍰提成核發獎金與舉發人,並為舉發人保守秘密。(第2項)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前項核發獎金之規定:一、舉發人為稅務人員。二、舉發人為執行稅賦查核人員之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親屬。三、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發現而為舉發。四、經前三款人員告知或提供資料而為舉發。 五、參與該逃漏稅捐或其他違反稅法規定之行為。(第3項)第一項檢舉獎金,應以每案罰鍰百分之二十,最高額新臺幣四百八十萬元為限。」其中提撥比例與最高額度均重複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之規定[1]。回顧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於43年4月23日制定公布時,除規定就各項財務法規科處之罰鍰及沒收沒入之財物變價扣繳稅款後之淨額提成撥給舉發人獎金外,尚准許從該淨額為主辦查緝及協助查緝機關之在事人員提撥獎金(並規定其獎金分配辦法由行政院定之),滋生為獎金而查稅的爭議,並衍生領取獎金未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以及財政部長將自己分得的獎金犒賞部屬未申報繳納贈與稅,是否構成逃漏稅的問題[2],直到93年4月21日修正時始將有關查緝獎金之條文全數刪除[3]。然而行政院迄今不願廢止已無法源之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主要係規定主辦查緝機關及協助查緝機關之在事人員獎金如何分配之辦法,其中第3條規定:「經人舉發而緝獲之案件,就財務罰鍰之淨額提撥主辦查緝機關、協助查緝機關之在事人員獎金,照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案最高額以新臺幣七百二十萬元為限。」第4條規定:「無舉發人緝獲之案件,就財務罰鍰之淨額提撥主辦查緝機關、協助查緝機關之在事人員獎金,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每案最高額以新臺幣七百二十萬元為限。」),財政部更早在78年6月28日即另行訂定發布無法律授權基礎的「財政部核發稅務獎勵金作業要點」,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修正發布日期係107年7月5日),將稅務獎勵金分為一等獎、二等獎及三等獎三種,規定「每人每年領取之金額,以月平均計算,最高不得超過其月俸額、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合計數百分之三十。但薦任第九職等主管以上人員,每人每年領取之金額,最高不得超過上開合計數百分之十(107年7月5日修正前係最高不得超過上開合計數之百分之十六)」[4],並規定由所屬賦稅署及各地區國稅局年度預算中支應,讓查稅獎金死而不僵,繼續借殼上市[5]。法務部亦於91年9月20日訂定發布無法律授權基礎的「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績效獎勵金發給要點」,規定「各行政執行處每股全年之實際執行徵起金額總數達基本徵起責任金額以上者,就超過部  分按徵起金額總數百分之一比率計算總獎勵金之數額。但個案之徵起金額逾新臺幣(以下同)二千五百萬元者,以二千五百萬元計算獎勵金,依前開比率計算之獎勵金,最高不得逾二十五萬元,超過部分之徵起金額,不再併計徵起金額總數及每股基本徵起責任金額」[6],並將績效獎勵金分為個人獎勵金及團體獎勵金二種,限制「每人每年領取總額合計,不得逾行政執行官簡任第十職等本俸一級之月俸額及專業加給二項合計數之一點三倍」,且規定實施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編列年度預算支應。惟此次修正稅捐稽徵法,雖正式規定應以收到之罰鍰提成核發獎金與舉發人,卻漠視所謂稅務獎勵金及執行績效獎勵金迄今無法源,且與公務員已有的考績獎金、年終獎金重複,又其發放對象與標準是否公平合理,以及為了獎金而不當查稅、造假、逾期執行、超額強制執行等問題[7],既不明文承認,也不禁止,繼續任由行政機關編列預算[8],以人民繳納的稅款支付各種名目的獎勵金,違反依法行政原則,顯非法治國家之常態[9]

