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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稅追追追》台灣法律僅「限期保障正義」?早該修法了吧!3

其中「得」撤銷,對原處分機關並無法律強制力,這讓行政機關可選擇不作為,因撤銷後稅單就是自始無效,但誤課的稅金與獎金早已入袋,行政上可能要被懲處並追回獎金,所以原處分機關當然選擇官官相護,不肯主動撤銷違法稅單,導致太極門稅案的平反,迄今28年依然未解決。

但同事實卻有兩種完全相反的法律判決,離譜的法律畸象,明顯斲傷台灣司法公平與正義,而在法言法,該案起於司法之謬誤,本應由法律方式解決。值此立院三黨不過半時機,更有機會切合民意修法,應善用輿論力量,讓多數立法委員明白,行政訴訟法不合理的5年再審時限,扼殺人民法律正義,其實只要修法「取消時效限制並溯及既往」,就可讓因而沉冤的案件有機會接受法律公平審理,幫助人民找回應有的正義,以重建人民對司法的信任。

台灣限期行政救濟制度,明顯違法國際公約實際上以國際法的角度來看,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8條中規定,稅捐單位若誤課人民稅金,人民超過15年就不能請求返還。明顯侵害人權,更明確違反國際人權公約的規定。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第3款載明,該公約的締約國應確保任何人的權利或自由若遭侵害時,均要能被有效救濟,雖公務員執行職務所犯下的侵權行為,也不例外;為了確保上述的救濟權利,應由司法、行政或立法當局或法律裁定,並廣為周知此司法救濟的機會;上述救濟管道一經核准,主管當局一概就要予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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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稅追追追》台灣法律僅「限期保障正義」?早該修法了吧!2

台灣司法的荒謬判決,成為國際笑柄,監院列為重大人權保障案的法稅228太極門稅案,也同樣遭受時效之苦, 6個年度同事實的稅單,5個年度判決免稅,獨獨81年度的這一年要課稅,當時判決前審理該案的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中途升任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之後又再承審該案,竟違反法官迴避原則,直接駁回太極門的上訴,因行政訴訟只有兩審的機會,太極門案兩次審判都是同一個法官,等同只有一次審理機會,因此就被判敗訴確定,雖提起再審,卻都被駁回,理由是「太極門主張的理由,法院不採納」,但不採納的理由為何,則從未敘明,令人無所適從。

爾後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判字422號判決,判決太極門勝訴,且判決內容也直指81年度稅案的判決有問題,太極門因而又再重新提出再審,卻被以「超過5年時效」為由駁回,同一事實卻有兩種完全相反的法律判決,甚至延宕迄今28年仍未解決,豈不是台灣法界貽笑國際的笑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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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稅追追追》台灣法律僅「限期保障正義」?早該修法了吧!1

法律是維護秩序、保障權利、解決爭端、促進發展的重要工具,以建立一個公正、平等與和諧的社會。然而法律的制定,在民主法治下,是由立法委員多數決的運作所產生出來的,而執政黨的立委居多數時,若其聽從黨意而背離多數民意時,所訂立的法律就無法彰顯正義,反而成為壓制正義的幫兇。回顧許多違背人權有利統治權的法條,多在此背景下產生,反而讓人民宥於法律框架下卻無法救濟,「限制人民訴訟權時效」的法條就是其中很明顯的例子,雖美其名是為了法律安定性,但法理上不可能為了法律安定性,而罔顧人權正義,這是本末倒置不符邏輯的謬論,不僅讓法律無法維持公平正義,更讓人民喪失司法信心!

為了法律安定性,而罔顧人權正義?合理嗎?時效的規定,主要是法律制度主張「不保護那些漠視自己權益的人」,認為當事人既然自己都不關心或不去行使自己法律上的權利,自然也就不須要保護這些人,所以才訂定時效,以利法律狀況維持在較安定的狀態。但事實上,有些人其實是礙於時空或法律規定才無法即時主張權利,而非自己對權利漠不關心。然而文明進步的現代,隨著科技的進步,或時空環境的變遷,許多案件開始出現新事實、新證據後,卻因法律規範的時效已過,而剝奪當事人尋求正義的權利,司法院或法官又再以法律安定性為由,駁回當事人的再審。隨著科技時代與鑑識技術的演進,應有例外的規定,甚或移除時效框架,以保障人權正義能永遠有機會伸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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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稅追追追》一再「研議中」的吹哨者保護法 如何落實廉能政府的目標?

當《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之訂定,尚且經常出現偵查大公開之情形,而無法確實保障當事人或相關人員之權益,那麼至今遲遲未審、未通過的《吹哨者保護法》,又將如何鼓勵、保護知悉弊案者勇敢挺身而出舉發貪腐?

