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救濟修法系列(四)台灣人民應有「沉冤昭雪」的權利 從《稅捐稽徵法》第28條修法談起——林光炫會計師

「沉冤昭雪」一詞來自元朝雜劇《竇娥冤》,意思是很大的冤屈透過六月下雪控訴出來。《竇娥冤》情節反映出元代貪汙官吏無心正法,草菅人命,以及百姓有冤無路申訴的黑暗現實和政治弊病。而主角竇娥在冤死後,憑冤魂控訴,沉冤才得雪。這在現代民主法治國家,冤抑難申是難以被人忍受的。現代民主法治國家要體現的是有效、即時的救濟,更甚者,執法者應避免重蹈覆轍,應積極杜絕冤案的產生!

1948年,聯合國大會為維護人類基本權利,決議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之序言中提及「鑒於對人類家庭所有成員的固有尊嚴及其平等和不移權利的承認,乃是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礎」、「鑒於對人權的無視和侮蔑已發展為野蠻暴行,這些暴行玷汙了人類的良心,而一個人人享有言論和信仰自由並免予恐懼和匱乏的世界的來臨,已被宣佈為普遍人民的最高願望」。我國於2009年由立法院通過國際人權兩公約及其施行法。而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政公約》)前言提及「鑒於依據聯合國憲章揭示之原則,人類一家,對於人人天賦尊嚴及其平等而且不可割讓權利之確認,實係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之基礎」,在在揭櫫每個人擁有天賦的固有尊嚴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權利,世界才能真正達到自由、正義與和平境界!而於《公政公約》第2條明文,對於每個人依公約的權利或自由如遭受侵害時,締約國有給予「有效救濟」的國家義務,當然我國憲法第16條亦有規定!

2021年 4 月15 日行政院第3747次院會決議通過「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第28條增訂:依法提起行政救濟,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確定者,不適用本條的退稅請求權的規定。這樣的修訂與「有效救濟」的國家義務間的關係為何?而在民主法治國家,檢視法律條文修訂之準則為何?

《稅捐稽徵法》第28條的退稅請求權,是人民在稅務爭議的救濟手段,如今要修訂成「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確定者,不適用本條的退稅請求權的規定。」在台灣,國家以稅務手段造成的冤案,時有所聞情況下,如此修法,期期不可,理由如下:

一、有學者認為,台灣的賦稅人權保障,如荒漠一般;有專家認為,台灣的稅務「有效權利救濟」不彰;更有學者指出,台灣負責稅務判決的法官在保護人權的理念或執行力上是有問題的。故在稅務救濟運作尚且如此不符法治國原則下,當然不能再關閉人民難得的救濟管道!何況,人民之所以會走向救濟管道也是因稅制不正所造成。

二、我國早在12年前,就已將國際人權兩公約納入國內法,《公政公約》第2條要求國家各級政府應積極提供人民各種有效、即時的救濟管道。而我國《兩公約施行法》第4條「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第8條「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而《稅捐稽徵法》第28條人民的退稅請求權,也是人民的一種救濟管道,法律的制定,應該基於人權的保障,救濟制度已經是萬不得已的人權防線,國家怎能不遵循兩公約及《兩公約施行法》的規定進行檢討與改進,反而訂定違反世界人權思潮的法條,而對人民的救濟管道加以阻斷呢?

三、租稅課徵應遵守「租稅法定原則」,「量能課稅原則」及「依法行政原則」。人民多繳了依法律不該繳的稅,即未符合「租稅法定原則」。政府無法律上的原因而多收的稅,即違反「量能課稅原則」及「依法行政原則」。這種多收的稅,不論是何原因,即屬「公法上不當得利」,在人民眼中、甚至對國家而言,皆屬「不義之財」,怎能藉各種不當的修法,試圖將不合理、不合法化為合法,以達到近似「斂財」目的呢?

