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追追追》嚴重斲傷「人權」的稅務案件 勿讓稅官繼續強奪民財
1966年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載明各個締約國應保證勞工,及其家庭有符合本公約規定的基本生活。故20多年來歐、美、日等先進國家之立法的重點,皆為納稅者權利保護,以求強化納稅人權利地位,確保納稅人享有基本人性尊嚴的生活條件,並將正當法律程序用到稽徵程序,以程序的合法確保課徵之正當性。
我國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然長期以來政府及國人均將「納稅」視為公民責無旁貸的義務,而忽視憲法亦同時保障人民有財產權、生存權、工作權、平等權等各項基本人權,導致納稅人權利不彰,更遑論納稅人權利保護,課徵實務上更常以一紙行政命令或解釋令,恣意擴大解釋,甚至逾越法律,使我國的稅法與行政命令,處處充滿「威權、獨裁」國家的規制,嚴重違背租稅法定主義、依法行政原則,侵害人權。
台灣稅災不斷?歸國學人葉揚春原本於美國加州矽谷工作,89年帶著DNA晶片技術返國,「技術入股」等雖報請經濟部核准,但國稅局不承認,出售部分股票後竟被當作薪資所得,收到400多萬天價稅單,搞到妻離子散;「稅災戶」葉先生,慘被國稅局追稅400萬的經驗,尋求行政救濟過程財產被扣光、薪資遭查扣1/3,且限制出境,.稅災早已讓他無家可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