不久前,立委黃國昌質詢法務部長、檢察總長時指出,他在110年舉發了孫道存生前受太電金援案,他從未讓任何人知道是他告發的,卻意外的從媒體上發現,幾乎每一篇報紙,都說是前立委黃國昌向北檢告發。

112年前立委陳椒樺以自身協助經歷凸顯吹哨者處境之危險,質詢行政院長吹哨者保護法立法之急迫性,一旁的法務部長蔡清祥曾表示,雖然目前沒有專法,但都有秘密證人保護措施。若以黃國昌委員的例子審視這起舉發人意外曝光的新聞,除了再次凸顯偵查不公開是笑話,更令人憂心的是,蔡部長所說的祕密證人保護措施,全然失效、失能。

吹哨卻沒有應有法律保障,無異告訴所有人不要吹哨、不要揭弊?111年,聯電榮譽副董事長宣明智曾捐一千萬吹哨者獎金給向陽基金會,鼓勵吹哨者說出真相,而後也真的收到了23件揭弊案,可惜最後卻因吹哨者無法得到法律保障而卻步,導致弊端無法公諸於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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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稅追追追》公務員已有考績獎金及年終獎金 績效獎勵金不該再編入預算

0403大地震重創花東,農業部災情報告,截至7日上午11時止,農業產物、民間設施及公共設施估計共損失7604萬元,其中以花蓮縣損失4206萬較為嚴重。而近日來「特別預算」第83條第四款爭議鬧得沸沸揚揚,執政黨主張若修正,會剝奪了緊急救災備援的功能,在野黨認為地震災變完全適用第三款,而在野黨主張刪除的第四款是因為執政黨,利用特別預算法模糊空間編列了許多債留子孫的特別預算,為人詬病。

的確,特別預算法如果太多模糊空間,編列預算時是該謹慎,執政黨該把人民的納稅錢用在刀口上,尤其無法源的獎金編列。

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兼任教授暨前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林文舟,曾在媒題發表一文表示:「稅務暨執行獎金係公務員考績法制的違章建築」意指稅務獎勵金及執行績效獎勵金迄今無法源,且與公務員已有的考績獎金、年終獎金重複,更延伸為了獎金而不當查稅、造假、逾期執行、超額強制執行等弊端,甚至為了查緝獎金 分不平打官司,也就是所謂給付訴訟,且至今繼續任由行政機關編列預算,以人民繳納的稅款支付各種名目的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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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稅追追追》揭弊者恐慌指數飆升 吹哨者保護法成沉睡法案

今年4月1日,校園爆發吹哨者被學校記大過的炎火事件,起因於知名美術學校復興商工的67周年校慶暨師生美展,因優勝者疑似使用AI,後經當事人承認是「錯用」AI輔助,而爆料者與吹哨者於此期間因揭露告發並廣貼社群媒體平台,被學校當局以損毀校譽警告並要求刪文,更引發對吹哨學生以記大過處分,濫用AI取得第一名頭銜的同學被記以小過警告,連知名網紅社長也因風口浪尖時發表對此事件看法而立馬遭到下架命運。

無獨有偶,同樣在三月底,黃國昌委員質詢法務部長與檢察總長有關偵查不公開以及《吹哨者保護法》時,委員表明他曾告發一個弊案,準備非常多且完整證據,結果拖了三年才啟動,但令他驚愕且啞然的是,幾乎每一篇報紙的報導,都說這是前立委黃國昌向北檢告發,對於檢察官知法犯法洩露資料給媒體,檢察總長邢泰釗回應「最讓人痛心疾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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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稅追追追》稅務獎勵金無法源 廢除剝削納稅人的惡制

財政部統計112年度稅收超徵3,860億元,「還稅於民」的議題恐怕會再度發酵,政府去年針對超徵的稅收已經普發6千元還稅於民,今年的做法如何,想必又有一番爭論。每當提及超徵的現象,難免帶出「稅收為何超徵?」的質疑,除了國內經濟穩定成長、遺產及贈與稅稅率修正等等官方說法,尚且不具法源基礎的查稅務人員「稅務獎勵金」總是要被拿來檢討一番。

稅務獎勵金最早的來源根植於民國43年《稅捐稽徵法》的「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條例中規定因檢舉逃漏稅而額外收到的罰鍰,應該提成核發獎金給予舉發人,另外也可發給相關查緝人員所謂的「查緝獎金」。前法官暨中正大學林文舟教授就指出,查緝獎金產生了很多的弊端,稅務員本身常常利用人頭帳戶領取獎金,林教授也提到,自己20多年前在高等行政法院服務的時候,就看到過國稅局內部為了獎金的分配不均而對簿公堂。

