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追追追》納保法第21條執行官員「以但書為原則」有反客為主之嫌
五月報稅季剛過,課稅是政府對人民財產的一種剝奪,《憲法第19條》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相對的政府也應遵守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依法徵稅。一件監察院的調查報告「案名:陳年稅單侵害賦稅人權案」感受頗深,稅務的行政救濟為何讓人民感覺墜入黑暗的深淵永不見天日?已死的稅單一再的輪迴,有如殭屍再度復活,人民在怎麼打官司都無法勝訴,就向監察院申訴,遇到熱心的御史很努力地想為民伸冤,奈何最後仍受限於國家所製造的「惡法」危害人民,監察院仍然無法為民伸冤,只能要求財政部盡快修法,以免造成更多民怨。
在稅務行政救濟案件常遇到實務上認為「訴訟即以該復查決定為對象,且復查決定經法院判決撤銷後,原核定處分仍屬存在,並未當然同時歸於消滅」之見解,是否違反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之訴訟權,且無法實質上讓人民藉由訴訟權行使來獲得「及時有效」之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