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追追追》廢除復查與訴願法 消滅萬年不死的佛地魔稅單1
96年陳長文律師因自用住宅被稅捐單位誤植為營業用途,導致溢繳15年稅金,陳律師向國稅局追討溢繳稅款,但國稅局卻主張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只能退回5年稅款,陳長文律師不服而打行政訴訟,引起輿論嘩然。立法院遂修法將稅捐稽徵法第28條中,若是因稅務單位出錯而導致溢繳稅款的請求權,由5年改為無期限,才讓此事圓滿落幕,但110年11月30日,民進黨政府藉著立法院多數優勢,再將請求權改成僅15年有效,顯然倒退立法。
一、驚!行政訴願吃鱉率九成四
近日立院組成三黨不過半,立法正義的希望再起,長期關心法制的陳長文律師以「訴願制度的選擇題,徹底翻修或廢除?」為題向媒體投書,認為訴願制度是為促使行政機關能自我檢討並改正的步驟,而行政訴訟則是由法院裁判,兩者用意截然不同,但細究台灣行政訴願駁回及不受理比例極高,令人咋舌。以民國111年統計為例,該年度行政院與所屬機關的訴願決定案件總計9753件,駁回或不受理案件共9149件,占比高達94%。顯然若要當今的行政機關自我檢討或修正錯誤,恐怕是癡人說夢。其實訴願制度若不能朝落實保障人權的角度去修法,該制度就應全數退場,全面改為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救濟,避免民眾飽受訴願的無謂折磨,而徒勞無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