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追追追

《法稅追追追》政府與人民要共同學習 如何在威權與人權中找到平衡點

在台灣,政府提告人民所存在的現況,讓人感到憂心,首先是政府與人民的訴訟存在著極大程度的「武器不對等」,官員訴訟用納稅人繳納的錢請律師,班照上、錢照領,出庭算出差,可以領出差費、誤餐費等等,但是人民得自己請律師、請假、跑法院,兩者面對金錢、時間乃至身心上的壓力完全不同,這不就是「武器不對等」嗎!

再者,人民與政府打官司贏的了嗎?行政法院判給人民勝訴率低到遭戲稱敗訴法院,甚至,依據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檢索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101年一整年林秋華審理的68件稅案,劉錫賢審理的56件稅案,105年全年莊金昌審理54件稅案,三人共計178件,人民敗訴率竟達100%。如果號稱民主,人民會有這樣的100%的敗訴率發生嗎?尤其是稅務訴訟案件,行政法院的法官懂法不懂稅,判決書抄錄國稅局的答辯書,不採用對人民有的證據,尤其是林秋華法官在記者會,接受記者質問為何不採用對人民有利的證據,林秋華法官說這個年紀大了,對人民有利證據看了就忘了。法官膽敢說這樣的話,真是令人非常的震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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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稅追追追》自由之日 不自由的事

一隻豹追著一隻狗,狗急從窗戶跳入廁所裡,豹也跟著躍入,猜猜結果怎麼了!出乎意料地,豹與狗各占一個角落,安靜地等著時間的流淌。這是真實的故事,專家的解釋是,失去自由的恐懼,遠大飢餓的承受力,一下子受約束的豹,慌亂的不知所以,才有那超乎預期的場景。

一個活生生的教材,訴說著自由的可貴,123自由日,一起來盤點一下那些自由受到剝奪的人與事。

講到生命自由,想起國中生之死,讓人心痛不忍。小小的摩擦,竟然釀成無法回復的傷害,任誰都難以釋懷。由於加害者未成年,難法施以真正的刑責,無疑地是對傷痛家屬的二度傷害。對加害者的究責是普遍的共識,也是刑法的基礎,要素,如果未成年的法律,無法達到應有懲戒之效,絕對是有省思與檢討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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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稅追追追》亡羊補牢猶未為晚 台灣加油

司法節前夕由聯合國 NGO 世界公民總會等19個民間團體,舉辦2024 年司法節論壇,對司法獨立性探討與期許以太極門案為例。因為太極門案件是法稅人權邁向改革很重要的一個里程碑,每個人都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免於受到國家法制與稅制的暴力。

前司法院大法官兼任副院長城仲模談到:1891年5月11日發生在日本的殺人未遂事件。當時俄羅斯帝國皇太子尼古拉(即後來的沙皇尼古拉二世)正在日本滋賀縣大津市訪問,途中被突然冒出的警備巡查津田三蔵企圖刺殺。此事件令當年日本政府陷入空前的危機,尤其考驗甫定案一年的《大日本帝國憲法》之威信,與世界強權外交關係也自此生出變數。那時俄國一通電報,先把這個人處死。但當時最高法院的院長依日本的憲法,日本刑法規定,什麼樣的情形要死刑?殺害日本的皇太祖、皇帝這個天皇系統的兇手,才被判死刑,這個是外國的皇太子,不是日本的天皇,所以跟刑法的規定不符,罪行法定主義的原則,所以沒有把兇手判死刑。結果俄國反過來非常尊敬日本人的法治的精神,就沒有特別的追究了。城仲模強調司法要獨立不是獨裁,而且三權分立的最高原則是互相牽制,這才有可能步上民主法治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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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稅追追追》驚!行政執行署修法-欲將「擄人勒索」合法化?!2

3. 新增第二十三條賦予行政執行分署對當事人有調查權,並「得對有關團體或知悉義務人財產之人調查,若受調查之「團體或個人」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拒絕第二項之調查或為虛偽之陳述者,可處以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行政執行分署為執行單位,本就不應有調查權,竟還可擴及到他人,此法一過,只要執行單位「自行認定」其他人知悉,不管是否真正知悉,執行單位皆可對其調查,若不配合,又可對其處罰,徒增民怨,且執行單位過往為了績效,常有濫權情事,此法等於助長濫權行為,嚴重戕害基本人權。事實上依第8條的修正內容,行政執行署可請求其他單位支援與協助,根本無需自行調查,新增調查權,顯然是精心設計要新增管收要件而已(詳如下述)。

