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得」撤銷,對原處分機關並無法律強制力,這讓行政機關可選擇不作為,因撤銷後稅單就是自始無效,但誤課的稅金與獎金早已入袋,行政上可能要被懲處並追回獎金,所以原處分機關當然選擇官官相護,不肯主動撤銷違法稅單,導致太極門稅案的平反,迄今28年依然未解決。
但同事實卻有兩種完全相反的法律判決,離譜的法律畸象,明顯斲傷台灣司法公平與正義,而在法言法,該案起於司法之謬誤,本應由法律方式解決。值此立院三黨不過半時機,更有機會切合民意修法,應善用輿論力量,讓多數立法委員明白,行政訴訟法不合理的5年再審時限,扼殺人民法律正義,其實只要修法「取消時效限制並溯及既往」,就可讓因而沉冤的案件有機會接受法律公平審理,幫助人民找回應有的正義,以重建人民對司法的信任。
台灣限期行政救濟制度,明顯違法國際公約實際上以國際法的角度來看,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8條中規定,稅捐單位若誤課人民稅金,人民超過15年就不能請求返還。明顯侵害人權,更明確違反國際人權公約的規定。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第3款載明,該公約的締約國應確保任何人的權利或自由若遭侵害時,均要能被有效救濟,雖公務員執行職務所犯下的侵權行為,也不例外;為了確保上述的救濟權利,應由司法、行政或立法當局或法律裁定,並廣為周知此司法救濟的機會;上述救濟管道一經核准,主管當局一概就要予以執行。
再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簡稱人權兩公約施行法) 第4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第8條:「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盡速修法取消救濟期限,保障人民追求正義,對照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8條違法限制退稅請求權有時效,早就應該盡速修法撤除。台灣自2009年已經總統宣布批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簡稱公政公約,ICCPR)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簡稱經社文公約,ICESCR)作為國內法。而《人權兩公約施行法》中明定,人權兩公約法的位階高於其他國內法。因此,政府與立委有義務保障人權,盡速依循國際公約法規精神,修法撤除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8條設定之退稅請求權期限,及行政訴訟法再審時效之規定,以符合兩公約保障人權的普世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