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年來,國稅局持續的用國家機器欺凌一個崇尚愛與和平的武術修行團體,也用同樣手段不知霸凌了多少百姓,戒嚴時期不合現今民主,法治,人權,文明的惡法至今仍不修改,只道「惡法亦法」來坑殺百姓,例如罰鍰是論倍的罰,欠稅可以管收,可以限制出境,這都是嚴重的違憲執法。惡法亦法也就罷了,更有甚者,國稅局竟能沒有證據,不用調查就開單課稅了,天知道,百姓要告贏政府只有6%成功率,訴願要先繳三分之一稅金,怎麼弄百姓永遠是輸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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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今政府並不重視法稅228事件,還強壓這樁極度凌虐稅務人權,不讓國人知道,更不會讓國外人權組織知道。讓財政部國稅局肆無忌憚的要求立法院通過違法的稅務獎勵金,從此稅務獎勵金從無法源變成財稅員可以合法領取稅務獎勵金,讓稅官可以肆無忌憚的開出沒有證據的稅單,此舉,將讓稅災戶成倍的增加,讓法稅改革聯盟形成更大的一股推動稅改的力量,一旦全國串聯起來,這必然是台灣最大的一股地氣,不容國家領導人忽視。
稅制是霸道,但文明國家果然不一樣,情理法兼顧,這才是人權的保障,這是台灣稅改所要學習的做法。在台灣有了稅務獎勵金,人權就不見了,沒證據僅憑稅官自己認定,稅單就可開出來了,不知道負責的名字,就寫雞排、油飯,稅單就會送到家了,人民不服去找稅官,稅官告知可以去走行政救濟撤銷稅單,天知道,這是一段漫長的路啊!而且遇到的承辦長官根本都是球員兼裁判,因為都是財稅單位的人啊!毫無勝算的機會,而且最後走行政法庭告上國稅局時,懂法不懂稅的法官聽國稅局稅的話不說,財政部還會配合案件臨時訂出一條解釋函令,讓國稅局提出給法官作為判決的參考,稅制是霸道,解釋函令是霸道中的霸道啊!
稅務機關解釋函令往往凌駕法律之上,再加上行政法院多是非稅務專業法官,法官只能引用稅務機關的見解,故意忘掉對百姓有利的證據,不就等於是只吹國稅局勝訴的黑哨殺手嗎!老百姓那贏得了官司!還有國稅局贏了就要分獎金;輸了就沒事,有的還要由國賠了事,拿納稅人的血汗錢替他擦屁股,太不公平了!
現行有效的解釋函令有9000多則,這恐怕也是破紀錄的變態數字。解釋函令有增無減,難道都沒有官員來檢討解釋函令是否合時宜呢?又隨著解釋函令的增加,必然有許多是自相矛盾的函令,對百姓有利、不利的函令,稅官們隨手抓一條函令就能課稅,也能減稅,百姓根本不懂,法官也不懂,所以行政法院稅務案件,人民的敗訴率加上勝訴又被重開稅單的比率說是變態的百分百也不為過!
台灣濫權起訴的現象較嚴重,故法官作出無罪判決的比例比日本高出很多,顯現台灣的司法人權被戕害很嚴重。過去曾有檢察官濫權瀆職,指揮各部會、媒體等協同辦案,用盡手段迫害被告。更可怕的是甚至長官不但沒有懲處他,反而讓他升官發財,這要如何獲得百姓對司法的信任;所以現在要司法改革,法官法除了敘獎外,也應要有懲處,甚至淘汰的制度。
眾所皆知,人民的行政救濟是一條漫長且穩輸難贏的過程,多少百姓的人生歲月都斷送在這無法掌握的未來。政府告訴人民「司法為民」,要相信司法;不行的話,民還是可以告官來保障自己的權利,行政法院也是為民而設,然殊不知在官官相護的體系下,民告官根本就告不動,浪費時間,一點幫助都沒有,徒然浪貴人民的生命財產!
105年12月28日通過納保法,明訂106年12月28日實施,觀看條文,看到要甄選「稅務專業法官」及各個稽徵單位要設「納保官」這二項,就足以讓百姓雀躍不已,覺得台灣的稅務人權將提昇許多,在過去法官不懂稅法的行政法院,人民根本沒有勝訴希望,想像「稅務專業法官」一定是懂稅法的法官可以與國稅局稅官們抗衡,為許多拿到烏龍稅單的人民爭取公道,撤銷荒謬的稅單,保住人民的財產權。
國稅局曾經鬧了一個大笑話,就是曾經發文給「飯糰先生」趕快來報稅;國稅局也曾經要賣麵的路邊攤,繳納雞排店的營業稅,結果賣麵的老闆一再向國稅局說明,並向訴願委員會行政救濟;結果國稅局依然故我,居然可以「無中生有」,製造出一張稅單,連罰帶利息且還在上訴之中,就開出巨額的稅單,讓當事人哭笑不得,難免要讓人質疑,政府官員做事怎可如此草率?且明知是錯誤的稅單,但卻死不認錯,到底為著是什麼?
新北市三峽老街李姓攤販,遭員警每天來開單,說他們是「類騎樓」違規擺攤,僅僅兩年內,累積罰單超過五千張引發熱議,地主上訴,這塊是私人土地不是騎樓,判決出爐,證實沒有「類騎樓」的說法,撤銷兩百多萬的罰單罰鍰,但地主這些年來苦不堪言,攤位必須減租才租得出去,所面臨的經濟壓力、情緒崩潰和營業損失,讓地主決定申請國賠。這種嚴厲的取締行動,不禁讓人聯想到109年在新竹縣發生一位黃姓志工,因為在路邊舉牌進行民意訴求,被六家派出所的警察以現行犯帶回偵訊,並移送地檢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