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讀修正選罷法 免除緩刑、易服社會勞動者參選限制

立法院院會今(12)日三讀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修正案,調整候選人參選資格限制,未來經法院宣告緩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的自由刑受刑人,將不再受到參選資格限制。此外,新增曾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且經判決有罪確定者,不得登記參選公職。

本次修法源自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日前完成初審的相關草案,原先即主張排除受緩刑宣告者的參選限制。經朝野協商後,民眾黨團提出修正版本,進一步將得易服社會勞動的自由刑受刑人納入適用範圍,並獲國民黨團支持。

由於新竹市長高虹安涉及助理費案,二審改依偽造文書罪判刑6個月,引發外界關注修法是否與特定個案有關。民進黨團在協商過程中質疑,因為高虹安可能易服社會勞動,此次修法恐被外界解讀為「量身打造」,因此表達反對立場,最終朝野未能取得共識。

針對民進黨立委李柏毅質疑修法過程涉及個案考量,並主張若確有修法必要,國民黨立委翁曉玲對此表示,本次修法秉持「寬嚴並濟」原則,一方面將重大詐欺犯罪納入不得參選範圍,以維護政治廉潔;另一方面,對於過失犯或情節輕微、經法院宣告緩刑者,若仍全面剝奪其參政權,恐有違反比例原則之虞,因此有必要調整相關規定。

民眾黨立委許忠信則指出,憲法保障人民選舉與被選舉權,現行選罷法對部分輕罪受刑人設下參選限制,已不符憲法保障精神。他認為,允許得易服社會勞動者參選,並非針對特定個案,而是回復輕罪受刑人的基本政治權利。

經全案表決,以57票贊成、48票反對。根據三讀通過條文,未來經法院宣告緩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自由刑者,仍可依法登記參選;但若曾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並經有罪判決確定,則將喪失候選人資格,無法登記參選公職。【記者 王釋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