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追追追》稅審法是要合法永續萬年稅單嗎?

 

我國的稅務行政訴訟制度設計,因應各階段行政救濟對象而不同,稅務機關的原處分還在,不斷開出新稅單,人民只好不停進入「復查、訴願、行政訴訟」的無限循環,案件歷經長年爭訟,始終無法解決,才有萬年稅單的說法,造成民怨快速累積,終於引起監察院關注,在民國111年5月針對萬年稅單提出調查報告,要求應盡速解決萬年稅單問題,才有現在《稅審法草案》的出現。

萬年稅單真正原因在行政法官不肯自為裁判,屢屢發回稅務機關,命令其另外做適法的處分,才導致問題發生。雖該草案第29條第2項賦予法官有自為裁判的權力,但該條第3、4項卻附帶但書,讓稅官又能發回稅務機關「重算」或「另做處分」,等於讓萬年稅單可以繼續存在,明顯只是敷衍監察院。

《稅審法草案》第29條第3項規定「行政法院自行認定前項稅額、金額或數額所需勞費過鉅者,得於判決理由中敘明原處分違法認定或漏未認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命稅捐稽徵機關依判決意旨重新計算之。」

《納保法》規定審理稅務行政的法官,必須取得稅務的專業證書才能審案,《稅審法》又讓稅務法官配置了專業的稅審官,雙雙具備稅務專業下,怎可一句「勞費過鉅」就可不自為裁判,又發回稅務單位重新計算?人之常情,法官為了要快速結案,當然絕大多會選擇發回稅務機關,這樣如何能解決萬年稅單?

《稅審法草案》第29條第4項規定更是離譜了,條文竟規定「訴訟事件符合下列情形者,行政法院得僅撤銷原處分、復查決定及訴願決定,並於判決理由中敘明發回稅捐稽徵機關另為處分:一、事實仍有查明之必要,且由行政法院調查顯有困難。二、考量當事人利益,發回稅捐稽徵機關另為查明更為適當。」白話解釋就是,直接挑明如果法官覺得「要查明有困難、發回稅捐單位查更好」,處分可以全都撤銷,但是寫好理由,就又可以再發回稅捐機關繼續再開其他稅單,不但明文讓萬年稅單永遠不死,更是明顯牴觸《稅審法草案》第1條所強調的精神「促進程序經濟,澈底、妥適、專業解決稅務爭議,以有效保障納稅者權利,並維護依法及公平課稅原則」。

人民因稅務爭議長時間投入行政救濟程序,耗費許多時間、金錢、精神與心力,卻是假撤銷,又發回重開稅單,案件根本沒解決。法官本就有依證據查明事實的義務,《稅審法》居然將法官查明事實的義務再交回給稅務機關,那要法院何用?根本就是縱容萬年稅單合法化,所以立委應洞悉司法院此次草案明顯暗藏「續行萬年稅單的惡意」,直接刪除第29條第3項及第4項,才能有機會解決萬年稅單的亂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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