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挽倒退嚕的稅務處分救濟途徑(下)】——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兼任教授暨前最高行政法院法官 林文舟

肆、 司法院研擬的金字塔型訴訟制度,限制人民的上訴權利,妨害 司法定紛止爭的功能。
一、 憲法訴訟法已於今年 1 月 4 日施行,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的憲 法法庭除審理先前制度已有的解釋憲法、法規範憲法審查、統 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暨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外,更增加個案裁判的憲法審查,已儼然成為第四審法院,可 以直接廢棄原確定裁判,發回管轄法院。司法院依既定的司法 改革方案,進一步要將法院組織及訴訟程序金字塔化,除依 106 年 4 司改國是會議決議,擬將終審法官員額縮減為 21 人外,並 配合於民事、刑事第三審改採嚴格法律審及許可上訴制;行政 訴訟則原擬維持三級二審,調整高等行政法院與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第一審管轄範圍,將部分通常訴訟程序事件改由地方法 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改採部分許可 上訴制(即對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第一審判決,以判決有行政訴訟 法第 243 條第 2 項所列當然違背法令以外之事由提起上訴者, 須經最高行政法院之許可)。其中民事金字塔型訴訟程序修正草 案已於 110 年 12 月 15 日函請立法院審議,惟法院組織金字塔 化修正草案,雖曾於 108 年 4 月 8 日函送立法院審議;刑事金 字塔型訴訟程序修正草案,雖曾於 108 年 7 月 29 日送請立法院 審議,均因立法院屆期不連續,司法院正重新研議中。而行政 法院組織金字塔化修正草案曾於 108 年 4 月 8 日函送請立法院 審議,亦因立法院屆期不連續,司法院正重新研議中。又行政 訴訟程序金字塔化修正草案,曾於 107 年 8 月 23 日函送請立法 院審議,因立法院屆期不連續,司法院重新研議後,雖仍維持 兩個審級,但改於高等行政法院成立地方行政訴訟庭(相當於 「地方行政法院」的審級),並將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一百五 十萬元以下之稅捐、罰鍰或其附帶之其他裁罰性、管制性不利處分、其他公法上財產關係訴訟,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增至一千 萬元),上開修正草案已於 110 年 12 月 20 日函送立法院審議。至於行政訴訟採行部分許可上訴制,司法院刻正重新研議「行 政訴訟金字塔終審及再審」(採行部分許可上訴、再審等),將 儘速完成函送立法院審議[8]。 二、 然而既要將訴訟程序金字塔化,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擬明定上 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牴觸憲法或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違背司法院解釋或最高法院判例者,不得為之[9],使第三審法院 從事違憲審查。又實施憲法訴訟法,憲法法庭除承繼原來大法 官會議從事的法規範憲法審查外,更新增採行「裁判憲法審查」, 使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律雖不違反憲法,但該確定判決之法律 見解違背憲法者,亦有受憲法救濟機會。豈不是給金字塔戴一 頂帽子?不倫不類、疊床架屋,製造新的訟源,讓政治任命的司 法院大法官(有任期)與將來可能同樣由政治任命的最高法院法 官(終身職?)互相打違憲審查及法律見解的戰爭,不知道誰會服 從誰?如果堅持己見,恐怕要製造無止境的訟源,使人民無所適 從,法律秩序永無寧日[10]尤其行政訴訟採行二審制,如果為了 配合金字塔化,而將最高行政法院縮編至一庭,且限制只有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較高(司法院可以將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受理事件的訴訟標的金額,調整至一千萬元)及非簡易 公法事件,才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並於上訴最高行政法 院時,採行所謂部分許可上訴制,然而非重大財產關係或簡易 公法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上訴於高等行政法院時, 卻無須經過審查許可,豈非本末倒置、輕重失衡? 三、 本人不是反對建立「裁判違憲審查制度」,而是反對疊床架屋以 及限制人民的上訴權利,因為我國司法生態是案件多法官少, 又有辦案期限壓力,難期妥適審結,在上訴案件特多的情形下, 如果為了配合終審法院組織精簡,而削足適履,以許可制及限 縮上訴事由,剝奪人民的上訴權[11],卻又在少數頂端的違憲審查 上疊床架屋,重複審判,而忽略大部分事實未查清楚及法律適 用是否妥適(未涉及違憲爭議)的案件,對法官與人民都是一場 災難,然而法官可以訴訟許可制及限縮上訴或再審事由來躲避, 人民卻無處可逃,尤其占據行政訴訟最大比例的稅務案件勢必 於上訴時被大量犧牲,無法得到圓滿的救濟。觀諸德國聯邦終 審法院有 5 所(分工專業),於 2016 年,有 329 位法官年審 2 萬 3 百 46 件,沒有辦案期限,有聯合法庭統一法律見解,另設有 憲法法院審理規範訴訟(包括裁判違憲審查),權責清楚,雖沒 有金字塔法院組織及訴訟程序,但法治昌明,為民主國家典範; 同年度,我國的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則是約 90 位法官,年 審約 1 萬 5 千 9 百 56 件,負荷嚴重[12],比德國更沒有精簡組織 的條件,同樣是大陸法系,司法多元制,為何不徹底學德國, 朝實施專業法院,提高裁判品質方向改革[13],卻要東抄西學,既 要美日的金字塔(只有最高法院,沒有憲法法院),又要德國的 憲法法院(沒有金字塔),組織一部拼裝車,不怕中途拋錨,出 車禍嗎?人民及公民團體應站出來關切及阻止此等開人權倒車 的修法。

