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追追追》違法濫權者亂開稅單 無法源依據稅務獎勵金作祟
尊重百姓的「賦稅人權」,就不可用不合時宜的解釋令來解釋,否則讓人民感慨「政府欺負老百姓」;當行政機關發現錯誤課稅,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國稅局應主動撤銷原處分;而不是讓人民千辛萬苦透過訴願來自立救濟,「即使法律不修正,也能這麼處理」,不要拿著惡法搶奪老百姓的財產,實際上,台灣的稅法條文有許多已違背了憲法保障人民財產的本意。
百姓要一個誠信的政府,政府也要一群守法的國民。這是一個無解的話題,少數的人不守法,卻要絕大部份的人民來承受政府的不誠信,之所謂無解,是因為永遠有少數人不守法,否則就不用警察、檢察官、法官等執法官員。政府永遠要講話算話,否則絕大部份的人民會無所適從。少數人不守法就是要由政府責成有關檢警調單位去查,以保護百姓的角度來執行,要這樣說才通啊!威權時代才有的現象,可是好像現在經常會發生讓百姓感覺政府是「只准州官放火 不准百姓點燈」。
稅務專業法庭有懂法不懂稅的法官不自為判決,撤銷違法稅單,反而照抄國稅局答辯書,判人民敗訴,光是看稅務專業法庭撤銷原處分只有1.6%,這不是此地無銀三百兩嗎?但是人民面對這些無良的官員,也是莫可奈何,稅不繳的話,有的財產被拍賣、有的限制出境與管收,弄得家破人亡,所以稅額少的話就繳掉算了,稅額多的就接受稅官協商,多少繳一些,這是良法、良官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