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追追追

《法稅追追追》何止警政體系績效壓力是幫兇 還有更多的體制需要改進

媒體報導《中壢警盤查「大外割」遭判10月,恐丟飯碗!基層警嘆:績效壓力是幫兇》。事實上各行各業都有業績壓力,拿捏得不當就會犯錯,所以公務人員拿著公器執法,需要依法公正處理,以免遭受懲處。

就以警察實施逮捕的動作時,要馬上告訴當事人「什麼事由」、「什麼罪名」,不是進入派出所之後才告知的,而當事人也有權保持緘默再請律師,這些法律程序都應在事前按步就班,否則就是違法;民主法治社會講究人權,依法辦理,保護自己也是保護人民。

110年中壢警分局葉姓警員盤查「大外割」遭判10月,此判決一出,基層警員譁然,基層警員認為,盤查雖有瑕疵但也是出於對女老師詹慧玲有犯罪之虞的合理懷疑,了不起算過失,法院開此先例,讓第一線警員執法難度倍增。

另有基層警員指出,警界不合理績效也是幫兇,除了天天有各式專案以外,長官開會只會一直檢討數字,派出所主管就有壓力,最後績效壓力仍是扛在基層身上。詹慧玲說,不只是葉員一個人,是整個員警體系都應該要對這件事負責、被檢討;前監察委員仉桂美曾指出,從前的黑槍查緝方案、走私查緝案等,都可見官員為了升遷或獎金而製造冤錯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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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稅追追追》響應聯合國「了解嚴重侵犯人權行為真相權利和維護受害者尊嚴國際日」

了解嚴重侵犯人權行為真相權利和維護受害者尊嚴國際日(英文:International Day for the Right to the Truth Concerning Gross Human Rights Violations and for the Dignity of Victims),為聯合國大會設立在每年3月24日的紀念日,旨在教育、推廣保護侵犯人權受害者的權利,並緬懷包括奧斯卡•羅梅羅主教在內的為人權事業做出巨大奉獻的人們。

羅梅羅主教對人權事業的不斷追求與奉獻,導致他於1980年3月24日遭到槍擊去世。2010年12月21日,聯合國大會宣布3月24日為了解嚴重侵犯人權行為真相權利和維護受害者尊嚴國際日,並邀請所有會員國、聯合國系統各組織和其他國際組織以及包括非政府組織在內的民間社會實體和個人以適當方式參與到紀念活動中。

古聖先賢走過的路,那是披荊斬莿,希望讓後人不再受到人權的侵害,但往往禁止不了拿著公器的不肖官員霸凌善良的百姓。身為現代人必須站出來大聲呼籲維護人權的普世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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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稅追追追》公權力行使暴力無法究責是常態! 民主燈塔何時能再光亮呢?

又見國庫大進帳!最近法務部行政執行各分署同步舉行全國123聯合拍賣會,總拍定金額高達2億3112萬2186元,再創績效高峰。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資料上顯示,該行政執行機關成立至112年2月28日止,累計執行徵起金額達新台幣6324億912萬8181元。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標榜「公義與關懷」,但是在績效掛帥的因素下,這裡面多少被冤枉執行的弱勢家庭,在邊緣掙扎求救無門呢?

弔詭的是,行政執行署的執行高績效,對比向違法官員的求償效率,卻是令人不忍卒睹。日前,立委林思銘質詢法務部如何向有過失的公務人員求償時表示,法務部在106年度到110年度國家賠償金額,大概落在1500萬元到4200萬元間,但對於依法應負起責任的公務人員求償率,卻僅有3.91%。意即國家賠償100元,收回的卻不到4元。要求法務部應盡快地向相關有故意過失的公務人員求償,不料,法務部部長竟自承「一直都有做,但效果不彰」。

或許,1500萬元到4200萬元與執行署的徵起總金額相較,似乎顯得微不足道,但該署對官、民不同的求償效率與態度,難免令人聯想執法有失公允,司法公信力大打折扣。倘若,法務部向有故意過失的公務人員求償,尚且效果不彰,吾人如何能期待法務部對於故意犯錯的違法官員予以究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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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稅追追追》公務員犯法有時效 是幫助他們限期脫逃嗎?2

因陳長文律師事後發現他溢繳了15年的房屋稅,要求退稅,而稅捐機關依當時該條規定,卻只願退他5年的稅款,造成輿論嘩然,當時財政部為解除民怨,就游說立法院修法,改成無時效的規定,才得以退還陳律師全部溢繳稅款,社會皆稱其為開明的修法。