 

[8]參見司法院全球資訊網之司法改革方案, 2022 年 2 月 25 日瀏覽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380-4614-da8ac1.html  。

[9] 參見司法院於 107 年 1 月 30 日發布之「研擬完成刑事金字塔訴訟制度架構」新聞稿。

[10] 司法院於 106 年 7 月 28 日發布之「司法改革方案」新聞稿,聲稱;「配合各種金字塔型訴訟 程序修法進度,修正相關組織法、法官法。其中終審法院法官之選任,重在選任過程之多元民 主性,因此應將選任重心,置於多元組成的遴選委員會,由司法院長提名應任名額 2 倍之人數 後,由遴選委員會選出應任人選,司法院即將此等人選報請總統任命之。」

[11] 已於 110 年 12 月 15 日函請立法院審議的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維持現行以判決有民事訴訟 法第 469 條所列各款外之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須經第三審法院許可之規定,並新增以「判 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提起第三審上訴者,亦須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其許可仍以從事法之 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者為限。

[12] 德臺法律人協會臺北辦事處代表王國慶博士曾經引據 2016 年統計文獻,製表列出德國聯邦 最高法院全年受理新案民事 6531 件、刑事 3526 件,總數 10057 件,由 134 位法官負責審判; 德國聯邦行政法院全年受理新案 1658 件,由 55 位法官負責審判;德國聯邦財稅法院全年受理 新案 2564 件,由 59 位法官負責審判;德國聯邦勞工法院全年受理新案 2376 件,由 38 位法官 負責審判;德國聯邦社會法院全年受理新案 3691 件,由 43 位法官負責審判。同年,我國最高 法院受理新案民事 6620 件、刑事 5528 件,總數 12148 件,由 69 位法官負責審判;最高行政 法院受理新案 3808 件,由 16 位法官(不含庭長、審判長)負責審判。由此可知德國終審法院法 官每人平均月收新案是約 5 件的個位數(聯邦財稅法院法官平均月收則更不到 4 件),我國終審 法院法官則是每人月收新案 1、20 件,而一、二審法官的負荷量恐怕更為嚴重。

[13] 王國慶博士於 106 年 5 月 1 日發表〈14 比 129 是人民對司法信任大量流失的前奏〉論文指出: 「德國聯邦最高法院是德國民刑事案件的聯邦終審法院,院長外加法官 128 位共 129 位法官負 責審判,學術助理法官 60 位配屬各庭,協助辦案。民事分十二個專業庭,依法律領域分案,刑 事有五庭,原則上依地區分案,軍事、租稅、國安、交通刑案,由專庭處理。足夠的專業法官、 專業法庭、高品質專業辦案是德國聯邦最高法院組織運作的核心。…德國聯邦最高法院 2015 年 全年受理新案,民事 6466 件,刑事 3328 件,總數 9794 件。我最高法院民國 104 年新案,民事 6260 件,刑事 5825 件,總數為 12085 件。德國聯邦最高法院 129 位法官一年受理 9000 多件新 案,將來我們新制的最高法院只有 14 位民刑事法官,一年就要受理 12000 多件新案,試問裁判 品質如何確保?是要把法官操死?還是要鼓勵法官混混結案?還是要找理由大量減少第三審上 訴,實質掏空三級三審制?」並呼籲:「最高法院的改革,人民要的是法官應具備專業知識與能 力,是法律審品質,是三級三審不被掏空。專業法官、專業法庭、專業辦案都是高度專業的課題, 唯有專業的討論,人民要的有品質的改革才有希望。」旨哉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