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追追追

《法稅追追追》稅單是否正確?相關人員應秉持良心去執事!

為正義發聲的線上直播節目「全民公審」邀請法稅專家深入探討《稅審法草案》。

前高雄國稅局簡任稽核黃坤光談到民國90年開始實施《行政程序法》,106年實施《納保法》,而在行政法院設立稅務專業法庭,目前提出《稅審法》,基本是有在自省檢討。《行政程序法》、《納保法》等現有法律已提供保障機制,但因稽徵機關未落實執行,導致法律條文形同具文。他認為在《稅審法》須要增訂第一條,「維護依法課稅和公平課稅原則,若違法及不公平課稅即應撤銷。」

《行政程序法》是行政法的基本法,含括了所有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精神,只要法院、稅捐機關真正認真執行《行政程序法》,所有被冤枉鉅額課稅的人都可以解決。他認為整個稅務案件的行政救濟再怎麼變,萬變不離其宗,就是在審理過程能夠真正表達出核定內容是合法,還是非法?數額是正確,還是不正確?其核心在每個相關人員都能秉持良心去執事,就不需要這些疊床架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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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稅追追追》稅審法是要合法永續萬年稅單嗎?

我國的稅務行政訴訟制度設計,因應各階段行政救濟對象而不同,稅務機關的原處分還在,不斷開出新稅單,人民只好不停進入「復查、訴願、行政訴訟」的無限循環,案件歷經長年爭訟,始終無法解決,才有萬年稅單的說法,造成民怨快速累積,終於引起監察院關注,在民國111年5月針對萬年稅單提出調查報告,要求應盡速解決萬年稅單問題,才有現在《稅審法草案》的出現。

萬年稅單真正原因在行政法官不肯自為裁判,屢屢發回稅務機關,命令其另外做適法的處分,才導致問題發生。雖該草案第29條第2項賦予法官有自為裁判的權力,但該條第3、4項卻附帶但書,讓稅官又能發回稅務機關「重算」或「另做處分」,等於讓萬年稅單可以繼續存在,明顯只是敷衍監察院。

《稅審法草案》第29條第3項規定「行政法院自行認定前項稅額、金額或數額所需勞費過鉅者,得於判決理由中敘明原處分違法認定或漏未認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命稅捐稽徵機關依判決意旨重新計算之。」

《納保法》規定審理稅務行政的法官,必須取得稅務的專業證書才能審案,《稅審法》又讓稅務法官配置了專業的稅審官,雙雙具備稅務專業下,怎可一句「勞費過鉅」就可不自為裁判,又發回稅務單位重新計算?人之常情,法官為了要快速結案,當然絕大多會選擇發回稅務機關,這樣如何能解決萬年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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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稅追追追》行政法院積非成是 可憐百姓永遠沒機會爭取公道

各國政府為了海外資產回流,將稅率降低在2%-10%,而台灣卻高於20%,109年政府強制執行共1431萬件欠費、欠稅案,這當中有多少是錯誤的稅單?隱藏了多少賦稅人權被戕害。

官員不依法行事,逼不得已,人民要告官府,依行政法院統計,每年數以萬計的民告官訴訟案件中,稅務專業法庭撤銷原處分只有1.6%,讓人感覺行政法院好像是形式上的法院,是保護政府的,那人民在傾家蕩產之餘那還有本錢與政府磨耗呢?讓無辜的百姓連表達的機會都沒有,不曉得法官把憲法賦於人民的基本權利放在那裏?法官錯誤的引導與示範,在法庭上誤導國稅局的稅務人員,繼續去侵犯老百姓的「賦稅人權」,難道可憐百姓永遠都沒有機會爭取公道!

政府若一意孤行無視人權的存在,包庇執法官員違法行政,如何圓滿「落實人權」,檢察官動輒在起訴時具體求刑,悖離刑事訴訟法無罪推定主義精神,且易形成社會預斷與法官審理壓力;法務部是人權主政機關,不可以帶頭違法,監委曾強力要求檢察官尊重人權,用良心辦案,真正掌握證據起訴嫌犯。

基於「有權利、就有救濟」之原則,人民權利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此乃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參照大法官釋字第396號、第574號、第653號解釋、111年憲判字第七號判決,以及《公民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第3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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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稅追追追》賦稅人權侵害人民生存權 政府不該反其道而行

台灣堪稱是民主法治國家,馬總統也簽下國際人權兩公約,希望台灣人權能跟上世界腳步,沒錯,台灣人能夠自由的經營工商,一般百姓也能自由進出國門,但是,一旦被懷疑有罪,即等同犯罪,一直到法官作出三審無罪的判決才還自由身,但往往十年、二十年、更有三十年的黃金歲月過去了;尤有甚者,人民只要被國稅局盯上了,就有逃漏稅的嫌疑,就會開出稅金加論倍的罰金的稅單給你,認罪、協商、繳稅就沒事了;不服氣就訴願、上行政法院,恐怕也是十年、二十年的青春歲月賠進去了。

