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追追追》廢除復查與訴願法 消滅萬年不死的佛地魔稅單1

 

96年陳長文律師因自用住宅被稅捐單位誤植為營業用途,導致溢繳15年稅金,陳律師向國稅局追討溢繳稅款,但國稅局卻主張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只能退回5年稅款,陳長文律師不服而打行政訴訟,引起輿論嘩然。立法院遂修法將稅捐稽徵法第28條中,若是因稅務單位出錯而導致溢繳稅款的請求權,由5年改為無期限,才讓此事圓滿落幕,但110年11月30日,民進黨政府藉著立法院多數優勢,再將請求權改成僅15年有效,顯然倒退立法。

一、驚!行政訴願吃鱉率九成四
近日立院組成三黨不過半,立法正義的希望再起,長期關心法制的陳長文律師以「訴願制度的選擇題,徹底翻修或廢除?」為題向媒體投書,認為訴願制度是為促使行政機關能自我檢討並改正的步驟,而行政訴訟則是由法院裁判,兩者用意截然不同,但細究台灣行政訴願駁回及不受理比例極高,令人咋舌。以民國111年統計為例,該年度行政院與所屬機關的訴願決定案件總計9753件,駁回或不受理案件共9149件,占比高達94%。顯然若要當今的行政機關自我檢討或修正錯誤,恐怕是癡人說夢。其實訴願制度若不能朝落實保障人權的角度去修法,該制度就應全數退場,全面改為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救濟,避免民眾飽受訴願的無謂折磨,而徒勞無功。

二、訴願法竟自宮行政救濟程序
我國目前行政救濟制度,須先經過訴願程序,才能提起行政訴訟,而所有的救濟制度,都是為了避免錯誤行政而傷害人權,但目前訴願法根本沒有發揮作用,因為訴願法第93條第一項就規定:「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也就是說,案子雖然進入訴願程序中,行政處分還是可以繼續執行,直接拍賣、扣押人民的財產,造成現況常常都是最後訴願結果是行政機關錯了,本不該執行拍賣,但卻早就拍賣執行完了,人民莫大的損失與傷害早已造成,根本無法保障人權!就如苗栗張藥房案,雖事後獲得平反,但房已拆了,人也死了,最後賠償也是花人民的納稅錢,但對張家人而言,就是國家暴力戕害,更是世世代代子孫揮不去的悲劇與陰影,讓人民對國家司法人權的信任,更是雪上加霜。

而就是因為訴願法上述的不合理規定,更讓行政機關有機會恐嚇人民,若不照做就強制執行。如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就規定,對復查決定後的稅額,納稅者若未繳1/3並提起訴願,就移送強制執行。所以人民若覺得復查後的稅單還是開錯,還是得先繳1/3並提出訴願,才能不被強制執行,若沒繳1/3,雖然提了訴願,還是會被拍賣或執行,說穿了,那提出訴願根本無法救濟,有何救濟意義可言?消滅萬年不死的佛地魔稅單,我們下集繼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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