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追追追

《法稅追追追》官員違反程序正義 讓百姓無法爭取公道

各國政府為了海外資產回流,將稅率降低在2%-10%,而台灣卻高於20%,109年政府強制執行共1431萬件欠費、欠稅案,這當中有多少是錯誤的稅單?隱藏了多少賦稅人權被戕害。官員不依法行事,逼不得已人民要告官府,依行政法院統計,每年數以萬計的民告官訴訟案件中,人民的敗訴率高達94%,人民勝訴的機會還不到一成,讓人感覺行政法院好像是形式上的法院,是保護政府的,那人民在傾家蕩產之餘那還有本錢與政府虛耗呢?讓無辜的百姓連表達的機會都沒有,不曉得法官把憲法賦於人民的基本權利放在那裏?法官錯誤的引導與示範,在法庭上誤導國稅局的稅務人員,繼續去侵犯老百姓的「賦稅人權」,難道可憐百姓永遠都沒有機會爭取公道!

幾年前台灣賦稅人權大調查中,以「稅務機關行政權過大、任意曲解所得性質」高居賦稅民怨第一;揭露有94%的民眾認為機關行政裁量權太大,尤其稅務機關太官僚、自行認定就開單,自己不舉證,還要百姓自行舉證,毫不尊重人民的基本權利。其實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限須遵守「法律優越原則」,應避免違背誠信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一般法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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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稅追追追》官員嚴重違憲執法 台灣人權發展相當不成功

宗教通過神聖歷史、敘述(可能通過神聖經文保存)、符號意義和聖地,來記錄生命、宇宙或其他事物的起源,並以此表達生命的意義。「傳統意義上,信仰被認為是宗教信念的來源。」人類學家克利福德•格爾茨聲稱與神話和這學相輔相成,宗教相當於人文社科中的一門包羅萬象的「生存之道」。

《世界人權宣言》明白指出,「人人享有言論和信仰自由並免於恐懼和匱乏。」「國際宗教迫害受難者紀念日」,強調任何暴力行為都不可接受,無論是單一事件還是大規模系統性的暴力行為,希望透過具體行動預防「故意和嚴重剝奪基本權利」。在現今的社會經常有一個問題,就是一個團體到底是不是宗教?之所以這樣,是因為人的宗教信仰模式正不斷地在改變。人們追求健康、心靈或不同類型的創造性活動,不一定要去教堂或寺廟,遵循幾百年前流傳下來的宗教儀式。但這並不代表人們對自己重視的事情沒有積極的宗教行為,也不代表這些新團體沒有提供嚴謹的道德指引、圓滿的想法和讓人參與的平台。「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講,擴大宗教的定義範圍,可以看到太極門對台灣社會產生非常非常正面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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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稅追追追》稅官肆無忌憚開出違法稅單 應廢掉稅務獎勵金

法務部藐視監察院、藐視憲法,監察院調查侯寬仁八項重大違法要求法務部依法從嚴議處,但法務部居然假借要「調查」侯寬仁偵辦太極門一案是否有違法來拖延時間,再以「超過」《公務員懲戒法》時效」10年,讓侯寬仁脫身!此消息一出,引起法界人士譁然,質疑司法的公理正義已不復存於台灣。當時立委呂學樟痛批法務部長曾勇夫,懲戒時效的說法根本是牛頭不對馬嘴,明顯是官官相護!

,違法濫權檢察官真的喬不出法律可懲處嗎?在109年9月第6屆監委通過首件彈劾案,彈劾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前委員會石木欽,調查監委指出,彈劾權的行使,無論是從憲法或監察法,並無行使彈劾權只有10年時效規定。以228事件來說超過30年照辦,江國慶超過10年一樣追究違法官員責任,國外甚至連二次大戰納粹違法官員,超過70年還是追究責任。

顯然當今政府並不重視「法稅228」事件,還強壓這樁極度凌虐稅務人權,不讓國人知道,更不會讓國外人權組織知道。讓財政部國稅局肆無忌憚的要求立法院通過違法的稅務獎勵金,從此稅務獎勵金從無法源變成財稅員可以合法領取稅務獎勵金,讓稅官可以肆無忌憚的開出沒有證據的稅單,此舉,將讓稅災戶成倍的增加,讓法稅改革聯盟形成更大的一股推動稅改的力量,一旦全國串聯起來,這必然是台灣最大的一股地氣,不容國家領導人忽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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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稅追追追》史上最倒楣公益律師黃文皇 被國稅局逼上絕路

「史上最倒楣公益律師」背了一億一千兩百萬元稅單的黃文皇律師,案子發生後,經常壓力大到呼吸都有困難,甚至長達六個月,每天僅能靠安眠藥勉強入睡,經常半夜就會醒來,想要從樓上跳樓輕生,但因想到孩子年幼而作罷!國稅局將一位公益律師逼上絕路,到底良心在哪裡?

