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通過電子簽章法7大重點修正案

立法院會今天(30日)三讀修正通過「電子簽章法」修正案,本法自2002年4月1日起實施至今22年來未曾修訂,為因應時代發展全球數位轉型,網路普及率的提升,及生活型態的轉變,本次修法有7大重點,並增列國際技術標準技術對接合作,且在未來符合一定條件下,能予以承認國際憑證機構簽發之憑證效力,對跨境貿易亦可採用電子簽章簽訂契約,期盼能擴大電子簽章的普及與運用,塑造多元電子簽章發展法制的環境,達成智慧政府與數位轉型的政策目標。

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發布新聞稿表示,因應數位時代經濟活動及社會發展,本次修法包含七大方向臚列如下:

1. 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符合本法規定者,在功能上等同於實體文件及簽章,不得僅因其電子形式而否認其法律效力。

2. 明定數位簽章為電子簽章的一種類型,使電子簽章與數位簽章關係明確化。

3. 區別電子簽章之法律效力強度,明定具備經政府許可憑證機構所簽發憑證之數位簽章,具有「推定」為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之效力。

4. 兼顧數位化需求與數位包容,明定應於採用電子形式之前,以合理期間及方式給予相對人反對之機會,並告知相對人未反對者,推定同意採用電子形式。

5. 增列主管機關許可外國憑證機構前之考量原則,於具備安全條件相當之前提下,除國際互惠之外,亦包括合乎國際技術標準的技術對接合作。

6. 要求主管機關應定期調查行政院各部會及民間憑證機構對於電子簽章之核定、簽發與應用等相關情形,並辦理國際法規與市場需求等相關調查或研究,每年公布之。

7. 為提升智慧政府對電子文件、電子簽章之應用,刪除現行條文中「行政機關得公告排除本法之適用」部分,並設定落日條款,各該公告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算一年後停止適用。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展延一次,展延期間二年為限。

數位部指出,為健全電子簽章技術服務業發展的環境,規畫建立電子簽章解決方案服務能量登錄機制,期望透過具有公信力登錄機制,藉由盤點國內電子簽章技術服務的能量,以建構國內電子簽章產業地圖。目前國內資通訊與網路技術發達,工作與生活型態轉變,電子簽章應用場景趨向多元,本次修法將有助於社會大眾可依應用的需求,來選用法律效力強度不同的電子簽章,以增進電子簽章的普及運用,同時民眾更能體驗電子簽章的便利,讓電子簽章能充分發揮,以提升效率、降低成本、更確保交易安全,及減少環境負擔等優勢。【記者  蔡青芸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