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奢侈稅受災戶李泳賢,38歲買第一間房自住自用,100年買入房屋購屋成本660萬,因無法負擔龐大貸款,在101年賣出,成交價670萬。當初因為身為獨子,不想讓父母親傷心,沒有將戶籍遷入新屋,雖提出自住證明,卻被課奢侈稅一百萬加罰金一百萬,打行政訴訟、訴願都敗訴,最後連補帶罰揹上216萬稅金。現在奢侈稅政策已經結束,烏龍稅單卻繼續折磨他,當事人呼籲稅務官員,要讓無辜受害者有平冤的機會,撤銷不合理的稅單,還給人民安定的生活。

西華盛頓大學副教授霍麗•福爾克博士長期致力於研究比較宗教及新興宗教活動,「我看到太極門案和其他同樣面臨整肅的宗教團體,非常非常相似!」像在法國,從1990年代中期以來,聖城Menderon一直有土地使用規畫的問題纏身。「因此,對於涉及台灣稅法的宗教團體,例如太極門,深表同情。因為在這些類型的案件中,真正被評斷的其實是宗教的層面。換句話說,逃漏稅問題、稅務問題,只是一個把宗教層面帶出來的手段,為的是破壞該團體在社會上的形象,把它說成是一個假的團體,然後把該團體定罪!」

辦案屢屢違法犯紀的侯寬仁檢察官,迫害眾多百姓生命、財產、人權至深,受害人數超過上萬人;雖監察院發文法務部究責嚴懲,但因官官相護,僅因馬英九特別費案輕描淡寫遭記申誡一次,如今竟又高升法醫研究所所長,實在令人無法苟同,更令人質疑到底是誰在包庇侯寬仁?為什麼其以公權力侵害人權證據確鑿,情節重大,還能繼續升官發財?如果維護正義的法務部與捍衛人權的監察院,屢屢輕縱玩法弄法、迫害人權的濫權公職人員,將使違法的司法人員有恃無恐,台灣司法界道德蕩然無存!台灣的未來,還有希望嗎? 

宗教自由不僅具普世的價值,更是一項基本人權!《宗教團體法》修訂結果屢不盡人意,最重要原因就是欠缺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思惟,也因此宗教團體提出制定《宗教基本法》的構想,希望先有一個保障宗教自由的基本架構,再制定《宗教團體法》,更能符合《憲法》及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宗教自由精神。而行政院草擬的「宗教團體法」,以財團的角度來框箝清修道場,無異是把修行人當準犯罪集團在防範,引來多方爭議,違反憲法所定人民有信仰之自由,宗教界更認為既「違憲」也是一場「法難」,讓宗教團體心中難平!

人民懂,總統懂,試問,國稅局到底懂不懂?

人在江湖身不由己,連開個寵物店也要三託四請,然而,天不從人願,在投資無果的經濟壓力下,一宗撒手人寰的悲劇已然成形。台北市內湖區一家寵物店老闆,疑似不堪租金、薪水壓力輕生身亡,引起了關注與惋惜。

惻隱之心,人皆有之,如果,人與人之間能多一分關懷與信任,如果制度多一點彈性,事情說不定就有轉圜。然而,人死不能回生,再多的假設又有何益。既然事情已發生,總要記取一些教訓,經濟是家庭的重要支柱,少了經濟的來源,任何人都會被壓得喘不過氣,一旦扛不住壓力,鬧出人命恐怕是遲早的事。

113年7月20日下午3點多,司法院門口柱子的「懲戒法院」銜牌,遭不明人士潑灑黑色顏料,上方蓋滿9個黑色手掌印,還寫上「DPP」3個英文字母,疑似不滿憲法法庭有黑手介入,警方表示對犯罪行為會嚴正執法,絕不寬貸,那對於抹黑國家司法正義的人,是否也會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如果國家司法能讓人民信任,人民何須潑墨表達抗議與失望?

近日在媒體上報導一則新聞有關司法院遭不明人士持寶特瓶潑灑黑色顏料,黑色顏料潑灑在門口柱子的「懲戒法院」銜牌上,上方還蓋滿9個黑色手掌印,上面還寫上「DPP」3個英文字母,疑似不滿憲法法庭有黑手介入,雖然此舉甚是不妥的行為,但也代表著司法的公正性無法讓人民深得信任。

翻閱台灣司法史冤案,有不在場證明者有之、只靠同案被告自白判死刑有之、刑求到認罪有之,有些人等不到清白便遭槍決、死前還在淒厲喊冤,有些人歷經10數年冤獄可以得到平反,然而失去的青春卻再也回不來,補償金也是全民買單,而社會對於冤案另一個最沉痛代價,是「真凶未明」。

生老病死,人之常情,在聞癌色變的今天,聽到癌末消息,會是甚麼樣的心情?新北市一名五十四歲男子,因為十多年前,工作不穩定,欠下三十幾萬的稅金,去年又被診斷肺腺癌末期,生活處境困難。

沒想到國稅局凍結他的保單,強制執行繳稅,原本百萬醫藥費,可以實支實付,這下什麼都沒了。是在落井下石嗎?財政局回應,其實是可以協商的,接下來也會協助病患家屬,分期償還稅金,解凍保單。

古有「六月雪.竇娥冤」,冤錯假案當今社會也是在所多有。中國近年發生一起離奇案件,雲南省17歲少女錢仁鳳因涉及刑案被判處無期徒刑,13年後,在一位法扶律師的協助下,檢察官接受再審,法院終於願意再度審理此案,最終得以撤銷原始判決,宣告錢仁鳳無罪。爲了表示歉意,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公開鞠躬道歉,並給予172萬人民幣的國家賠償,錢仁鳳當時年已30歲。在極權國家,司法人勇於更正錯誤道歉,實屬可貴。

行政法院素有「敗訴法院」之稱號,乃因「民告官」先天存有不公平之處,包括武器不對等、資訊不對稱。但假若連法律實務規範上都存在不公平之虞,那就算是茲事體大,因這可能涉及侵害人民訴訟權的違憲事宜,也可凸顯出行政與司法兩官僚機關間官官相護,乃至沆瀣一氣的具體事證。

人民對於遭受刑事犯罪侵害之救濟權,始於「起訴權」之行使。倘若無犯罪被害人提起告訴,法院是不會主動審理人民受害的案件。然而,倘若司法實務見解可以超越法律之規範,而自行做出超越法律規範的實務見解,讓受害的人民竟然無權起訴加害者,這對於我國的司法而言將會是多大的諷刺與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