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瀆職濫權 冤案何時了?

2025/07/03    文/莫旺/助理

在29年前因莫須有的指控和起訴,讓一個充滿正能量的團體,師徒數萬人蒙冤,受社會誤解,即使案發10年後司法已三審證明了清白,直至今日,太極門卻仍然沒有獲得真正的公道正義,司法濫權、行政瀆職的人權迫害黑暗史,台灣人不可不知的真相!始作俑者就是侯寬仁檢察官一手主導的假案,以一個離譜至極的「養小鬼」起訴書就讓案件成立,是台灣人權教育徹底失敗的證明。

歐洲宗教論壇主席Eric Roux表示,台灣是現今世界上偉大的民主國家之一,他無法理解,竟然會縱容少數官僚持續迫害一個已證明清白、和平、誠實的心靈修行團體長達29年,當一個民主國家開始偏離正軌,發生不公義時,其影響可能比發生在一個極權體制的國家時更糟糕,這降低了整個世界的民主標準!Eric Roux表示民主國家偏離正軌比極權國家更糟糕。

國家賠償法第13條卻設下了人民對國家請求損害賠償的「不可能任務」,因為要論法官、檢察官的職務上犯罪確定,在官官相護、本位主義心態的保護下,簡直是沒有期待可能性,而與「駱駝穿針孔」一樣困難。政府付出巨額的冤獄賠償金,可見台灣的冤獄氾濫,而這筆錢全部由全民買單;長久以來檢察官濫權違法起訴者,後來大多以無罪定讞,因而對於「冤獄」好像是家常便飯,反正一旦造成「冤獄」就由國家來「賠償」,法官、檢察官都可以「放心大膽」的起訴及審案,卻不用擔負「冤獄」的後果。老百姓面對違法濫權的執法人員,就只好任其宰割了,因而在尊重人權的前提,又何必等到「冤案」,才亡羊補牢去「賠償」?

前考試院委員暨中華政府與公共事務委員會理事長黃錦堂指出,太極門案延宕多年,以當時的政治與司法資源匱乏,監督脆弱,易於產生濫權,導致錯誤判決。所以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或128條進行程序重開,撤銷課稅處分。黃錦堂表示,法務部的兩次函釋顯示,有確定判決的案件若認定違法,仍可由行政機關依個案認定撤銷。太極門案符合撤銷要件應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