雖然知道此類無人繼承案件,不僅需要付出時間,代墊管理費用,而且代墊管理費用通常也拿不回來,所以一般律師承接意願不高,但他當時仍基於服公益之心態,答應接受台中地方法院指定為遺產管理人。孰料,這竟是惡夢的開始。被繼承人張宏基於96年過世後,因為遺產繼承人通通拋棄繼承。中區國稅局將案子提到台中地方法院,法院隨即指派公益律師黃文皇為張宏基的遺產管理人。後來黃文皇依照程序處理,還先墊了新台幣3000多元,根據他查到的資料,張宏基名下只剩四個帳戶,合計只有9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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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稅追追追》不良長官及制度框架下 劣幣驅逐良幣矣!

98年立法院通過《公政公約及經社文公約》施行法至今已14年了,大家要一起關心。施行國際人權條約有數十年經驗的英國,於其將歐洲人權公約國內法化的《人權法》施行前,特地留出整整兩年的準備期,以進行必要的準備工作。當時脫離聯合國人權體系已38年的台灣,卻只留出7個月又18天的準備期,以致公務人員的相關培訓,以及根據《兩公約施行法》時應進行的法令與行政措施之檢討,品質不佳,流於形式,卻嚴重影響其後不符兩公約的法令匡正與行政措施之改進。

國際人權兩公約審議過程中,可以看出台灣的政府官員普遍對於國際人權法的不了解和誤解,或是根本打從心低就沒有打算配合施政。就像前故財政部長許虞哲部長說:「要講人權就不用課稅了」。實際上,官員們都明白,一旦認真執行人權相關法規,那稅收會少一些,稅務獎勵金也會少一些,這是官員們所不樂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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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稅追追追》惡官惡法惡行 爬過多少稅災戶身上?

台灣,無疑是世界公認的民主的國家;法治呢?絕大多數的人民是守法的,而官員在官官相護的官僚作風下,加上沒有人權觀,許多官方執法者用合法的手段,濫權的凌虐人民,俗諺「有錢判生,沒錢判死。」其來有自,前財政部長張盛和用「稅務獎勵金」激勵了稅官開稅單,已往生前財政部長許虞哲用「要講人權,就不用課稅了」鼓勵稅官「有所得就開稅單」,不是「有所得依法開稅單」以致於台灣的法稅冤案很多,使得民意調查人民對司法、稅的不信任度非常高。

若太極門假案是一個照妖鏡,那麼可以照出審理太極門假案的刑事法院的法官都是好的法官,也會照出侯寬仁、張盛和是惡官惡法惡行的罪魁禍首,尤其是張盛和從台北國稅局局長一路升到財政部長,不知拿了多少獎金,現可是功成身退,領著高額的終身俸安享天年,這都是爬過無數的稅災戶身上,掠奪了多少百姓的生命、財產的成果啊!就好像是這些惡官拿著絞肉機,絞碎了人民的血肉,也是所謂的「一將功成萬骨枯」。諸位官員們你們真的忍心嗎?良知到那裏去了?明知人民是冤枉的,明知自己做的是違法的,就一定要絞下去,難道不絞下去是對不起自己嗎?所以一定要絞下去,寧願對不起百姓!不能對不起自己,這還是民主國家的法治、保障人權作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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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稅追追追》超徵要歸還人民 要廢除稅務勵獎金

稅務獎勵金是「萬稅之源」,稅官可以自行認定百姓的所得來開單課稅,之前名模的執行業務所得被稅官指為薪資所得是為典範,幾乎所有的冤稅案都是稅官把「有所得要依法繳稅」擴充為「有所得要繳稅」,把課稅最高原則「依法」二字拿掉,就變成稅官用稅單來戕害人民的了,難怪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統計109年全台已超過1431萬件欠稅欠費待強制執行,這當中有多少是冤稅案呢?歐美文明國家只有20%~30%的罰鍰。台灣稅單要訴願要先繳三分之一稅金,而美國只需繳規費60元美金(新台幣約1800元)即可訴願;又台灣人民欠稅可以被管收、限制出境等極其違憲的處罰,這是歐美文明國家沒有的。

