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依法行政 人民才有公平正義

2026/06/24    文/林亞/文字工作者

太極門假案最高法院於96年判決確定太極門無罪無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並認定弟子贈與給師父的敬師禮是贈與性質,屬於免稅所得,弟子互助代辦並非營利販售,之後,太極門師徒也獲得國家冤獄賠償。監察院91年調查,詳列侯寬仁於偵辦過程有8項重大違法,移送法務部從嚴究責議處。98年監察院第二度調查,認定國稅局的課稅行為有7項重大違法,證實太極門案是假案,不應該起訴,不應該課稅。聯合國NGO人權團體已11次將太極門案提交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並呼籲應立即停止本案的人權迫害,已成為國際人權案件。國際人權專家第四度來台審查國家人權報告,太極門案為台灣自詡人權立國的最大諷刺,貽笑國際。

政府怎可用惡法侵佔人民財產呢?憲法第15條明白指出: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亦即自己計算錯誤多繳稅,不管多久以後,只要發現錯誤本就應歸還給人民,這本是人民的基本人權,政府利用此惡法侵佔人民財產,就是違憲,這樣的惡法請立法院修對了再通過,若是照財政部版本通過,那實在是不應該,有虧人民託付。

法稅學者專家稱太極門冤錯假案就是法稅的228。228事件是發生在戒嚴時期 、太極門假案卻是發生在解嚴之後!國際專家學者也讚譽台灣為「亞洲民主燈塔的典範」,卻依然發生這麼不公不義的事情 !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一條規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政府運用公權力,一定要充分尊重「人性尊嚴」,這是現代文明國家的表徵之一。目前,我們需要公平正義,更需要公正、公平的檢察權與司法權。尤其是杜絕檢察官的濫權起訴、上訴。速審法第9條的立法理由,與聯合國「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之精神相符,公正和公開審判與無罪推定原則,尤其是該條第3項第3款「受審期間不被無故拖延」之規定,目前已成為現代法治國家所依循的保障人權原則之一。

台灣已於2024年5月公告《反歧視法》草案,強調「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及權利上一律平等」,呼應《世界人權宣言》第一條的核心價值,展現政府推動人權保障的決心,立意良善。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必也使之行之者人也。」法在紙上,仍須行動,方能立下標竿,行政機關以法為規、落實依法行政,人人才得以享有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