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追追追

《法稅追追追》國稅局重罰稅災迫害案件 踐踏賦稅人權

奢侈稅受災戶李泳賢,38歲買第一間房自住自用,100年買入房屋購屋成本660萬,因無法負擔龐大貸款,在101年賣出,成交價670萬。當初因為身為獨子,不想讓父母親傷心,沒有將戶籍遷入新屋,雖提出自住證明,卻被課奢侈稅一百萬加罰金一百萬,打行政訴訟、訴願都敗訴,最後連補帶罰揹上216萬稅金。現在奢侈稅政策已經結束,烏龍稅單卻繼續折磨他,當事人呼籲稅務官員,要讓無辜受害者有平冤的機會,撤銷不合理的稅單,還給人民安定的生活。成為史上最衰首購族賣屋,賺不到10萬卻得補稅216萬,自己本身有負債,向國稅局舉證自己沒有炒房,但國稅局不管,將錯就錯、照樣課稅,逼人走上絕路?這個奢侈稅受害案例,打擊到的並不是投機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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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稅追追追》用惡法強奪百姓財產 國家暴力換湯不換藥

西華盛頓大學副教授霍麗•福爾克博士長期致力於研究比較宗教及新興宗教活動,「我看到太極門案和其他同樣面臨整肅的宗教團體,非常非常相似!」像在法國,從1990年代中期以來,聖城Menderon一直有土地使用規畫的問題纏身。「因此,對於涉及台灣稅法的宗教團體,例如太極門,深表同情。因為在這些類型的案件中,真正被評斷的其實是宗教的層面。換句話說,逃漏稅問題、稅務問題,只是一個把宗教層面帶出來的手段,為的是破壞該團體在社會上的形象,把它說成是一個假的團體,然後把該團體定罪!」

當行政機關發現錯誤課稅,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國稅局應主動撤銷原處分;而不是讓人民千辛萬苦透過訴願來自立救濟,「即使法律不修正,也能這麼處理」,不要老是拿著惡法來搶奪老百姓的財產,而這惡法實際上,已違背了憲法保障人民財產的本意。台灣與歐美的文化背景不同,歐美民主人權國家多是20%、30%的罰鍰,1倍以上的罰鍰已是很重的處罰了,台灣高達 2.5倍罰鍰恐怕是全世界最重的稅務處罰了!

國稅局以判極刑的心態對付百姓,就是強奪百姓財產。所以已上路六年多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要保護納稅者的納保官,由國稅局最資深的稅務官遴選,完全跳脫公平公正中立的立場,繼續上演著「球員兼裁判」伎倆,可憐無辜的納稅者要面對「請狼牧羊」的淒慘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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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稅追追追》究責嚴懲濫權違法官員

辦案屢屢違法犯紀的侯寬仁檢察官,迫害眾多百姓生命、財產、人權至深,受害人數超過上萬人;雖監察院發文法務部究責嚴懲,但因官官相護,僅因馬英九特別費案輕描淡寫遭記申誡一次,如今竟又高升法醫研究所所長,實在令人無法苟同,更令人質疑到底是誰在包庇侯寬仁?為什麼其以公權力侵害人權證據確鑿,情節重大,還能繼續升官發財?如果維護正義的法務部與捍衛人權的監察院,屢屢輕縱玩法弄法、迫害人權的濫權公職人員,將使違法的司法人員有恃無恐,台灣司法界道德蕩然無存!台灣的未來,還有希望嗎? 

既然無論是從憲法或監察法,並無行使彈劾權只有10年時效規定,監察院應持續追踪法務部是否有完成對侯寬仁八項重大違法的從嚴究責議處的處分,並立即撤銷對太極門的違法稅單,而監察院對國稅局調查有七項重大違法,張盛和難逃干係,也應有相當的處分,方能給全國人民一個憲法保障人民生命財產權的交待,也能還所有受害人的清白與正義。政府應深入了解國內司法判決的定罪率不到五成的事實,只因有些檢察官是不知、不懂、還是不願尊重人權來辦案,這樣的檢察官實在有違全民的託付,不知上位者能想像百姓的遭遇嗎?能推舉定罪率最高、冤賠金最少的檢察官,一定是很有人權觀的,既然有擇優,就有汱劣,更要淘汱那些定罪最低、冤賠金最高的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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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稅追追追》保障納稅人權益 廢掉惡稅法

宗教自由不僅具普世的價值,更是一項基本人權!《宗教團體法》修訂結果屢不盡人意,最重要原因就是欠缺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思惟,也因此宗教團體提出制定《宗教基本法》的構想,希望先有一個保障宗教自由的基本架構,再制定《宗教團體法》,更能符合《憲法》及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宗教自由精神。而行政院草擬的「宗教團體法」,以財團的角度來框箝清修道場,無異是把修行人當準犯罪集團在防範,引來多方爭議,違反憲法所定人民有信仰之自由,宗教界更認為既「違憲」也是一場「法難」,讓宗教團體心中難平!

