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新增第二十三條賦予行政執行分署對當事人有調查權,並「得對有關團體或知悉義務人財產之人調查,若受調查之「團體或個人」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拒絕第二項之調查或為虛偽之陳述者,可處以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行政執行分署為執行單位,本就不應有調查權,竟還可擴及到他人,此法一過,只要執行單位「自行認定」其他人知悉,不管是否真正知悉,執行單位皆可對其調查,若不配合,又可對其處罰,徒增民怨,且執行單位過往為了績效,常有濫權情事,此法等於助長濫權行為,嚴重戕害基本人權。事實上依第8條的修正內容,行政執行署可請求其他單位支援與協助,根本無需自行調查,新增調查權,顯然是精心設計要新增管收要件而已(詳如下述)。
4. 新增第25條規定「行政執行署為調查所需,得以書面通知義務人到場為切結後陳述」。並新增第26條規定「當事人切結後應提出財產清冊」,同時第44條「管收的要件就新增不依第25條規定為切結或切結後拒絕陳述,不依第26條第1項規定提出財產清冊,及依第25條規定為切結後而對重要事項為虛偽之陳述,或依第26條第1項規定提出之財產清冊,故意未記載應記載之重要事項或為不實記載」。明顯大幅增加可管收的情形,等於讓行政執行署更輕易可藉由管收,來達到執行績效。
此次行政執行法的修法重點,說穿了,主要是在「新增調查權」給行政執行署,並因而「新增管收要件」而已,顯然「擴大管收要件」就是這次修法的真正目的,可看出修法者將未來執行方向導向以「管收為主」的趨勢,嚴重危害百姓的「人身自由權」,根本是威權復辟的起手式。
人身自由是民主法治中最重要的根基,沒有人身自由,其他的人權都免談,所以威權政權最想剝奪的就是人身自由。台灣號稱為民主法治國家,但由此修法看來,卻是磨刀霍霍瞄準人民的人身自由權,甚至假藉修法來限制剝奪,就像稅捐稽徵法第24條就規定,人民達一定金額的稅款未繳,就可不經法院,直接由財政部發文限制人民出境,學者指出限制出境應該是最後的手段,但現行稅捐,卻老是變成最先的手段,根本違反憲法,台灣這樣真的有民主自由嗎?
而「管收」更是直接剝奪了人身自由,不應使用,然行政執行署為了執行績效,馬上管收,而當事人家人,就算是去借,也要籌出錢來贖人,根本無異黑道擄人勒索!現在行政執行署又想藉著修法來擴大管收要件,儼然威權手法再現,人民務必覺醒,只有集結輿論與民意的力量,阻擋錯誤的修法,台灣民主人權才不會走回專制的回頭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