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追追追》老百姓痛苦的訴願 政府應提供免於先繳稅的行政救濟管道

 

官員執行業務,要本著良心做事,一切應以民為本、以法為規,絕非一味地把平民百姓當成肥羊般看待,用盡各種方法、手段,將人民的血汗錢納入空虛的國庫之中。就拿太極門稅務冤案來說,老百姓在痛苦的訴願過程中,行政法院裁定國稅局應實地調查了解;國稅局在當時前財政部長張盛和指揮之下,精心設計陷阱製成函查表要百姓填,當然調查結果與國稅局的設定南轅北轍;於是張盛和公然說謊、不承認有此事,難道是政府官員在變魔術,還是年事漸大有點老番顛了!再次奉告政府官員,人做天在看,千萬不要草菅人命,否則天理昭彰,屢報不爽!

一般民眾碰到不依法行政的稅務官員時,將會是一件悲慘與不幸的事了!國稅局往往因違法課稅,而讓百姓疲於奔命,在稅務機關、行政救濟、法院間來來回回好幾年;只怕事情未解決當事人都已心力交瘁,或死、或病、或家破人亡等,無法抵抗只好妥協了,任由稅務機關的宰割,老百姓實在有夠可憐!就算不妥協,也是有9成4都是百姓敗訴,就算是6%百姓勝訴,稅吏人員敗訴也不會被處罰,還可隔年再重新開稅單,陪百姓再玩一次,百姓只能徒呼耐何!欲哭無淚啊!

在憲法第24條文義解釋的操作下,應該是所有公務員只要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權利即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國賠法第13條規定的結果,卻跳脫這樣的基本原則,將其限縮在公務員構成犯罪的條件下,始負損害賠償責任,有違有權利即有救濟、有損害即有賠償之法理。

既然一、二審的法律審判程序已證明被告確實無罪,被告是人,不能一再無端受司法折磨,這就是著名的禁止二重審判的危險。希望藉著此案喚起檢察官的思考,雖然檢察官只要達到50%可能有罪的門檻就可以起訴,但本該有相當程度懷疑才起訴,不是像這樣直接把人起訴,最後調查老半天,證據力相當薄弱,證據根本沒有價值就去認定人家的罪,最後就算判決無罪,「對當事人來說也是無法承受的重」。

針對台灣存在萬年稅單的問題,真理大學財經學院法律學系副教授林燦都指出,人民繳該繳的稅,不該繳的稅國稅局就不該開出。當人民對稅單有所疑慮而提出行政救濟,卻要先繳交三分之一的稅款,這對人民而言是非常不公平,尤其是根本沒有欠稅,卻也要先繳三分之一的稅額,等於是欠稅三分之一了,國家應該提供給人民免於先繳稅的行政救濟管道,就像是申請「印鑑證明」、「戶口名簿」等要繳規費一樣這才是國家應做的事,人民也能夠免於痛苦的訴願,自然心服口服,人民與政府雙贏,何樂不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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