  • 二、上開稅務及執行績效獎勵金要點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明定:「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又司法院釋字第443號解釋明示:「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上開稅務獎勵金作業要點及執行績效獎勵金發給要點雖係給付行政措施,又非直接規範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之事項,但其攸關國家公務員之薪津待遇與工作條件,其發生的效應作用在稅捐的課徵與執行事務,可謂間接影響人民的權利義務,並非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且其歲出預算均以億元計(參註10),係屬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揆諸前開規定,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然而財政部與法務部卻便宜行事,逕自以無法律授權依據的獎勵金作業要點或發給要點(其位階僅屬內部行政規則),規定有關重大給付行政事項,已經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之規定以及憲法第23條揭示的法律保留原則,揆諸憲法第172條規定,應屬無效。至於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7點係謂:「各機關學校有關員工待遇、福利、獎金或其他給與事項,應由行政院配合年度預算通案核定實施,非經專案報院核准,絕對不得於年度進行中自訂規定先行支給。」其中所謂「獎金」,依其前後文義,顯係指普遍適用於各機關學校員工的考績獎金、年終獎金,並非指特定機關公務員才享有的稅務或執行績效獎勵金待遇。何況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本身只是行政命令,對上開攸關重大給付行政的獎勵金事項,既無法律授權,亦不能擅自藉此加以規範,因此基於合憲性解釋,其所謂「獎金」應不包括稅務及執行績效獎勵金。財政部與法務部超越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規定範圍,自行依上開無效的內部行政規則編列獎勵金歲出預算,立法院本應拒審或加以刪除,縱使勉強通過,該預算案亦連帶有違憲之嫌。

  • 三、招致為獎金而查稅的罵名,並滋生貪腐弊端,亟待立法保護揭弊者

由於政府的年度歲入預算主要是依賴稅收,以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為例,對於稅課收入,財政部原列1兆8,787億6,730萬元,嗣經立法院審議增列「營利事業所得稅」100 億元、「證券交易稅」80 億元、「營業稅」70 億元,共計增列 250 億元,合計列為1兆9,037億6,730萬元,此外還編列有稅務罰鍰收入[10]。這些都需要分配給各地區國稅局及海關去徵收滿足,國家為達到其預算目標,難免軟硬兼施,用各種方法督促及鼓勵稅務人員克盡職責,查稅獎金似乎就成了必要手段。只是直接從稅款或罰鍰收入抽成獎勵,有誘發人性貪婪的疑慮,於查核稅證有疑時,作不利納稅義務人的認定;於解釋適用稅法時,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以致發生橫徵暴斂的結果[11],實非民主法治國家所當為,故93年4月21日修正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將有關查緝獎金之條文全數刪除,乃明智之舉。至於以編列預算作為獎勵金的來源,其手段雖較為間接、溫和,但仍不免使稅務人員背負為獎金而查稅的罵名,斲傷政府的公信力,亦屬得不償失。雖然財政部核發稅務獎勵金作業要點有限制每人每年領取之金額,且其編列之預算既然經過立法院審議通過,並非不法之利益,但仍不免招致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2條規定:「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的質疑[12]。尤其檢舉獎金的存在,也滋生稅務人員冒領或利用人頭領取的弊端[13],是另一種為獎金而查稅的變態。又雖然新增稅捐稽徵法第49條之1第2項明定舉發人為稅務人員、舉發人為執行稅賦查核人員之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親屬、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發現而為舉發,或經上開人員告知或提供資料而為舉發,不適用前項核發獎金之規定,其立法理由敘明係「為避免前揭人員及執行稅賦查核人員利用他人名義舉發迂迴套取獎金」,但「利用他人名義舉發迂迴套取獎金」已涉及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違法圖利,或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違法圖利罪(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第6條第1項第4款、第5款),不是單純的「不核發獎金」即可防止之弊端,尚須積極的揭發弊端及保護內外部揭弊者,始能克盡全功。我國為實施西元2003年聯合國反貪腐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健全預防及打擊貪腐體系,加強反貪腐之國際合作、技術援助、資訊交流,確保不法資產之追回及促進政府機關透明與課責制度,已於104年5月20日制定公布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並自104年12月9日正式施行。該施行法第7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然而對於落實公約第33條規定:「各締約國均應考慮在其國家法律制度中納入適當措施,以利對出於善意及具合理之事證向主管機關檢舉涉及本公約所定犯罪事實之任何人,提供保護,使其不致受到任何不公正待遇。」所需的「揭弊者保護法」(Whistleblower Protection Act)研議超過了11年,經歷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卻遲遲到現在都還沒完成立法工作[14]