政府官員不依法行事,逼不得已人民要告官府,依行政法院統計,每年數以萬計的民告官訴訟案件中,人民的敗訴率高達94.5%,人民勝訴的機會還不到一成,讓人感覺行政法院好像是形式上的法院,是保護政府的,那人民在傾家蕩產之餘那還有本錢與政府需耗呢?讓無辜的百姓連表達的機會都沒有,不曉得法官把憲法賦於人民的基本權利放在那裏?法官錯誤的引導與示範,在法庭上誤導國稅局的稅務人員,繼續去侵犯老百姓的「賦稅人權」,難道可憐百姓永遠都沒有機會爭取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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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稅追追追》劫民濟官的稅務獎勵金 人權就不見了

根據世界銀行(World Bank)對全球貧困情況所作的兩年一度的估算報告,新冠疫情已經令8,800萬至1.14億人陷入極端貧困。這是自79年開始編制該數據以來,極端貧困人口數量增加幅度最大的一次,這一逆轉標誌著20多年來極端貧困人口數量持續下降的趨勢結束。根據世界銀行的定義,極端貧困人口指的是每天生活費不到1.9美元,相當於年生活費達不到700美元左右。全球總共有7.03億到7.29億人處於極端貧困,這個數字在今年可能會進一步上升。

而110年世界經濟論壇(WEF)就曾示警,全球前五大風險皆為環境變遷,包括極端氣候、生物多樣性損失、人為環境災害、水危機等等。「政府是否提供了明確而穩定的法令規章」,尤其是稅務與行政規定的限制,其實外商檢視台灣的競爭力,民主自由、就業機會多、生活富裕、治安良好、社會安定等,這些指標,都是非常理想的投資條件,唯獨稅務等規定阻卻了投資的腳步不是很可惜嗎?人為環境災害很明顯的就是「法稅改革」是亟切需要的。

尤其是台灣的稅制在許多方面,政府與人民是不對等的,更誇張的是政府官員可以不遵守法官的判決,竟然敢說「法院的不算數」。這樣百姓還有活路笉機會嗎?其實,就算是人民勝訴,國稅局敗訴,國稅局二話不說,再給你開一張稅單,再給你從頭玩一次,百姓能有多少青春歲月與國稅局磨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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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稅追追追》落實擇優汱劣機制 杜絕檢察官濫權起訴

檢察官是公益代表,捍衛公平正義,有所謂「捍衛公益型」。西方刑事訴訟普遍經歷了從「自訴」到「公訴」的轉變,檢察官逐漸成為國家利益的代言人。我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濫權追訴處罰罪,「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另有「媒體作秀型」、「政客打手型」及「公器私用型」等,為非作歹,檢察官的究責機制,有強化之必要。因而健全檢察制度、杜絕檢察官濫權起訴、防止司法資源浪費,為國人企盼「司法改革」的一部分,應予重視。

查閱94年「第三屆監察院人權保障工作彙總報告」中被列為重大人權保障案件的太極門假案,由廖健男、李伸一、趙榮耀3位監委主動調查,並由第三屆司法及獄政、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第43次聯席會議,黃武次、馬以工等12位委員共同決議,以(91)院台司字第0912600349號函附調查意見,詳列侯寬仁檢察官八項重大違法,並移送法務部從嚴究責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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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稅追追追》莫讓「官官相護」變成破壞「法官法」的毒瘤

一直以來,司法人懂得鑽法律漏洞,又有「近親繁殖」的生態,自己人如何有不護航之理!沒有適當之處分,當然官員違法事件會層出不窮,百姓面對司法官員永遠是弱者,任憑處置,甚至還有監院要求懲處違法偵辦案件的侯寬仁檢察官,都有辦法拖過十年追訴期而不用懲處,使得百姓的人權保障落入空談。政府應深入了解國內司法判決的定罪率不到五成的事實,只因有些檢察官是不知、不懂、還是不願尊重人權來辦案,這樣的檢察官實在有違全民的託付,不知上位者能想像百姓的遭遇嗎?能推舉定罪率最高、冤賠金最少的檢察官,一定是很有人權觀的,既然有擇優,就有汱劣,更要淘汱那些定罪最低、冤賠金最高的檢察官。

《法官法》已於101年1月6日正式施行,至今已11年多了。其中淘汰不適任法官、檢察官的個案評鑑機制,改革過於緩慢,評鑑制度無法發揮效果,這是民眾對司法的信任度遲遲不見提升,而司法信任度持續探底的重要原因。《憲法》第81條規定:「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係指法官除有懲戒事由始得以憲法第170條規定之法律予以減俸外,各憲法機關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或方式,就法官之俸給,予以刪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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