各國政府為了海外資產回流,將稅率降低在2%-10%,而台灣卻高於20%,112年政府強制執行共1405萬件欠費、欠稅案,這當中有多少是錯誤的稅單?隱藏了多少賦稅人權被戕害。官員不依法行事,逼不得已人民要告官府,依行政法院統計,每年數以萬計的民告官訴訟案件中,人民的敗訴率高達94%,人民勝訴的機會還不到一成,讓人感覺行政法院好像是形式上的法院,是保護政府的,那人民在傾家蕩產之餘那還有本錢與政府磨耗呢?讓無辜的百姓連表達的機會都沒有,不曉得法官把憲法賦於人民的基本權利放在那裏?法官錯誤的引導與示範,在法庭上誤導國稅局的稅務人員,繼續去侵犯老百姓的「賦稅人權」,難道可憐百姓永遠都沒有機會爭取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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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稅追追追》賦稅人權被剝奪 稅災將如土石流般一發不收拾

賦稅人權被剝奪的小民要如何面對,可能幾百千元繳掉就算了,可是千萬的稅單如何繳得下手。不繳,就會年年罰,稅單年年會自動加錢,最後法院判決強制執行,拍賣財產;嚥不下這口氣就告國稅局,結果又是另一個惡夢的輪迴,百姓勝訴,沒關係,再重開一次稅單,跟你重玩一次,百姓被判敗訴,認命繳錢終止輪迴,還是再告下去,繼續永無絕期的輪迴吧!百姓遭遇的惡夢與輪迴,尚不知如何解套,也不知這樣的人權被侵犯,要向誰申訴?

到虎頭山的北區國稅局,剛好碰到一對七十多歲的老夫妻,手拿著郵局的存摺以及國稅局開出的疑點重重的稅單,憤怒地走出國稅局大門,抱怨官員不理睬的態度;兩老跑了幾趟國稅局,都無解,這稅單繳下去,兩老的棺材本也沒了,要過喝西北風的生活了,令人坐立不安、睡不安穩!很難想像!112年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欠稅欠費1405萬件案,令台灣稅災如土石流般一發不收拾!

稅務機關多如牛毛的解釋函令往往凌駕法律之上,再加上行政法院非專業法官,因而法官只能引用稅務機關的見解,成了專吹百姓敗訴的黑哨殺手。「隔行如隔山」,社會愈進步分工愈要更精細,為了保障人民的賦稅人權,行政法院若不能專業化、罔顧人權,不如廢掉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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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稅追追追》沒有稅務迫害就有經濟奇蹟 百姓飽受稅災霸凌

灣稅災的霸凌風潮正蔓延著,繼112年1405萬件欠稅欠費案後,正在啃蝕著受災戶心靈深處;之前志玲姊姊的執行業務所得被錯判新資所得,還背負著逃漏稅的罪名,影響其公益形象;名嘴也面臨跟志玲姊姊同樣的問題,將被逼迫閉嘴;NCC則扮演著政府的黑手,撤銷年代綜合台執照,年代面臨雙重的浩劫,被NCC撤照又要被國稅局追稅;稅災戶受到政府官員任意擴張公權力的霸凌迫害,但不知情的外國人還以為台灣人不守法、愛欠稅。

百姓的稅務問題尤為顯著,為了增取自身的權利,不惜訴願、上法庭,結果又卡在行政法院的「官官相護」,百姓的希望就斷送在行政法院,再加上又有「查稅獎金」的誘惑,難怪有近九成都是百姓敗訴,因而「行政法院」又稱「敗訴法庭」。就算是百姓勝訴,稅吏人員敗訴也不會被處罰,還可隔年再重新開稅單,百姓又需陪著再玩一次,簡直毫無機會,真是被吃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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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稅追追追》惡稅超徵國家暴力 小老百姓哪有活路?

「冤繳稅」讓百姓的稅務人權遭踐踏,不但畢生的辛苦血汗錢,遭惡官掠奪,為了自力救濟,增取自身的權利,不惜訴願、上法庭,結果又卡在行政法院「官官相護」,百姓的希望就斷送在「敗訴法庭」—行政法院,再加上過去又有「查稅獎金」的誘惑,難怪有近9成都是百姓敗訴,就算是百姓勝訴,稅吏人員敗訴也不會被處罰,還可隔年再重新開稅單,再玩一次,百姓簡直毫無機會,好像是被吃定了感覺。

與人民切身的國家制度就是法稅為主,人民對司法的不信任度高達80%以上,但對稅務的不信任更高達近100%,從許多數據就看得出來,例如行政法院的稅務案件,稅務專業法庭撤銷原處分只有1.6%,多年的稅收超徵都高達千億元以上,真是嚇死人,前財政部長張盛和與已往生的前部長許虞哲更是狠狠超徵稅收,當時一定是總統的最愛,何樂不為!

