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追追追》稅捐稽徵法第39條 是政府壓著人民榨錢的法律工具嗎?3

 

人民在台灣稅法上處於完全弱勢,所以才會有很多人為了避免財產被拍賣,只好直接跟稅務單位協商,花錢消災。如此讓將眾多原本不須繳稅的人民,紛紛成了不得不多少繳一點的冤大頭們,難怪台灣年年超徵稅的數字屢創新高,造就了廣大憤憤不平的民怨。

四、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限制人民出境」問題。
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只要欠繳稅款達法定金額,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其出境。台灣政府這種限制人民人身自由權的重大舉措,居然都不須法院核准,明顯牴觸憲法第10條保障的「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有了威脅性這麼大的法條,稅捐稽徵機關根本懶得依法以其他應優先的保全措施為先,就直接限制人民出境,有意忽略了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但書。 

中興大學法律系李惠宗教授表示,如果政府把限制出境當作保全租稅第一個手段,是有違憲之虞的。但台灣現行限制出境的制度,竟然完全不需經過法院審理,也沒給當事人陳述的機會,僅憑稅務單位一紙公文,就可以直接將人限制出境,因此常發生許多稅務冤案。歸國學人葉揚春博士,因技術股被國稅局曲解為薪資所得,要求補稅並限制出境,因其妻兒皆在國外,最後離婚收場,妻離子散,一個稅務冤案竟造成一個完整家庭的嚴重破碎,不知稅務員心中除了稅務獎勵金外,是否尚有一絲人權觀念與惻隱之心?當真覺得稅單開的合情、合理、合法?或者因此而領的稅務獎勵金,真的可以心安理得?

臺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理事長陳志龍教授認為,限制出境是國家侵害人民基本權益,要阻卻違法,一定要有法官保留及法律保留的規定,另外依憲法保障人民生存權的原則下,行政法的處罰絕對不可以超出人民財產以外的範圍,所以可以罰鍰,但是不可以限制出境或限制住居,因為這些罰責都必須經過法院裁奪確認才可以執行。顯見我國目前的許多法律尚停留在威權國家的思維,也與國際兩公約的人權思想脫節。

我國自98年迄今已將國際兩公約納入國內法化13年,雖規定施行後2年內要修正國內所有不符兩公約精神的法律,但迄今從未見政府有任何作為,才會讓前述嚴重侵害人權的相關法律繼續存在,顯然兩公約國內法化,只是做作樣子。

無人權的法律規範對人權的侵害程度之大,常常都會危及人民基本生存與財產權,台灣人民何時表達意見,才會擲地有聲?顯然只有選舉前,又值立委改選、總統大選的好時機,真真切切慎告所有台灣人民,務必慎選有良心、願意修改上述極度違反人權的稅捐稽徵法的立委們,讓法律真正回歸服務並保障人民基本權的功能,而不再是執政者一如往常壓著人民榨錢的「法律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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