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今政府並不重視法稅228事件,還強壓這樁極度凌虐稅務人權,不讓國人知道,更不會讓國外人權組織知道。讓財政部國稅局肆無忌憚的要求立法院通過違法的稅務獎勵金,從此稅務獎勵金從無法源變成財稅員可以合法領取稅務獎勵金,讓稅官可以肆無忌憚的開出沒有證據的稅單,此舉,將讓稅災戶成倍的增加。
要是讓大家知道稅單開稅單有稅務獎勵金拿,稅務專業法庭的法官大部分是懂法不懂稅,所以判決書都是抄錄國稅局的答辯書,以致於人民敗訴率高達94%,還有9000多條的解釋函令更是稅官可以亂開稅單的保命符。歐美先進國家也是大大的訝異台灣政府不人道、無人權,尤其是台灣還被誇是一個民主、法治、自由、幸福的國家,沒想到台灣稅制還是處在戒嚴的專制極權的政態,稅官有如古時東廠的錦衣衛,可以到處查稅、追稅,課到或追到稅可以領獎金、開錯稅單不用處罰,人民申請訴願先繳三分之一稅額,如同古時告御狀般先被打五十大板的處罰,很不幸的訴願多半是無效的,再告上行政法院,更是94%是人民敗訴,最後再被限制出境、凍結財產的手段壓制,人民尋求救援的路再被封了,以致於人民要求稅改的聲浪愈來愈大!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但是行政法院與稅務機關都讓它擺著好看而已,人民根本是看的到,卻吃不到!前司法院院長翁岳生曾表示,稅法對一個國家的公平正義,社會發展非常重要,沒有一個強盛的、現代化的國家,稅法不上軌道的。人民最卑微的要求,就是他權利受到侵害的時候,國家要有管道讓他救濟,最後還需要有公平公正的第三者法院,讓他得到救濟。
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委員黃帝穎律師表示,聯合國的成立,憲章講求的是對全體人類的人權跟基本自由的尊重跟實踐。對獨裁政權而言,用稅的方式去影響一個人,是非常容易的。台灣過去在太極門案也有這樣的情況,對宗教自由的影響是發生危害的。他分析,其實現行法律就能處理太極門案,因為6個年度裡面,有5個年度沒有稅的問題,只有一年要繳,是什麼概念呢?代表國家判斷有前後不一的問題。稅務機關的判斷不能初一、十五不一樣,只有民國81年度的稅單要課稅,還拿那個稅單強制執行、拍賣,不符合行政自我約束,不符合實質正義。
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雖然法定救濟期間過了,原處分機關或上級機關還是可以對違法行政處分逕行撤銷。第117條的機制,過去判斷錯誤的稅單就應該自己撤銷,回歸實質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