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及格?臺灣高等法院今年3月就前苗栗地方法院法官周靜妮職場霸凌申訴案,作成「不予受理」決議;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同月也駁回周靜妮上訴,維持一審撤職處分。長期代理周靜妮相關申訴、訴訟程序的臺大國發所法學博士、中央大學副教授曾建元受訪時表示,周靜妮案不應只被視為一名法官的懲戒個案,而是司法體系面對法官健康權、職場霸凌、行政監督界線與醫學鑑定制度時,是否具備現代治理能力的重要考題。
曾建元指出,周靜妮案歷經法官自律、法官評鑑、監察彈劾與懲戒審判等程序,時間長達數年,但在他看來,整個過程始終沒有真正處理一個核心問題:周靜妮身心健康狀況與其職務表現下滑之間,是否存在醫學上應被正式鑑定的關聯。
「如果一位法官的工作表現出現斷崖式下滑,司法體系第一時間不是啟動醫學鑑定、健康支持與職場修復,而是密集監控、評鑑、懲戒,這不是解決問題,而是把人推向死局。」曾建元說。
行政監督越界 形成職場霸凌
曾建元表示,周靜妮申訴所指涉的核心問題在於,當監督權力被過度使用、持續作用於特定個人,且欠缺必要告知、輔導、醫療轉介與比例原則檢驗時,是否會形成不友善、敵意性甚至制度性的職場環境。
他指出,苗栗地方法院前院長陳雅玲自民國110年1月起,陸續以「緊急預防危安措施」名義,針對周靜妮作成多次通報與內部安全措施。相關措施包括通報高院與司法院、調整門禁權限、監看院內動態、限制其進出特定區域、要求院內同仁提高警覺,甚至提供少家庭同仁防身噴霧等。
曾建元質疑,這些措施雖以「安全防護」為名,但實際效果卻使周靜妮在院內被標記為危險人物,造成同仁避之唯恐不及,進而讓她陷入孤立、冷落與羞辱感之中。
「這種外溢效果不能被忽略。當一個人不知道自己被通報、被監控、被防備,卻只感覺周圍同事逐漸遠離,她會以為是自己人際關係出了問題。直到後來閱卷看到通報資料,才知道那不是幻覺,而是制度措施造成的孤立。」曾建元說。
對於高院防護委員會認為相關通報是法院內部危安事件的必要作為,且通報客體並非針對特定個人,曾建元並不接受。他認為,若前後多次通報與措施實際上均圍繞周靜妮一人展開,就不能僅以「機關權限正常運作」概括帶過,而應進一步檢驗其必要性、比例性與對當事人身心健康造成的後果。
懲戒程序忽略健康與職務的因果關係
周靜妮遭懲戒案中,懲戒法院固然可以審查法官是否有職務違失,但曾建元表示,法院在判斷責任輕重時,不能迴避當事人的健康狀況、職場環境與主管行政措施對行為能力所造成的影響。而周靜妮案調查程序卻始終未啟動完整醫學鑑定,以釐清其身心健康、職務壓力、行政監督與行為表現之間的因果關係。
他主張,若周靜妮在長期憂鬱症、睡眠障礙、職場壓力與高度敵意環境下工作,司法體系就應正視她是否仍具備一般情況下可期待的自律能力與自我管理能力。
「法律不是只看結果,也要看一個人在什麼處境下作出選擇。當一個人被推入極端壓力、孤立無援與程序追懲的環境,還要求她像健康、穩定、資源充足的人一樣承擔全部責任,這不符合現代法治的人性基礎。」曾建元說。
他進一步指出,民國108年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85號解釋已承認健康權為憲法保障的新興人權。對法官進行懲戒時,除了考量違失行為本身,也應將健康狀況納入審酌,且健康問題涉及醫學專業,不應由非醫療專業的評鑑委員、監察委員或法官自行取代醫師判斷。
不健康的司法:法官也需要支持系統
曾建元表示,外界常期待法官理性、冷靜、堅強,卻容易忽略法官也是人,也會承受案件壓力、情緒勞動、職場衝突與身心耗損。當法官出現健康警訊時,司法機關若只用考核、懲處與排除來面對,長期而言不只傷害個人,也會侵蝕司法制度本身。
他指出,民間企業與一般勞工在職業安全衛生法制下,已有健康檢查、醫師評估、工作調整與健康管理等觀念;相較之下,司法體系對法官、檢察官等司法人員的健康權保障,仍明顯不足。
「司法工作高度專業,也高度消耗。若沒有健康支持系統,只靠懲戒處理所有問題,最後會讓願意承擔重責的人在體制裡耗盡,也讓真正需要協助的人被誤認為只是失職。」曾建元說。
他呼籲,司法院與法務部應重新檢討司法人員的勞動條件、身心健康管理、主管行政監督訓練與職場霸凌防治制度。尤其法院主管在面對疑似健康危機或行為異常同仁時,應建立明確SOP,包括告知當事人、通知家屬、轉介醫療、啟動外部專家評估、採取比例適當的職務調整,而不是直接進入監控、孤立與懲戒路徑。
曾建元:不是為個案翻案,而是希望悲劇不要重演
周靜妮已於民國111年辭去法官職務,並持續面對後續懲戒與申訴程序。曾建元說,這幾年他陪伴周靜妮療傷,也陪她走過漫長的司法救濟程序。他承認,這條路極為艱難,但仍希望藉由個案提醒司法體系:法官健康權、職場霸凌與行政監督權界線,不能再被視為邊緣問題。
他表示,周靜妮案若能促使司法院建立完整的法官健康管理與職場防護制度,讓未來任何一位司法人員在身心狀況惡化時,能先被理解、被協助、被專業評估,而不是立即被標籤、孤立、懲戒,「那麼她的痛苦至少還能為制度留下改變的可能」。司法不只需要威嚴,也需要修復能力;不只要追究責任,也要懂得辨認傷害從何而來。
【記者蔣台榮 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