四、修正條文有違公平及平等原則。蓋此項修正使得對積極爭取自己權利進行救濟程序而「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確定者」,無本條退稅請求權適用。相對於本來不在意自己權利,甚而放棄救濟程序者,反而在一夕驚覺自己權利的存在,而得有本條退稅請求權適用,顯失公平。而且誤解「法安定性」所要保護的對象。

五、以比較法而言,參考法治進步的德國,退稅請求權的規範基礎為《德國租稅通則》第37條第2項,但是其並無對此請求權做此障礙規定。

六、本次修訂無非是基於法安定性,但是在稅捐上尚須考量稅捐正義(即人民付了不該繳的稅)。且一般認為國家稅捐上,除了國家與納稅人外,鮮少涉及第3人,所以法的安定性要求相對較低。何況,如前述,我國稅務救濟及行政法院體系尚未健全,雖然在2016年立法院通過《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有稅務專業法庭及稅務專業法官的設置的規定,但在司法院一夕之間核發專業法官證明書的作法下,核發之條件令人匪夷所思,標準何在?行政法院的尊嚴又何在?故被學者專家譏為換湯不換藥。至今稅務專業法庭及稅務專業法官的設置的成效有限,仍有許多本應得以受此法保護的人民,冤苦難伸。而行政法院判決中,有多少是正義的判決?有多少是烏龍的判決?故在我國的行政法院尚未達到被人民信賴的水準前,實不宜增訂前述條文。

七、依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條「為落實憲法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其他相關基本權利之保障,確保納稅者權利,實現課稅公平及貫徹正當法律程序,特制定本法。」之宗旨,本次修法有違《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立法精神及美意。

八、本次修訂未考慮法院實體判決確定後是否發現誤判、是否有新事實、新證據存在,及爭點是否為既判力所及等因素,修法技術上有過於粗糙。

九、因為行政訴訟法就再審設有五年時效之限制,故縱然有新事實新證據,顯示課稅處分錯誤,卻無法提再審以為救濟。如果再限制人民經實體判決不得適用退稅請求權的條款,更使人民求救無門,違反兩公約有效救濟之義務及憲法訴訟權的保障。

十、有學者主張,退稅請求權是一個獨立實體法的主觀公權利,其行使不應以核課處分的撤銷為前提,就算核課處分存續未被撤銷,甚至已產生既判力,只要該核課處分是違法因而溢徵稅款,也應該可以直接請求退稅。稅捐稽徵法第28條的退稅請求權,係指在租稅實體法的租稅返還請求權。只要稅捐稽徵機關超過租稅法律所規定之構成要件計算出來的稅額而徵收稅款,溢徵部分即無法律上原因,而為不當得利,而應返還。核課處分之持續形式存續力,甚至裁判之既判力,不應成為稅捐稽徵機關拒絕返還不當得利之理由。所以增訂「依法提起行政救濟,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確定者,不適用前開規定。」,顯有侵害人權,著實不當。

台灣自詡為民主法治國家,自當以民為本,法律的訂定及修訂應以保障人權為準則!本文以「沉冤昭雪」的《竇娥冤》為引子,其反映出元代貪汙官吏無心正法,草菅人命,以及百姓有冤無路訴的黑暗現實和國家體制之弊病。主角竇娥在冤死後,憑冤魂控訴,沉冤才得雪。另一層意涵則是:人間貪官草菅人命,連老天爺都看不下去,即便人死都要允其化為冤魂討公道。

如同學者葛克昌指出,(台灣)有一些賦稅人權的冤案,長達這麼多年沒有解決,國家還未予平反、沉冤得雪的機會,難道國家要讓受冤者將來化為冤魂申冤嗎?難道國家自比元代竇娥所處的政治黑暗時代?相信執政者,當不甘如此被後世評價。其實國家只要確實遵循人權、民主、法治的原則,履行國家義務,就可昭雪所有冤案!

財政部所提《稅捐稽徵法》第28條的修法倘若通過,將造成更多冤屈永遠被埋藏,國家失去尊嚴,人民不信任政府。竇娥冤的故事中,僅竇娥一位的冤屈就讓天降六月雪,但若因錯誤的修法通過,造成更多的冤屈無法被化解,民怨沸騰之下所造成的社會不安,不可等閒視之。提出稅捐稽徵法第28條修法者,應懸崖勒馬,立法諸公更應堅守職權為人民權利把關,無論是法律的制定或修正,皆要以維護人權為基礎,更要督促台灣政府真正地尊重人權並落實民主法治,人民方能在這塊土地上長居久安!則國家甚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