行政法院的法官專業是常受到質疑的,因為不懂稅法,所以往往依賴國稅局來當打手,這樣的行政官司,人民告官就像請鬼開藥單,勝訴率微乎其微,只是自討苦吃而己,讓行政法院只是擺好看的。

稅務官員不依法行政,濫開的稅單,造成烏龍稅單滿天飛,行政救濟又失靈,「惡法」人民要先繳三分之一的稅款才能申請復查,否則就任由國稅局宰割,竟然立法院接受財政部建議「維持原條文」,國稅局違憲留惡法戕害人民,立院竟然同意幫兇財政部,讓人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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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稅追追追》不要讓稅審官繼納保官 成為國稅局的打手

近幾年稅災戶新聞讓台灣的萬年稅單問題成為全民關注的議題之一,究其原因是違法濫權的國稅局官員,把納稅人的荷包變成國家的提款機,開出違法稅單成為自己績效獎金和升官發財的踏板;納保官的失靈,更凸顯出可憐的台灣人民只有賦稅的義務卻沒有賦稅人權。

106年《納保法》承載著全民的希望開始施行,不但沒有成為納稅者的保護官,反而成為國稅局的打手。淡水蔡姓老農三兄弟民國67年購買了1000坪的農地務農,限於當時的法律,農地僅以一人名義登記,97年被政府強制徵收發回400坪土地補償,104年賣給建商並依法繳清土地增值稅; 106年國稅局僅憑臆測認為賣地所得是兄弟贈與,國稅局開出金額1800萬元的補稅單,老農去查詢時,國稅局不僅未提出任何證據,也未重新查證,幾天後竟然改開出另一張3600萬元的稅單。老農求助納保官,隔天卻反而被開出6400萬的稅單。納保法保官不保民,難怪稅務爭訟始終高居首位。

納保官為何保官不保民?因為納保官的選任是由財政部的稅務人員以「任務編組」的方式兼任,且兩年的任期屆滿後即必須回原機構任職。納保官的考績由誰打呢?財政部!納保官會去判定老同事開出的單是違法的嗎?不會!如此內舉不避親又官官相護的運作讓稅捐訴訟救濟程序完全失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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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稅追追追》慎防協力義務無限上綱 損害賦稅人權

台灣稅務案件居行政法院訴訟案件第1名,更有「萬年稅單」怪現象。監察院在民國111年5月,提出侵害賦稅人權案調查報告,要求應盡速解決「萬年稅單」的問題,催生了《稅審法草案》。此一進展值得鼓勵,然而,該草案中有關「協力義務」的規定卻引發了廣泛爭議,甚至可能對納稅人的基本人權構成威脅。

強制要求人民在稅務處罰案件中履行協力義務,這顯然顛覆了納保法的立法意旨,更是對「不自證己罪」原則的公然挑戰!民事案件大部分都是跟賠償有關,所以沒有協力義務的問題;而刑事訴訟法第95條與第181條也規定,當事人既無需自證己罪,也無協力義務。然而,《稅審法草案》卻允許行政法院要求人民協力,可能迫使其提供不利於己的證據。憲法保障人權、肯定人性尊嚴,因此它有存在的重要性跟必要性。

先進國家如德國立法,有關稅務案件之訴訟,並未課以人民「協力義務」,適用「不自證己罪原則」,人民享有保持「緘默」權利。而且, 法院於審判時應適用「無罪推定原則」(無責任推定原則),適用高度證明程度,在有疑問時,應為有利於納稅者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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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稅追追追》美國納保官成功經驗 解決台灣「萬年稅單亂象」

自106年《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以來,據統計,行政法院的納稅人勝訴率仍低於一成。監察院調查亦指出,納保官的設置不符國際潮流,缺乏禁止回流條款,直接導致行政救濟的失效。萬年稅單糾纏人民的沉痾,近來司法院終於端出稅審法草案,然而,現行設計中的稅審官制度,如果規劃從稅務機關借調,期滿後回歸原任單位任職,如何讓民眾相信這些稅審官能保障納稅者的權利?「球員兼裁判」的潛在利益衝突,引發社會廣泛質疑。

美國的納保官成功的促成了美國稅務改革,讓美國的納稅者可以在法庭上和稅務機關公平的辯論,納稅人不用繳不該繳的稅。美國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納權法)明確要求國稅局及其人員避免利益衝突,並禁止以稅收績效作為升遷考核的標準。納保官由獨立於國稅局的納稅者保護廳直屬管理,擁有獨立的人事及預算,徹底避免了「裁判當球員」的尷尬局面。

而且美國的納權法,明文禁止國稅局以收稅成績來評估所屬官員的績效,所以機關不能給稅務員quota(配額),這是不可以的;也禁止為所屬人員訂立收稅目標與配額,這樣子,大家不會比賽看看誰收稅收得多,誰比較有機會升遷。對於國稅局人員,還有非常嚴厲的懲處,如果稅務官員以查稅稽核來威脅納稅者的話立刻解職。臺灣納稅人常被迫「脅」商繳稅,不乖乖繳稅,就被追查前五年的稅,這在業界大家司空見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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