懂稅不懂法的「稅官」與懂法不懂稅的「法官」,在行政法院「官官」聯手,百姓只得到6%的勝訴率,但勝訴判決文被法官留下「另為適法處分」伏筆,讓國稅局可以重開稅單,讓百姓重新面對新的夢魘!「盜亦有道」,尚會留一條生路給人家,不會趕盡殺絕,然而人民繳稅供養的政府竟如此對待人民。政府有責任「保障納稅人的權益」,趕快修改侵害人權的惡稅法,做到政府不傷害百姓的賦稅人權,百姓盡義務高興繳稅,而不是常常出一些狠招強課稅來招惹民怨,還領獎金更讓百姓恨得牙癢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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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稅追追追》您懂我懂 國稅局不懂的皇上能懂

人民懂,總統懂,試問,國稅局到底懂不懂?

人在江湖身不由己,連開個寵物店也要三託四請,然而,天不從人願,在投資無果的經濟壓力下,一宗撒手人寰的悲劇已然成形。台北市內湖區一家寵物店老闆,疑似不堪租金、薪水壓力輕生身亡,引起了關注與惋惜。

惻隱之心,人皆有之,如果,人與人之間能多一分關懷與信任,如果制度多一點彈性,事情說不定就有轉圜。然而,人死不能回生,再多的假設又有何益。既然事情已發生,總要記取一些教訓,經濟是家庭的重要支柱,少了經濟的來源,任何人都會被壓得喘不過氣,一旦扛不住壓力,鬧出人命恐怕是遲早的事。

憲法賦予人們生命財產的安全與保障,一旦與之有牴觸,是不是政府就有出面補救的義務?然而,事實正好相反,盤點過往,假稅務之名,行搶奪脅迫之實,時有耳聞,期間把人逼上絕路的情節亦不陌生。

公益律師,補習班主任,科技菁英等等,例子唾手可得,更多的是忍氣吞聲的小老闆,如果真要釋憲,國稅局還能站得住腳嗎?一宗社會新聞,想到稅災戶的心情,一塊錢也可能逼死英雄好漢,經濟的匱乏是會鬧出人命的。然而這些,國稅局似乎一點也沒有知覺,上億的稅單叫黃文皇,駱俊光如何承擔。就連癌症的救命錢也不放過,吳沛純聲嘶力竭的吶喊,多麼令人傷感。以上例子課稅的理由是那麼地牽強,叫人不生氣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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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稅追追追》司法勇於認錯道歉 才是實踐司法正義

113年7月20日下午3點多,司法院門口柱子的「懲戒法院」銜牌,遭不明人士潑灑黑色顏料,上方蓋滿9個黑色手掌印,還寫上「DPP」3個英文字母,疑似不滿憲法法庭有黑手介入,警方表示對犯罪行為會嚴正執法,絕不寬貸,那對於抹黑國家司法正義的人,是否也會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如果國家司法能讓人民信任,人民何須潑墨表達抗議與失望?

2002年大陸昆明市17歲的錢仁鳳被誣陷毒殺幼兒,經刑訊逼供,製作不實筆錄,導致她冤獄13年,雖然雲南人民高院副院長公開向她鞠躬道歉 ,她也獲得了172萬元的國賠,但她不僅錯過了最寶貴的青春,也讓堅信她是清白的母親含恨而終。1990年日本栃木縣足利市發生兒童失蹤事件,2010年宇都宮地方法院審判長在宣判被告無罪的同時,向被告深深一鞠躬並道歉,無辜的被告足足等了17年半才等到清白。韓國多年懸案的「華城連環殺人事件」於2019年宣告偵破,韓國水原地方法院宣判被告尹成如無罪,法官朴正濟承認偵察機關的調查漏洞百出,造成錯誤的判決,主動向被告致歉,警方也在法院宣判無罪後發布聲明,正式向尹成如表達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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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稅追追追》因冤案失去的青春與生命誰還?又有誰公開致歉!

