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修正三讀通過 擴大缺藥因應措施

立法院三讀通過「藥事法、藥害救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擴大應急藥品專案核准範圍及調度權,要求持有必要藥品許可證的藥商「定期」申報藥品的供應情形,違者最高可處30萬元罰鍰。

衛福部食藥署副署長王德原表示,為因應發生缺藥危機或重大公共衛生事件,並確保醫院、診所及社區藥局都能公平取得藥品,本次修法有三大重點:

一、掌握「必要藥品」的供應,修正藥事法第27條之2,規定藥商應定期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報藥品的製造、輸入及供應情形。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獲知有藥品供應不足時,就可專案核准該藥品或替代藥品製造或輸入。如果藥商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內容不實,違反情節重大者,衛福部可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

二、擴大缺藥因應措施,過去僅限584項「必要藥品」短缺時,政府才可專案核准輸入或製造替代藥品,現擴大至所有領有許可證的藥品。當發生供應不足或因應重大緊急公共事件需要特殊藥品時,就可專案核准輸入或製造,並可限制藥品的供應範圍、期間、數量及對象,以免藥品過度集中於大型醫院,確保診所及社區藥局也能取得藥品,保障民眾用藥權益。

三、完備藥害救濟制度,增訂藥害救濟法第3條及第28條,以因應具有藥品許可證的藥品供應不足,緊急或重大影響公共衛生情事,政府可專案核准製造或輸入藥品,並將其納入適用的藥害救濟範圍。【記者  蔡青芸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