4. 新增第25條規定「行政執行署為調查所需,得以書面通知義務人到場為切結後陳述」。並新增第26條規定「當事人切結後應提出財產清冊」,同時第44條「管收的要件就新增不依第25條規定為切結或切結後拒絕陳述,不依第26條第1項規定提出財產清冊,及依第25條規定為切結後而對重要事項為虛偽之陳述,或依第26條第1項規定提出之財產清冊,故意未記載應記載之重要事項或為不實記載」。明顯大幅增加可管收的情形,等於讓行政執行署更輕易可藉由管收,來達到執行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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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稅追追追》驚!行政執行署修法-欲將「擄人勒索」合法化?!1

我國近幾年稅收年年都超徵,且超徵金額幾乎都是以「千億」為單位, 2022年稅收超徵高達5238億元,引起人民關注,2023年超徵來到史上第三高3860億元,但為何我國經濟沒成長,卻能年年稅收都超徵那麼多?現任台中市長盧秀燕,在當立委時曾調查過,超徵一半以上來自於稅務單位惡意開單,此外行政執行署不符比例原則的高壓執行,也是超徵大幅成長的另一個原因,而全國行政單位竟只有這兩個單位人員,可額外享有無法源依據的獎勵金,才讓鉅額超徵情形一直持續發展。

依財政部2013.4.1台財稅字第10200551680號令規定「各稅本稅及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每案免移送強制執行限額為300元以下」也就是說只要納稅義務人有超過300元的稅費沒繳納,屆滿30日後,稅捐稽徵機關就會移送強制執行。依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公布數字,台灣全年度「新增」待強制執行欠稅欠費案件逐年驟升到嚇人,由2014年的477萬件, 逐年攀升到2023年1404萬件,台灣人口數約2300萬人,平均超過一半以上的人可能遇到強制執行,平均每5人就有3人會遇到,明顯透露我們稅制的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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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稅追追追》台灣民主比起1990年墮落很多 真的!

媒體報導美加智庫公布2023年人類自由指數報告,在165個司法管轄區中,台灣排名第12位,為亞洲第一。但是別慶幸太早,一來在台灣人民對法稅人權的滿意度很差;二來在國際人權兩公約的實踐也是令國際相關的專家學者認為有需要大大的改進,三來許多執法官員的人權教育極待加強。為何有如此大的差距?是政府的問題,還是人民的問題呢?不過只要談到台灣人民欠稅可被限制出境,甚至可以被管收,就足以讓歐美國家看笑話了!

疫情嚴峻期間,前英國首相強生低估了新冠病毒的威脅;甚至因為「派對門」事件,違反了自己頒布的法律。而英國同一個政黨,卻可以去調查前任同一個政黨首相所犯的錯誤,為什麼?因為英國是民主法治國家,這不是政黨的鬥爭,也不是在黨內的鬥爭,純粹就是犯法了,就是要接受法律制裁,不會因為是因為同一個黨,就掩護到底,這才叫做民主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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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稅追追追》法治人治司法的盲點 迷霧

四年一度,風光無數,擂台前三班人馬蜂擁忙碌。大選司法改革雖不是新話題,每次都有候選人提及,其受青睞程度可見一斑。歷年來司法的滿意度調查都不理想,其反映了人民對司法的觀感,然而較少有機會讓法官表達一下意見,就讓我們藉由法官之眼,審酌一下目前司法的盲點。

司法威權體制下面,法官只是一個小螺絲釘而已!論壇上林文舟法官語重心長地表示,會用到威權這名詞,應該不會空口無憑。他表示解嚴以前當然是不獨立,解嚴以後就獨立了嗎?在臺灣喔,你講司法審判獨立哦,是個笑話,司法院這個巨獸啊!高高在上壓著。憲法上明文規定司法院是各審判機關最高審判機關,但司法行政機關掌管法官的升遷、調動、監督、考績、獎懲。哇,那你法官敢不聽話嗎?