  • 四、建議拆除違章,回歸公務員考績法制常軌

由於近10年來政府稅收幾乎年年超徵[15],除顯示政府長期未能精準預估歲入外,不免令人聯想到是否稅務獎金制度發揮了激勵作用[16]。無論如何,獎金制度確有影響稅務人員的執法態度往有利於國家稅收方向傾斜的疑慮,而不利於納稅者基本權利之保障,阻礙稅捐行政之革新與進步,甚至滋生貪腐的弊端。且過度依賴獎金制度作為激勵公務員查核課稅及執行欠稅的方法,並呈現超徵效果時,反而會使政府忽略建構公平課稅制度的需要,及漠視社會貧富差距擴大的問題,最終減弱人民守法納稅的動機,如果導致民怨沸騰,引發政治動盪的危機,豈不更是因小失大、得不償失?實則查核課稅或執行欠稅本屬主管其事公務員的職責,已有相應的薪資、加班費、年終獎金及考績獎金等作為酬勞,如認其任務繁鉅,待遇菲薄,不足以養廉,即應循調整待遇的法治途徑解決,實無於正常法制外,另設無法源的違章建築-獎勵金要點,扭曲公務員執法心態的正當理由。而且滋生公務員貪腐的弊端後,再設法揭弊懲治,實防不勝防,倒不如不要以檢舉獎金誘發其貪婪的動機,陷人於不義。何況回顧公務人員考績法,將公務人員考績區分為年終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另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績)、專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績),並有平時考核,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於年終考績時,併計成績增減總分。年終考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四等,甲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乙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一個半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丙等留原俸級。丁等免職。另予考績人員之獎懲,列甲等者,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乙等者,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丙等者,不予獎勵;列丁等者,免職。考績法制可謂粲然大備,如能本於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旨,作準確客觀之考核,勿以職權命令限制公務人員年終考績考列甲等人數比例[17],更不要修法直接規定其考列甲等以上人數之比例上限[18],導致機關內工作績優同仁因此考績比例之限制,年終考績不得不考列乙等,而打擊工作士氣,自能發揮其獎優汰劣、提振行政效能的作用,何須區區「每人每年領取之金額,以月平均計算,最高不得超過其月俸額、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合計數百分之三十。但薦任第九職等主管以上人員,每人每年領取之金額,最高不得超過上開合計數百分之十」或「每人每年領取總額合計,不得逾行政執行官簡任第十職等本俸一級之月俸額及專業加給二項合計數之一點三倍」,作為獎勵金,徒令稅務人員或行政執行人員招惹一身腥騷?

 

[1] 所得稅法第103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7條、契稅條例第32條亦均有以罰鍰百分之二十作為檢舉獎金之規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3條則僅規定以罰鍰提成獎給舉發人,未明定成數。

[2] 王建煊於1992年10月為了改革土地增值稅,改用市價課徵所得稅,與當時總統李登輝不合而辭官卸任財政部部長時,把自己的查稅獎金數千萬元全部捐出,悉數分給財政部官員,自己分文未取(工商時報,王信人報導,20091104,https://readers.ctee.com.tw/cm/20091104/a16aa16/62991/share)。據說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歷任財政部長、賦稅署長、關稅總局長、大大小小稅官都沒有申報其查稅獎金收入,只憑財政部一道解釋函令,就「自己免稅了」,而王建煊將查稅獎金分給財政部績優同仁當出國考察獎勵金,就超過贈與免稅額部分,也未申報繳納贈與稅(林俊輝:連王建煊都會逃漏稅? ETtoday雲論,2017年9月8日,https://forum.ettoday.net/news/1006775)。

[3] 2003年12月4日,朱星羽立法委員領銜提出刪除稅務人員查稅獎金的《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修正草案,遭民進黨立法院黨團以「朝野尚無共識」為由主張交付朝野協商,變相封殺(嗣於翌年4月成功廢除);朱星羽一氣之下在立法院議場發言台宣布退黨(參閱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https://zh.wikipedia.org/wiki/%E6%9C%B1%E6%98%9F%E7%BE%BD

[4] 惟高階簡任人員實際支領數額仍高出基層人員甚多,如107年度賦稅署及5區國稅局之簡任人員每人平均領取6萬7,787元(106年度為8萬919元),薦任人員每人平均領取1萬4,024元(106年度1萬4,085元),相差近5倍;另5區國稅局之薦任人員每人平均領取1萬2,633元(106年度為1萬2,701元),賦稅署之薦任人員每人平均領取6萬0,228元(106年度為6萬1,461元)、委任人員每人平均領取4萬1,667元(106年度為3萬9,778元),均較5區國稅局為高(財政部主管107年度單位決算評估報告,https://www.ly.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33452&pid=186896)。