近日在媒體上報導一則新聞有關司法院遭不明人士持寶特瓶潑灑黑色顏料,黑色顏料潑灑在門口柱子的「懲戒法院」銜牌上,上方還蓋滿9個黑色手掌印,上面還寫上「DPP」3個英文字母,疑似不滿憲法法庭有黑手介入,雖然此舉甚是不妥的行為,但也代表著司法的公正性無法讓人民深得信任。

翻閱台灣司法史冤案,有不在場證明者有之、只靠同案被告自白判死刑有之、刑求到認罪有之,有些人等不到清白便遭槍決、死前還在淒厲喊冤,有些人歷經10數年冤獄可以得到平反,然而失去的青春卻再也回不來,補償金也是全民買單,而社會對於冤案另一個最沉痛代價,是「真凶未明」。

而在台灣的著名冤案,江國慶、蘇建和、莊林勳、劉秉郎、徐自強、號稱法稅228的太極門假案..等,皆有獲得國家冤獄賠償,其中太極門假案雖已獲得國家的賠償,但假案依舊無法平反,象徵著司法的公正性不能讓人民依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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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稅追追追》癌末保單 可以強制執行嗎?

生老病死,人之常情,在聞癌色變的今天,聽到癌末消息,會是甚麼樣的心情?新北市一名五十四歲男子,因為十多年前,工作不穩定,欠下三十幾萬的稅金,去年又被診斷肺腺癌末期,生活處境困難。

沒想到國稅局凍結他的保單,強制執行繳稅,原本百萬醫藥費,可以實支實付,這下什麼都沒了。是在落井下石嗎?財政局回應,其實是可以協商的,接下來也會協助病患家屬,分期償還稅金,解凍保單。

為保障人民權益,鍾佳濱、黃珊珊跨黨綠白合作,催生保單強制執行新指引。由於保單可作為強制執行標的,造成近9000件保單聲請強制執行案件湧入法院亂象;自113年7月1日後,輔以金管會根據壽險類型所建議免於強制執行的保單,司法院、金管會「攜手拆彈」希望能減輕相關司法人員工作負擔並保障民眾權益。

鍾佳濱指出,司法院除規定小額終老保險商品及其他終止後無解約金壽險契約不得強制執行外,這些保險契約保險事故發生後請領的保險給付,也不得強制執行。此外,債權金額未超過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3個月生活所必需數額,而債務人除該壽險契約金錢債權外,已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者,不得對之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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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稅追追追》司法有錯無究責? 冤獄賠償不該全民買單

古有「六月雪.竇娥冤」,冤錯假案當今社會也是在所多有。中國近年發生一起離奇案件,雲南省17歲少女錢仁鳳因涉及刑案被判處無期徒刑,13年後,在一位法扶律師的協助下,檢察官接受再審,法院終於願意再度審理此案,最終得以撤銷原始判決,宣告錢仁鳳無罪。爲了表示歉意,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公開鞠躬道歉,並給予172萬人民幣的國家賠償,錢仁鳳當時年已30歲。在極權國家,司法人勇於更正錯誤道歉,實屬可貴。

冤錯假案的受害人縱使得到金錢的補償,但逝去的青春甚至生命的消失卻是永遠無法彌補,更何況還有很多冤錯案件完全不能得到平反。冤案的發生,總是伴隨著人為的因素,以空軍江國慶案來說,由於軍中官僚體制的腐敗,高階軍官一心只求破案立功,再加上軍中內部人權維護觀念長期低落,迫使辦案人員使用刑求欲使快速結案,這類比較是屬於制度上的問題。但在另一個方面,很多冤案的產生,卻是有人蓄意製造,受到傷害的往往會是一大群無辜的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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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稅追追追》行政與司法間「官官相護」 《揭弊者保護法》恐難見效

行政法院素有「敗訴法院」之稱號,乃因「民告官」先天存有不公平之處,包括武器不對等、資訊不對稱。但假若連法律實務規範上都存在不公平之虞,那就算是茲事體大,因這可能涉及侵害人民訴訟權的違憲事宜,也可凸顯出行政與司法兩官僚機關間官官相護,乃至沆瀣一氣的具體事證。

人民對於遭受刑事犯罪侵害之救濟權,始於「起訴權」之行使。倘若無犯罪被害人提起告訴,法院是不會主動審理人民受害的案件。然而,倘若司法實務見解可以超越法律之規範,而自行做出超越法律規範的實務見解,讓受害的人民竟然無權起訴加害者,這對於我國的司法而言將會是多大的諷刺與傷害。

《刑事訴訟法》第232條明文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何謂犯罪之被害人,就該法條之文義解釋,當然是指因為犯罪行為而權益遭受侵害之人。這是簡單明瞭,可一目瞭然的解釋。但到了司法實務界,竟然可以無中生有,自行創設出一套所謂「直接」與「間接」被害人的概念與解釋。然後以所謂「司法院院字」的解釋方式來規範各級法院與檢調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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