林法官一針見血地指出能掌握升遷、考績、獎懲的才是權力的主體,在其羈絆下談審判獨立,未免太理想化。司法應該要審判機關化,淡化它的司法行政角色,才有所謂的獨立可言。

在大法官會議裡,司法院長當主席解釋憲法,因為不是大法官,所以沒有表決權,而民國92年憲法增修條例,把院長副院長納進來成為大法官。大法官的任期是8年,但院長副院長不受任期限制,只要聽總統的。林法官以橫行無阻的司法怪獸來形容這樣的司法架構。層層抽絲剝繭後,終於曉得誰才是司法權力的源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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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稅追追追》展望未來如何提高國家競爭力

張進德教授於聯合國人權日說:「稅務方面,從經濟、法律、以及稅捐行政三方面來加說明。」從憲法的觀念談到,第一、各式租稅法律主義,我們所有的稅法都是在民國50年代訂的,相當的簡陋,所以財政部就利用解釋令發布來做為課稅的依據,用解釋令課稅當然就是違法。

第二,從經濟面來探討,我們稅要課的時候當然要符合財政收入,要符合經濟發展,要符合社會公平,尤其最重要的,在國際上有沒有競爭能力?其實我們的最大的競爭者是新加坡。新加坡的企業所得稅是15%,我們雖然是20%,基本上我們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應該都是在30%以上。再來境外所得,新加坡免稅,我們要課稅。幾乎把所有大公司的資金都往外推,曾經有人統計過可能有10兆元,這些資金如果能回台想像一下能創造多少金流,活絡多少的經濟。有那麼多台商的資金和人才,結果卻被我們不良的稅制擋在國門之外,硬生生地推向新加坡及其他地區,是誰扼殺了台灣的經濟?我們為什麼不學新加坡將境外所得不課稅呢?平白損失在台灣可以增強國際競爭力的優勢呢?所以規模大的國際公司在租稅方面要規避很容易,那中小企業就很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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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稅追追追》「英」鑑不遠 我們要怎麼選擇下一個政府與立委?2

政府最近幾年,幾乎年年都超徵千億以上稅金,前年更高達5000多億,讓人民苦不堪言,其實稅務相關法規就藏了許多「惡法」羅列一些影響較大者,如下:

1.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不須法院審理,人民只要超過一定金額稅款未繳,財政部就可函請內政部移民署,將人民限制出境。請問台灣人民的人身自由權,何在?

2.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納稅者須先繳納1/3稅額或提供相當擔保,並且已經提起訴願,才不會被強制執行。那若被亂開鉅額稅單的人,豈不是死路一條?

3.訴願法第93條第1項:「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就是即便人民依法先繳納了1/3稅額,或者已經提供相當擔保,並且已經提起訴願,還是會被強制執行(等於打臉上述稅法第39條第2項),法規自相矛盾,卻始終沒有修法,長此以往,立委都沒人發現嗎?

4.稅捐稽徵法第28條:原規定如果是可歸責於政府機關的錯誤而導致人民多繳稅,人民要求全額退稅沒有期限,但在執政黨多數暴力下,立法院硬修法改成15年期限,人民超過15年沒有請求退稅,就不能請求返還。台灣政府是土匪還是強盜?被政府誤收的錢,超過15年沒發現,就不能要回來了!算不算是公然詐騙搶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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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稅追追追》「英」鑑不遠 我們要怎麼選擇下一個政府與立委?1

英國前首相強生在新冠疫情期間,因自己「派對門」事件,違反了自己頒布的法律,現任英國首相蘇納克雖與強生同黨,卻未官官相護,仍舊公正追究責任,不像台灣現況,總是同黨相挺而罔顧法治,證明英國確是真正的民主法治國家,而台灣法治恐是政治上的假說而已?!

英國政府確實調查聽證,檢視過往疫情期間的執政作法,勇於接受人民檢驗,以做為日後改進的依據。反觀台灣政府,連事後檢討改進的機會都沒有,更可能直接包庇違法濫權官員,躲過責任追究,與英國相比,天壤之別的民主與法治,高下立判,台灣有何民主法治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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