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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一名清寒大學生,因無力繳交一萬八千元學雜費,申請休學遭拒,最終選擇跳樓輕生,這不只是個人的悲劇,而是制度的失靈。教育部回應「學校依法收費」,校方則以「橫向聯繫不夠」推卸責任。面對一條年輕生命,回應冷靜得近乎殘酷。

現行規定要求學生休學前須繳清學費,原意是防止惡意逃費,但對清寒學生而言,繳不出學費正是申請休學的原因。制度若不設彈性,便將弱勢者困於無解循環:既無力繳費,又無法離開。對情緒脆弱或長期壓力累積的年輕人而言,社會安全網仍接不住清寒學生,陽光也照不進墜落的角落,這樣的困境可能成為壓垮心理的最後一根稻草。

陳冲就批評無理由稅單影響民眾申訴、救濟的能力。以美國稅務系統為例,美國民眾收到稅單時,正面詳細條列每筆稅金的計算方式、金額,背面則說明稅金用途;相較台灣稅單,正面只有納稅金額,背面則建議民眾利用自動納稅功能繳稅。美國國稅局網站首頁名列10大納稅人權益;相較之下,台灣納稅人則是義務先於權利。
(二)《納保法》中的納保官球員兼裁判。本來應該是獨立公正,客觀的第三方來當「納保官」,立法後變成財稅官員來擔任,球員兼裁判。

美國川普政府,擬對兩家主要的義大利麵製造商加徵91.74%的反傾銷關稅,新增的關稅,將疊加在原本15%關稅之上,總計高達107%的關稅引發義大利業界恐慌,如果成真,相對的,許多有溫飽問題的美國人口,將更吃不起原本平價的食物。賦稅問題影響範圍廣泛,跟民生物價相關,物品的稅額轉嫁到消費者身上,幾乎「沒有人不是納稅人」。

台北有一名清潔隊員回收垃圾,將撿到的一個廢棄電鍋好意送給拾荒婦人,竟因涉嫌「侵占非公用私有財物」遭起訴。然而該案起訴標的僅有新台幣32元價值,違背「微罪不舉」之刑事訴訟法不成文法則,而且清潔隊員身分不符合公務員之定義,檢察官不了解《刑事訴訟法》和《刑法》,怎麼能通過司法官考試?難怪,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院名譽教授黃東熊會說,如不能淘汰這種檢察官,我國司法永遠不能獲得人民信任。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本意,就是要扭轉這樣的劣勢關係,讓稅制不再只是單方面的行政命令,而是一場有理可據、有據可查的公共互動。但若連「寫清楚為什麼處分」這麼基本的義務都可以不用履行,「稅務審查官」的獨立性又令人質疑,那這部法律存在的意義也將蕩然無存。身為納稅人,我們不是要求稅捐機關不執法,也不是否定依法課稅的必要,而是要求「以理服人」,不是「以權壓人」。稅法之所以被稱為「國內法之王」,是因其強制力與滲透力最廣,但越強大的法律工具,就越需要謹慎使用。

這不是假設,而是真實發生的立法倒退。行政院前院長陳冲在理律六十周年研討會總論壇圓桌會議上,提出105年12月9日通過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把納稅者權益保護入法,當時他已退出公職,但立法院三讀通過的「納稅者權益保護法」在第十一條條文卻加了幾個字「除符合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七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記明理由外」條文通過的結果,等同於納稅的行政處分都不用說明理由,不寫理由完全合法。「行政機關耍了點心機」,「這是立法上的一個誤會」,此後行政機關可以依《行政程序法》第97條「不用說明理由」,就直接對納稅人開罰或課稅。

身為納稅人是否注意到,現今連動物都有保護法,但是納稅人的保護法卻是一點都不實用,被譏為保官不保民?前行政院長陳冲在理律六十周年研討會,期許理律六十再檢視法制良制,從檢視「納稅者權利保護法」開始,並提到納稅人不要特權,但依法納稅需基本人權不要被欺凌。

一個稅務員居心叵測的證詞, 讓無辜的納稅人打了十多年的官司,太極門刑案雖在民國96年7月13日經三審無罪無欠稅確定,但牽連的稅務案件現在還深陷水火之中,不得喘息翻身。事實上,太極門稅務冤案迄今29年了,目前仍未完全平反,如此讓無辜人民遭受漫長的折磨?探究其原因,法制不良的因素固然不能排除,但追根究柢,主要原因在於主管政府官員們欠缺專業良心與道德勇氣。亟待改革之處,更是千頭萬緒。司法體制內雖有少數富有改革熱誠的年輕司法官,積極從事司法改革工作,可是在體制重重限制下,往往是事倍功半,而有賴社會各界的助力。

百姓永遠不知道「官官相護」的威力有多大,正當百姓質疑行政法官的專業性,馬上政府就通過《司法院核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查要點》,許多法官就可以輕鬆的就地合法,最高興的當然是國稅局,頗「稅單既出,駟馬難追」,不容百姓挑戰,真的是國稅局一招玩死百姓!因而鄭重呼籲司法院速速取消62位稅務專業法官的證明書,對於稅務專業法官認證,不可草率行事!

國際公約明定宗教、信仰必須獲得絕對的保障,政府應尊重宗教修行團體的根源與本質,呼籲全民覺醒關注、監督法稅改革,政府應依職責做到有效救濟,平反人權迫害案件太極門案,否則人權就是虛幻的。行政法院雖為人民訴訟救濟之管道,稅務案件在行政救濟過程中,百姓被國稅局逼得走投無路,因為行政法院與國稅局聯手對付百姓,讓百姓陷在「違法稅單萬年不死」的緊箍咒中,人權承諾只是開端,有所行動才能確保人權的落實。在開始承諾的同時,也代表著每個人都有權利要求政府,實現人民在公約保障下的權利,而這也是為何我們要持續監督政府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