所有公務人員原本就有考績獎金和年終獎金做為激勵,但諸如稅務獎勵金這類額外的「福利」,長年下來,相關利益人早已認定其為固定薪酬的一部份,如果那一天獎勵金金額減少或是整個不見了,反而會被視之為個人權益的損害。稅務部門為了達成所謂的「績效」,長官們便會訂下「業績」目標,並要求下屬強力執行。於是,不當查稅、蓄意造假、逾期執行、超額強制執行等現象便成為常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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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稅追追追》彰銀出包 董事長淩忠嫄不能遮掩包庇

電價調漲已成定局,可預見基層民眾又將面對隨之而來的物價上漲,為什麼是基層?因為物價上漲對有優渥薪水的高層影響不大,但台電的虧損來自政府政策問題,如發電比例、能源政策、綠能契約條款等,既然是官員的施政有問題,為何是全民買單?官員有為自己的錯誤政策負責過嗎?還是層層護航照樣升官?

105年兆豐銀行因違反美國「銀行保密法」和「反洗錢法」,遭紐約州金融服務署重罰1.8億美元(約新台幣57億元)。但兆豐金是公股銀行,官股持有兆豐銀行比例約20%的股票,所以57億中的11.4億元,要全民納稅錢買單。此後財政部雖訂定了要強化公股的管理,但公股依然出包,108年彰銀的理專挪用客戶6300萬,時任董事長是淩忠嫄,檢察官已經搜索完畢,淩忠嫄也沒有依規定發重訊,意圖遮掩,直到媒體報出來了以後,才慢吞吞的發訊息,領國家薪水代表公股當然要盡責監督,犯錯不認錯又逃避的行為,愧對國家百姓人民。而且今年又有彰銀內部的人跟黃國昌委員投訴,辦事員挪用客戶款項,所謂無風不起浪,類似未爆的瀆職事件還有多少?淩忠嫄曾任土地銀行董事長、輸出入銀行理事主席、財政部國庫署署長等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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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稅追追追》偵查不公開成笑話 法務部長蔡清祥如何對得起受害人呢?

近來立法院法制委員會的立委們,不約而同就偵查不公開議題質詢法務部部長。令人無法置信的是,法務部提出的偵查不公開檢討報告,竟然只有「一張紙」,過去四年只有數字沒有內容,甚至應受查處人數是0。無怪乎,立委直言「偵查不公開」已經成為司法笑話!

儘管《刑法》第245條已明文規定:「偵查,不公開之。」無奈的是,「偵查不公開」的檢討報告,各地檢署從2019年到2023年,檢討7000多件,卻僅成立367件,懲處15人。檢討件數多的超乎想像,這是否意味著「偵查大公開」對檢察官而言已習以為常?而成立的件數與被懲處的人數相比,令人不禁懷疑這又是法務部官官相護的虛應故事?造成違法的檢察官沒有淘汰,有法界人士指出,缺乏淘汰機制是濫權的溫床,早期諸如侯寬仁、薛維平等少數經監察院調查且舉出具體違法濫權事證,結果當時的侯寬仁檢察官卻還能考績拿甲等,一路升官,從法務部廉政署,再升到現在是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所長,形成劣幣驅逐良幣的司法亂象。

「偵查不公開」是法律明文規定禁止的,身為執法者的檢察官豈有不知之理?讓人深感遺憾的是,檢察官的工作原是為了捍衛人權、伸張司法正義,如今偵查大公開,知法的檢察官不僅踐踏了司法威信,更成了迫害人權的幫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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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稅追追追》請立委關心「超徵」「稅務獎勵金」「惡意查稅」的關連

在「還稅於民制度化 超徵3000億元就發錢」王鴻薇立委表示:「自己的財政自己救!」,未來只要超徵超過3000億元,立刻啟動還稅於民,將超收的錢還給人民。王立委表示,每年超徵稅收,台電、勞健保、地方政府進入搶錢大戰,還要討論要不要還稅於民,這些納稅錢分配每年都要吵一遍,一個財政健全的國家,怎麼可以有這種「常態」?

其實多年來景氣沒有大好,但是近十年來超徵卻超過2兆,不分黨派很多立委,都質疑超徵的錢哪裡來?用去叨位?但是其中很重要的關鍵,「超徵」、「稅務獎勵金」、「惡意查稅」更是存在密不可分的關連性,請立委們務必幫人民把關,切斷惡性貪腐溫床。

曾有執業律師舉出兩件實例:一、立委盧秀燕長期接到人民對國稅局不當查稅的陳情,她發現2005~2007年,超徵金額一半以上都是因為查稅所得,金額高達數百億,盧秀燕直指這是惡意查稅。二、一家藥商每年都依法繳稅,有一年被國稅局抽到要補稅好幾百萬,不繳就要上查5年,其他會計師也有許多相同案例。這位律師強調惡意課稅已經涉及刑法第129條違法徵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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