可見無時效的法律規定,有時才是維護法律公正性,且真正能讓法律的公正性成為安定人心與說服大眾的最佳準則。然陳長文條款事後在110年又被修成有10年時效的規定,只要拖過10年,人民就無法請求救濟,顯然公務員已習於藉著法律時效來逃避責任,才會讓此一倒退的修法發生,果然引發社會大眾與學者的撻伐,如此公然的讓國家不當得利存在,可以說就是違憲的惡法,於情於理,甚至立法精神上,都是嚴重創傷台灣民主法治形象的不智之舉。

行政官員違法濫權對人民所造成的傷害,有時不亞於刑事的作奸犯科,但反觀刑事責任,尚有30年的追訴時效,為何公務員懲戒法卻只有10年的時效?而回到信義鄉公所洪姓課長一案,信義鄉公所等判刑確定後,再行追訴行政責任,巧妙拖過10年效期,這是拖延的藉口?還是必要的究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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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稅追追追》公務員犯法懲處有時效 是幫助他們限期脫逃嗎?1

近日媒體報導,曾任南投縣政府信義鄉公所洪姓課長,在97年任職期間,涉嫌護航廠商得標並詐領款項,除了追訴刑責外,更應移送行政懲戒,但南投縣政府卻直到111年洪姓官員被判刑確定後,才將全案移送懲戒法院,追訴行政責任,但懲戒法院認定已超過10年追訴時效,日前判決免議,讓洪姓官員逃過懲戒,鄉公所被質疑,是故意等追懲時效逾期才函報南投縣府,有行政怠惰或故意遲送之嫌。

現行公務員懲戒法有關移送懲戒期限的規定有許多漏洞,造成貪官污吏屢屢趁隙逃過行政懲處,致公務員懲戒是否應該有時效?再度引起學者專家的重視。

為何會有公務員懲戒法?因政府官員執掌龐大國家資源,最容易淪為貪腐者,而且手握有公權力更易掩蓋犯罪,讓受害者求救無門。為了讓公務員戒慎恐懼而不敢違法濫權,以維護公權力的公正性,並保障人民的權益,各國皆有訂定懲戒公務員的相關法律,以嚴懲違法濫權的公務員。但台灣現行公務員懲戒法,矛盾的竟然劃定10年的懲戒時效,明文只要超過10年,縱然發現公務員違法濫權,就可因逾期而免責,完全違背公務員懲戒的立法精神,根本大開前門,縱容公務員濫權,在蓄意的官官相護下,要拖過時效,根本輕而易舉,公務員懲戒法反而變成違法濫權公務員的護身符?豈有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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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稅追追追》官員昧著良心編預算 立委們都無法制衡監督嗎?

立法院審查「中央政府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預算案」,再度爆出違反財政紀律的老問題,官員為了保官,寧可犧牲財政紀律,不顧未來債留子孫嗎?令人憂心。

立委翁重鈞質詢直指官員們昧著良心,違反財政紀律法編預算。並質問財政官員預算法哪一條,可以將經常性的支出編在特別預算?而且,除了全民發現金,是符合特別預算條例規定以外,其他都可以以年度的預算,或預備金、流用、或追加減預算的方式處理,但官員們卻昧著良心,編特別預算。

109年4月8日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通過監察委員仉桂美、楊美鈴及李月德之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指出:「我國特別預算之編列有常態化之現象、政府恐有將部分支出隱藏於前瞻計畫特別預算,造成109年度總預算財政收支平衡之假象」,該調查報告顯示,「政府遷臺至108年底,共辦理51次特別預算;其中自87年修正預算法後,21年裡辦理了27次特別預算,平均每年一次以上,幾乎年年執行,甚至一年多達四次。凸顯我國特別預算之編列確有常態化之現象,亦證因未嚴格限制特別預算編列要件,而有特別預算編列之浮濫,破壞正常預算體制之情事,核有未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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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稅追追追》人民重擊「登聞鼓」 執政者聽到了嗎?