[5] 立法院曾於審議102年度財政部主管預算案時作成決議,要求財政部在103年度後不得再編列稅務獎勵金相關預算,但財政部仍以行政院核定之「財政部核發稅務獎勵金作業要點」等位階較低的行政規則為依據,繼續編列獎勵金(參閱自由時報,記者林良昇、吳佳蓉/台北報導,2019年1月11日,https://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1260439

[6] 依上開執行績效獎勵金發給要點規定,執行金額係指「各執行事件繫屬後,應徵收之本稅(或本費、罰鍰、各種公課、債權金額),連同滯納金、利息及其他各項應附隨徵收之總數」;徵起金額係指「各執行事件繫屬後,徵起之本稅(或本費、罰鍰、各種公課、債權金額),連同滯納金、利息及其他各項附隨徵收之總數,包括實物抵繳、退稅抵繳等徵收金額」,可見行政執行主要執行標的乃稅捐債權。

[7] 例如基隆市民陳先生因積欠1萬8千元交通罰款,於108年8月26日遭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強制執行拍賣其一家人安身的祖厝(底價250萬)。參見監察院109年7月30日109司調0061號調查報告第19、20、56、57、58頁。

《失控的數據》的作者傑瑞‧穆勒認為績效的優點已經被過度誇大,而為了它們所要付出的代價與痛苦通常都沒有獲得大家的重視。作者認為以績效做為獎勵,在賺取利潤的機構中,這麼做或許會很有效,但在那些對工作懷抱更高理想的機構中,只要獎賞與績效綁在一起,就會變成一場欺瞞的遊戲(參閱沈揚:績效造就造假文化,廢除稅務與行政執行績效獎金吧!匯流新聞網,2021年3月16日,https://tw.news.yahoo.com)。

[8]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刪減111年度財政部稅務獎勵金預算,在協商過程中,被保留送院會表決,然而於111年1月27日接近晚間6點,刪除稅務獎勵金相關的所有提案,在人多勢眾的執政黨反對及最大在野黨的漠視之下,全數沒有通過(參閱陳默言:沒有「稅務獎勵金」就不足以養廉?不啻是違法官員的罪證!匯流新聞網,2022年1月28日,https://cnews.com.tw)。

[9] 立法院於審議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有立委批評財政部賦稅署編列的稅務獎勵金1億3千4百33萬6千元,於法無據,恐讓外界質疑稅務獎勵金淪為「為獎金而查稅」,且審計部多次指證稅務獎勵金之發放對象及標準有欠合理性,法稅改革聯盟等團體也號召群眾至立法院外抗議,要求廢除此獎金制度,否則發動罷免立委,經表決大戰,時代力量、親民黨團所提全刪稅務獎勵金的提案遭否決,僅通過民進黨團提案,凍結稅務獎勵金預算十分之一,須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以上資料來源同註6)。

[10] 參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修正本)(第四冊),總統府公報(https://www.president.gov.tw/Page/294/48184)。罰款及賠償收入編列:臺北國稅局10億772萬3千元、高雄國稅局3億9,916萬9千元、北區國稅局及所屬12億8,413萬3千元、中區國稅局及所屬8億2,419萬8千元、南區國稅局及所屬5億1,745萬1千元、關務署及所屬3億7,369萬9千元(原列3億6,169萬9千元,增列1,200萬元)。

[11] 某甲出售一塊其父親留下的道路用地,實際得款僅800萬元,原已獲准免徵土地增值稅在案,嗣因稽徵機關認該土地早期曾經協議價購,惟未辦理移轉為公有之登記,並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不能免稅,而改課徵48,682,907元的土地增值稅,突顯了土地增值稅一律按照公告現值計算的不合理,後經行政法院詳細檢視卷證,發現有利於納稅者的證據,堪認所謂早期曾經協議價購等情,乃事實不明,應由稽徵機關負擔客觀舉證責任,承受不利益的結果,乃撤銷原課稅處分(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249號、108年度判字第178號)。

[12] 財政部、法務部自行訂定內部作業要點,未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卻核發內部人員稅務獎勵金及執行績效獎勵金,依照職等分發的獎勵金,難道沒有違反公務員應遵守的利益衝突迴避嗎?(參閱王昭君:反貪還是護貪?看「揭弊者保護法」,匯流新聞網,2022年9月21日,https://cnews.com.tw

