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6年《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以來,據統計,行政法院的納稅人勝訴率仍低於一成。監察院調查亦指出,納保官的設置不符國際潮流,缺乏禁止回流條款,直接導致行政救濟的失效。萬年稅單糾纏人民的沉痾,近來司法院終於端出稅審法草案,然而,現行設計中的稅審官制度,如果規劃從稅務機關借調,期滿後回歸原任單位任職,如何讓民眾相信這些稅審官能保障納稅者的權利?「球員兼裁判」的潛在利益衝突,引發社會廣泛質疑。
美國的納保官成功的促成了美國稅務改革,讓美國的納稅者可以在法庭上和稅務機關公平的辯論,納稅人不用繳不該繳的稅。美國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納權法)明確要求國稅局及其人員避免利益衝突,並禁止以稅收績效作為升遷考核的標準。納保官由獨立於國稅局的納稅者保護廳直屬管理,擁有獨立的人事及預算,徹底避免了「裁判當球員」的尷尬局面。
而且美國的納權法,明文禁止國稅局以收稅成績來評估所屬官員的績效,所以機關不能給稅務員quota(配額),這是不可以的;也禁止為所屬人員訂立收稅目標與配額,這樣子,大家不會比賽看看誰收稅收得多,誰比較有機會升遷。對於國稅局人員,還有非常嚴厲的懲處,如果稅務官員以查稅稽核來威脅納稅者的話立刻解職。臺灣納稅人常被迫「脅」商繳稅,不乖乖繳稅,就被追查前五年的稅,這在業界大家司空見慣。
美國有1000多位專職、專任的納保官,完全隸屬於納稅者保護廳,辦公廳舍刻意遠離國稅局,完全獨立的,也有完全獨立的績效評估、人事預算、跟升遷管道。所以,美國的納保官的官職生涯,跟稅務稽徵官是完全獨立而且分開的。納稅者保護廳的名義上的直屬上司就是國稅局局長,在上一階就是財政部部長,但是任何行政官員都不能先閱讀或評論這個檢討報告。所以納稅者保護廳,是名義上屬於財政部管轄,可是實際上,財政部部長管不到它的,實際上它是國會安插在國稅局的耳目。
國稅局官員,如果違法就馬上查辦,它目的就是要制衡國稅局,使國稅局不能濫用公權力,這就達到保護納稅者的效果。
相比之下,台灣的納保官制度形同虛設。根據《納保法》納保官多由稅務官兼任,並未真正獨立於稅務機關之外,其人事與升遷亦與稅捐機關緊密相關。這種設計非但無法提供有效制衡,反而使納保官淪為稅捐單位的附屬,失去其應有的中立性。
政府若要獲得人民的信任,必須建立公正、客觀的稅務制衡機制。司法院若能藉稅審法的立法契機,參考美國納保官的成功經驗,方能徹底消除萬年稅單,實現憲法所保障的納稅人權利與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