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聯合國將隆重慶祝人權兩公約於1966年簽署滿60周年,而台灣也將進行兩公約第四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政府在保障人民財產權與自由權方面,是否及格?在公民不沉默/台灣VS國際/人權接力論壇,提到一個案例。鍾先生原本在國際上是科技業得獎達人,在台灣申請的公司沒有運作得很好,公司倒閉的時候只有17塊錢,國稅局卻說他欠稅5417萬6448元。
由於鍾先生公司虧損,只因未如期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並非逃漏稅,國稅局竟假設他交易了16億,收入達到4億6000萬,鍾先生被限制出境,105年被臺灣除籍,滯留國外長達9年。後來鍾先生透過多種管道獲得平反,從103年離開臺灣共3100天,退稅1557元,等於2天值1元!承辦檢察官不用任何證據,就可以執行無期間限制。
114年6月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也宣示114年度大字第1號裁定,強調對納稅者權利保護及程序正義的重視,恪遵憲法「依法課稅原則」。憲法第十五條明文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稅務人員竟假設他賺了錢,行財產、自由的剝奪!
另外,是欠稅限制出境的問題。102年第一次兩公約國際審查會委員來台,就指出,我國限制出境的人數為各國所僅見,我國以欠稅限制出境保全稅捐是限制人民遷徙自由、違反兩公約精神,與公政公約第12條遷徙自由的保障有所違背!
稅捐稽徵機關不但不具理由,也違反比例原則,未經過司法審判,就可以限制人民出境,假如限制他的貿易自由,如何繳清稅款?
憲法第10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包括出境權,依憲法第23條規定,須在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情形」下,才能以「法律」限制之,欠稅不等於逃稅,繼續工作的權利應給予保障。
在德國,限制出境是最後的手段;在台灣卻是第一手段,甚至伴隨凍結財產。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有關欠稅限制出境的規定,簡直是實質違憲的惡法!政府應立即修正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對欠稅人實施限制出境應衡量之理由於法條中明白列示(例如稽徵機關是否已盡調查財產之能事、欠稅人是否確有履行之財務能力而不繳納欠稅);且應明文修正,財政部應先聲請法院審查裁定核准後,始得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欠稅人出境。
根據財政部事務單位統計,該時因欠稅遭到限制出境之5萬多件案件中,因遭到限制出境而後願意繳稅者,竟只有0.3%!財政部以限制出境作為欠稅之租稅保全效果竟是如此!在處罰人民之外,是否應該檢討租稅的合理性、合法性與正當性,讓人民繳稅心甘情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