[13] 「揭弊者保護法」對國稅局稅務機關非常需要,因為不肖稅務員冒領檢舉獎金已是公開的秘密(參見前註王昭君投書)。

[14] 101.11.21 廉政署研提「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公部門)初版陳報法務部。103.12.31法務部陳報「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公部門,第1版)送行政院審查。107.12.18法務部陳報「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公私合併版,第6版)送行政院審查。108.4.19 法務部陳報「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公私合併版,第7版)送行政院審查。108.5.3行政院函送揭弊者保護法草案請立法院審議。109.1.11 立法委員改選,屆期不續審。爾後法務部陸續於109.2.20、109.9.22、110.12.2、111.1.25、112.6.1、112.7.11、113.2.16、113.3.4陳報「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公私合併版第8版、第9版、第10版、第11版、第12版、第13版、第14版、第15版送行政院審查,現猶在審查中(法務部廉政署推動揭弊者保護法立法進度,https://www.aac.moj.gov.tw/6398/6540/837481/Lpsimplelist,113年3月29日瀏覽)。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於2022年9月2日落幕,5名國際審查委員透過2天與官方及NGO深入對話,針對台灣落實反貪腐相關重要議題提出共104點結論性意見,其中審查委員會主席José Ugaz特別籲請立法院優先審議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展示台灣政府打造透明廉能國家的決心(聯合報,記者蔣永佑/台北即時報導,2022年9月2日21:19 ,https://udn.com/news/story/123078/6706834?from=udn_idlepage_ch2)。

[15] 從2014年至2021年,除2020年政府因新冠疫情衝擊,推「營所稅延緩繳交」紓困措施,導致短徵223億元外,其餘年度的稅收都超出預算,2021年稅收創歷史新高為2兆8742億元。扣掉223億後,累計八年來的總稅收,較預算的目標數超徵了1兆1035億元。2022年再接再勵,1至8月的稅收已達2兆2608億元,甚至比去年同期增加3248億元,大有機會再刷新紀錄(彭杏珠:政府八年超收1兆1035億稅金,可以學新加坡還富於民嗎?遠見,2022年9月23日, https://www.gvm.com.tw/article/94537)。

110年度全國賦稅收入實徵淨額2兆8,742億元,較全年度預算數2兆4,415億元增加 4,327 億元 (達成率 117.7%);111年度全國賦稅收入實徵數3兆2,191億元(初步統計),已達111年預算數2兆7,242億元之118.2%,超徵4,950億元(財政部就外界反映「稅收超徵、行政失靈」之說明,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f995076608a240d0bb8174b ef5308774,112年1月10日)。

財政部於113年2月16日發布全國賦稅收入統計:112年全年實徵淨額為3兆4,562億元,較 111年增加2,083億元(+6.4%);高出預算數3,860億元(達成率 112.6%),其中中央政府高出 2,934 億元(達成率113.4%),地方政府高出496億元(財政部新聞稿,https://service.mof.gov.tw/public/Data/statistic/news/11301/11301-news.pdf)。

[16] 國稅局常常未經查明事實真相,就自行認定而胡亂引用法條,濫開稅單。台灣有著全球最狠的稅政在打擊人民,尤其是稅務獎勵金,讓稅官拼命的去查稅,年年超徵千億稅收(瀟遙/頹休教師:財政部狂發財超徵的稅收那裏去了?匯流新聞網,2022年9月25日,https://cnews.com.tw)。

[17] 綜觀公務人員考績法內,並無明文限制公務人員年終考績甲等比例,然銓敘部與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改至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90年9月12日僅邀集中央及地方機關人事主管開會研商獲致結論為:「各機關考績考列甲等人數比例限制以50%為原則,最高不得超過75%」(銓敍部95年9月14日部法二字第0952700245號書函參照),即以內部行政函令規定公務人員年終考績自90年起考列甲等人數比例上限為75%。(https://www.fund.gov.tw/News_Content.aspx?n=377&s=12340)

[18] 考試院院會於113年1月30日通過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新增公務人員年終考績「優等」等次,考列甲等以上人數,以不超過受考總人數75%為限,其中優等人數不得超過5%,甲等人數以60%為原則,最高不超過70%,丙等人數以2%為原則,如連續二年考列丙等人員,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全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通過後正式實施(考試院新聞,https://www.exam.gov.tw/News_Content.aspx?n=1&s=186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