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02/09 文/方快/園長
稅捐復查所受限制雖已於釋字第224號解釋表示屬於違憲應予以刪除,但訴願之限制仍存在於現行法-稅捐稽徵法第39條中,台灣目前的稅捐稽徵法仍違反人民明載於憲法上之權利,稅捐正義仍是空談,所以訴願限制應和復查限制一樣應予以刪除,如此才可真正保障人民行政救濟之權利。
政府簽署了國際人權兩公約後,隔年在總統府內設了「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也未發揮實質功效,深覺遺憾!所謂事在人為,國家並未賦予實權懲處侵害人權的公務員,也未對公務人員施予完整的人權教育,或許法官、檢察官等讀過人權兩公約,但仍沒有人權觀,如何能為百姓爭取人權,在所有法官的判決文中也絕少提到人權,只有桃園地方法院行政庭的判決文中提到人權有0.0079%的比率最多。在台灣司法人權、賦稅人權被剝奪甚深,主要是執法者從未將人權放在心中,例如欠稅者已被處分「凍結財產」,再處分「限制出境」實是多此一舉,也沒有增加多少稅收,反而落人「戕害人權」之口實,這又豈是虛設「人權委員會」所能修法改善的。
知名的國際法學專家大沼保昭教授大作「人權、國家與文明」,提出相當有見解的理論-文明相容的人權觀;書中開宗明義指出人權侵害可分為:(1)國家機關所為(2)飢餓、社會性迫害、歧視等社會構造及習俗所造成(3)緣於每個個人或團體的行為三種情況。前者期待司法機關、新聞媒介,後二者期待行政機關及教育機能來防止與救濟;吾人皆知保障人權是屬國家之第一要務,但是人權被侵害又是來自公權力如警察、檢察官、稅務稽查員等國家的執法者,故期待國家擔負人權保障的機能,在邏輯上是相違背的,人權保障之本質還要仰賴國外的監視與糾正,如國際特赦組織、國際共同公約等。
前基隆地方法院法官陳志祥痛心指出,台灣司法改革近十年來都在「倒退走回頭路」。他以自身經歷為例,法官背負過重案件量,犧牲健康與家庭卻仍被體制認定懶惰,顯示司法制度連法官的基本人權都無法保障,更遑論保障人民。陳志祥更強烈批評司法院長集權一身,掌握法官升遷與考績,嚴重威脅審判獨立。他表示,如果案件走向跟法官的升遷有關,法官會主持公道嗎?又怎麼會獨立審判?因此他主張應修憲將司法院長「虛位化」,讓法官升遷回歸專業自治,而非受制於上級好惡,進而影響案件判決結果。針對太極門案,陳志祥認為受限於現行法制對再審時效的僵化限制,推動制定《太極門事件平反條例》可能是解決之道。他強調,國家犯的錯誤不應有時效,錯就是錯了,當然要改正。他也呼籲人權團體共同努力,透過立法手段徹底平反此一歷史冤案,恢復受害者名譽與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