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追追追》「限制出境」難道是行政機關的的合法擄人勒贖嗎?
近日一場人權保障的國際論壇中,有關稅制上限制出境的規定,是否符合兩公約的人權問題,再度獲得關注與討論,也引起國人重新重視。
會中有位鍾姓稅災戶現身說出自己慘痛的遭遇,他因國稅局的烏龍稅單,被長期限制出境,滯留國外長達近9年,直至111年底才獲得平反回國,但已錯失小孩成長最寶貴的時期,讓他留下無限遺憾。鍾先生之前在台灣從事期貨交易相關業務的公司,因經營不善而倒閉,以為公司沒賺錢就不用報稅,沒想到日後竟接到國稅局的稅單,稱說他有營業收入16億餘元,估計所得4.5億餘元,應納所得稅4600萬元,外加罰金800萬,共需繳納5400萬元,同時限制出境。
鍾先生不服,說他根本沒有收入,為何被課重稅?國稅局竟回答因他沒有提出異議否認,就是確認有這些收入的證明,事實上他當時人在海外工作,所以沒能提出救濟,而國稅局要課稅,其實依法應盡到舉證的責任,這樣自行估計就要課人民重稅,實在難以令人信服! 國稅局推計收入過程極其離譜,鍾先生公司倒閉,結餘只有17元,但國稅局卻說有16億元收入?原來都是國稅局的烏龍算法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