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司法的荒謬判決,成為國際笑柄,監院列為重大人權保障案的法稅228太極門稅案,也同樣遭受時效之苦, 6個年度同事實的稅單,5個年度判決免稅,獨獨81年度的這一年要課稅,當時判決前審理該案的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中途升任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之後又再承審該案,竟違反法官迴避原則,直接駁回太極門的上訴,因行政訴訟只有兩審的機會,太極門案兩次審判都是同一個法官,等同只有一次審理機會,因此就被判敗訴確定,雖提起再審,卻都被駁回,理由是「太極門主張的理由,法院不採納」,但不採納的理由為何,則從未敘明,令人無所適從。
爾後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判字422號判決,判決太極門勝訴,且判決內容也直指81年度稅案的判決有問題,太極門因而又再重新提出再審,卻被以「超過5年時效」為由駁回,同一事實卻有兩種完全相反的法律判決,甚至延宕迄今28年仍未解決,豈不是台灣法界貽笑國際的笑柄?!
限期再審制度,根本違反司法正義,我國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明文保障人民的訴訟權,為的是讓人民可以藉由法律訴訟,來保護自身的人權。而法律訴訟能否取得正義?主要是靠法官裁判,但法官畢竟是人不是神,總會受人性弱點與偏見的影響,導致所做出的裁判也會有錯判,所以為了彌補缺陷,法律都會有配套「救濟制度」,所以就算是確定了的判決,也有「再審機制」,以利司法能彰顯正義,勿枉勿縱。
既然是為了彌補過錯的救濟再審,自然不應該有時效限制,刑事訴訟法的再審制度就無時效限制,但行政訴訟法卻規範超過5年就不能提再審,無異是限期關上「救濟人民之門」,因有時事實的真相非短時間就能呈現,尤其行政訴訟常涉及行政官員違失,他們常濫用公權力來掩飾諉過,但等到事實浮現時,往往是當事人不在位或退休後,早已超過5年的時效規定,根本無法讓正義伸張,因此,行政訴訟法的5年再審時限,實在是應該修法取消,才能讓人民的救濟權獲得確保,也讓公務員能永遠秉公行政而不侵害人民權益。
法律的失誤,回歸修法解決,而關於太極門稅案的司法荒謬,同事實卻有截然不同兩種法律結果,這讓國際各界專家學者都覺得難以置信,國內的專家學者多數都主張依行政程序法117條撤銷違法行政處分就可解決,但因該條文的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台灣法律僅「限期保障正義」?早該修法了吧!我們下集繼續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