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追追追》司法科學研究院為公正獨立第三方 以真正維護公平正義2
鑑定書當然要力求呈現事實真相,因主觀因素或其他人為因素,鑑定書仍有可能因而做出虛假報告,讓人因而曲解事實,江國慶案依事後調查資料顯示,當時法醫室在2001年9月30日驗屍完成,但鑑定報告竟然是引用之後10月7日自白書的結果,疑似是法醫驗屍完之後為了配合錯誤自白書所做的出的假驗屍報告,也因此讓軍方認定江國慶犯案,造成江國慶冤死。
因此當事人若對鑑定報告有疑慮,法院自應另尋求其他方的鑑定,以判斷鑑定資料真偽,且能否建構出事實真相,不能只有一方之詞,當兩份鑑定報告出現不一致時,則更應尋求第三份的鑑定報告,才能力求真正發現真實。但我國法院因結案效率的考量,對當事人提出另為調查的請求,常是以「不必要」為由就駁回,讓當事人連調查的機會都沒有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