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國是會議第四組張靜律師談——建立參與、透明、親近的司法

台灣司法界存在的一個現象,一般人民對司法極端不信任,司法院有鑑於此,將引進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又可以分為陪審制、參審制與觀審制。前兩年司法院一直在推觀審制,但目前看來,這個制度已經無疾而終,只剩下陪審與參審制。以日韓為例,日本是吸收陪審制精神的參審制;韓國當初立法時是觀審制,可是實際運作的結果,法官會尊重陪審員的認定,所以實際上已經成為陪審制。

一般而言,陪審團都會排除法律人士,避免法律專業人士影響其他人,雖然人都會有自己主觀的偏見,但大家要形成一致的決議,判決才可以出來。在美國,幾乎百分之九十九,都會找出最後的答案,類似這種民主式的審議,因為當事人跟陪審員互不認識,更無利害關係,這些擔任陪審員的老百姓們,辦完案子就回家,所以沒有成為哪個執政黨的打手,也沒有升遷問題,避免許多無良司法官,可能為了升遷,而做出迎合上面的判決。

目前陪審團協會草擬一分陪審法草案,由立法委員蔡易餘提案付委,這是目前立法院唯一的版本。按照陪審法草案的版本,分為兩種情況,有期徒刑7年以上,12位陪審團員;3年以上到7年之間,是9位陪審團員;3年以下,因為是簡易案件,不適用陪審制,然後由被告選擇要不要適用陪審團,如果被告認罪,也不適用陪審團。所以理論上,在這個制度之下,真正會進入陪審的案子,當然會很少,而司法院推的參審制,可能案子會更少,因為要10年以上有期徒刑,才適用參審制。

在推陪審制的過程中,最常碰到的質疑大都來自於法律人,這些法律人認為人民水準不夠,沒有辦法認定事實。其實真正的反對原因,是法官失去調查權限,在法庭裡只剩指揮訴訟,官味幾乎喪失殆盡,還有一些想貪汙的法官,少了認定事實的權力時,即失去被行賄的誘因。另外,民進黨的黨綱是主張陪審制,照理執政就要實踐黨綱,但蔡英文總統卻找一位主張參審制的院長來主持司法院。英美法系一開始在推陪審制時,當時他們的民眾知識水準不會比我們現在民眾的知識水準還高。以現在美國而言,美國文盲可能是台灣的百倍;以香港為例,實施陪審制已經超過一百七十年,在華人地區,香港可以實施陪審制,台灣沒有理由不可以實施陪審制,台灣人民的水準不會輸給香港人。

就貼近人民生活經驗而言,台灣的法官幾乎都是大學畢業,沒有什麼社會歷練、人生經驗就當法官,法務部或司法院三令五申要求法官不要浮濫交友,導致法官生活圈封閉,所以經常出現一些脫離人民法感情的恐龍判決。但是陪審制的狀況,除非被告是極少數的高級知識分子,例如被告是法官,否則陪審員會跟被告的生活環境比較接近。

其次,比較參審制與陪審制,英美法系的國家主要採陪審制,雖然各國陪審制的規定有些不同,但是基本上是大同小異。參審制在各國的實踐差異非常大,以德國為例,參審員只有2名;日本參審員6名,法國的第一審參審員6名,上訴審9名。日本的參審制採起訴狀一本主義,法、德國的參審制則不採起訴狀一本主義。現在台灣面臨的問題是,陪審制當會採起訴狀一本主義,但是司法院要推的參審制,要不要採起訴狀一本主義呢?參審制如果是比較接近日本制,可以採起訴狀一本主義,但如果採法國或德國制,根本沒有起訴狀一本主義,而是法官的職權進行主義,這與台灣的訴訟法改革方向是背道而馳。

2003年9月,台灣刑事訴訟做了一個根本的變革,稱之為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將美國的刑事訴訟制度,包括交互詰問、證據排除法則、傳聞法則引進國內,後來又制定刑事妥速審判法,其中第八條即是美國的不對稱上訴,即無罪判決,檢察官不可上訴,唯有被告可以上訴。而且這十多年來,其實有不少律師對於交互詰問,已有相當的水準,轉換成陪審制,其實不困難。現在的問題是很多人不了解陪審團的功能並不是在負責審判程序,他只是在就被告有無做一件事情做認定,這種針對事實做認定的工作,只要具備基本的社會常識就可以了。

今天台灣司法最大的問題,是所有偵查中不利卷證,一律送到法官手上,法官還沒有開庭就看了所有的卷宗,上面全部都是對被告不利,然後法官就預斷被告有罪。這種在台灣極為普遍的,很多的案子,當被告開庭時否認,法官就開罵「你在偵查中明明這麼講的,怎麼現在又翻供了」,因為跟他的預斷不符時,他心裡不高興,這樣的審判不會有公平的可能性。要避免這種預斷的產生,採起訴狀一本主義才是正解,否則即使採用了美式的交互詰問,律師好不容易設計好的題目,證人也確實如此的答,法官不滿意,就跳出來詢問,而且法官都是誘導詢問,甚至有律師異議法官誘導詢問,法官不是否認誘導,不然就反問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法官不能誘導,更甚者還有只准律師異議檢察官,不准異議法官。原本法官只是補充詢問,結果幾乎都跳出來幫檢察官在做詢問,形成三個法官加一個檢察官,共四個打一個律師,結果死的是被告。

關於法庭直播的問題,對於事實審是採取原則禁止,例外開放,而開放的案件類型有6類,第一類是選舉有關的民刑事案件,第二類是刑法貪瀆案件,第三類是原住民等弱勢相關議題,第四類是重大的社會案件,第五類是與政治有關之社會矚目案件,第六類就是所有高等行政法院的案件,基本上被告都是公家機關,沒有隱私權問題,而且網路直播可避免在法庭表現出官官相護的情形。

最後,行政訴訟大概有一半是稅單案件,可是這些法官對稅了解不多,都是國稅局訓練的,法官有什麼問題就問國稅局,法規有問題問被告,法官都是被告教的學生,師生可以大家一起聚餐,法官可以跟被告一起聚餐,造成一個虛假不公平的行政訴訟制度。廢除行政法院回到普通法院體系,就像美國沒有行政法院,是民刑事行政一元化,至少官官相護沒有這麼明顯。法院裡面如果要培養有關稅法方面的法官人才,可以要求證照,做專業證照的養成教育。

司法本應為人民而存在,制定法律也是為了限制國家的權力,並保障人民的權利。我國的司法現況距離這理想不僅還有很大一段距離,而且亂象叢生,法官收賄,「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的傳聞從來沒停過;檢察官濫權起訴,烏龍法官胡亂判案;還有看顏色辦案的「黨國法官」,症狀林林總總,無奇不有。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正如火如荼進行中,若想真正「建立參與、透明、親近的司法」,希望司法友善,透過改革拉近、消弭司法體系與人民之間的距離,仍須全民監督政府,司改方有成功之機會。【記者 高榮興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