北宋設「登聞鼓院」接受人民告官,但設有貪污、詐騙、搶劫等條件限制。火紅陸劇「夢華錄」中趙盼兒在開封府怒告歐陽旭悔婚被視為「越訴」,因此打官司之前要先受20大板。到了清朝,想擊登聞鼓之前甚至要先被打30杖,嘖嘖!還沒伸冤就屁股開花、骨頭都散了,這樣誰還想告?久而久之,民告官之「登聞鼓院」便形同虛設。

1千年後,台灣行政救濟制度,依然繼承北宋君主制度下的威權,人民提起稅務訴願必須先繳三分之一的稅額,看似提供人民抵抗官權的訴訟權,實則設下高高的門檻,試圖讓人民望而生畏,與北宋擊登聞鼓之前先被打20大板,有異曲同工之意。

台灣納稅人不服國稅局發出之稅單,可經過復查、訴願,而後進行行政訴訟程序。但我們不懂,明明稅單金額有疑問,都還沒有裁定,卻要先繳稅額的三分之一,或提供相等值得擔保,否則財產就會被強制執行,甚至拘提管收、限制出境。此種制度設計,就像人民「拿錢買訴願權」,而沒錢的人,連《憲法》保障的「基本訴訟權」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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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稅追追追》隱藏有利人民的證據 執法者良心叫狗吃了

因18000元罰單沒繳祖厝就遭法拍,並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房子直接遭法拍得款135萬多元,是否國稅局移送欠稅欠費強制執行案件都是如此執行的?行政執行署公布109年新增欠稅欠費強制執行案高達1341萬件,這當中又有多少是冤屈的案件呢?隱藏了多少賦稅人權被戕害。

這件荒唐幾乎逼死百姓案,前台大證據法權威陳志龍教授調閱相關卷證,提出諸多疑點發現執行署送達證書內載明陳母拒絕受領郵件,痛批「既然是拒絕受領,怎麼能叫合法送達﹖」簽名筆跡明顯與陳母不同,3次由陳母親代收,恐涉及偽造簽名?如此還是合法送達?「這裡頭很多奇怪的東西,一堆小動作。」基隆監理站堅持查封陳青旭位於基隆車站附近市值250萬元的房產,但執行署前年查封時應該會看到家中新購的冰箱、電視等家電,拍賣價值應高於2萬元,明明可以先查封動產,或約談當事人分期付款,卻為了1萬8000元的罰單,還先花10多萬元鑑價,魔鬼藏在細節中令人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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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稅追追追》慷人民之慨 「還稅於民」還再大撈一筆!

前行政院長蘇貞昌於1月初宣布因應稅收超徵,在扣除必要的公共支出後,全民普發現金6000元,並將於農曆年後發放。立法院聯席委員會審查攸關普發現金新台幣6000元「中央政府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預算案」,立委李貴敏提出質疑,預算案編列設「客服專線」1億3百萬元,「建置網站」、「網路服務」共420萬元,以及廣宣費用逾1千6百萬元等項目,難道還稅於民都還要再撈一筆嗎?

李貴敏委員指出《預算法》已明定何時該編列和使用第一預備金、第二預備金,「疫後特別預算」編列13億元特別預備金「小金庫」,總預算本來就應該做的,卻多花錢補貼錯誤政策,簡直荒唐。經濟部挹注台電公司500億,近五年用電(產業用電佔70%,民生用電30%),能源政策錯誤全民買單,卻拿超徵人民的錢「劫貧濟富」。

財政部於2月初修正發布稅收統計,111年稅收實徵淨額3兆2479億元較預算數超徵5237億元,創史上最大超徵額,其中高出金額較多的是營所稅 2973 億元、綜所稅 1261 億元和營業稅  912 億元。超徵成因其中最引人詬病的來自稅法修法變革及對人民和企業追稅。根據國稅局的宣傳報導,104年 -106年光是中區國稅局就追稅約8,120億,換言之104-106年累積超徵稅額總數約4000億,其中有多少是來自補稅和追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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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稅追追追》公務員懲戒法制 究竟是保民還是保官?

「法官法」100年三讀通過,雖有「法官評鑑」機制,訴訟當事人可以向法官評鑑委員會提出評鑑要求;104年公務員懲戒法大修,基本上是把陳年以來大法官釋298、396、583等要求司法化的問題解決,而有組織法庭化、程序精緻化…等設計,因為從書面審議變成開庭,程序的成本大幅提高。108年法官法再修,雖把之前評鑑三道關卡簡化,然而為保障「司法官」的「審級利益」,設了兩個審級。

懲戒法制是公務員違反工作紀律,追究法律責任的制度。法治民主國家需要謹守程序保障,然而懲戒的目的,仍是在究責。我國的憲政體制下,究責的目的則是為了保護被公權力迫害的被害人。監察院、司法院、行政院甚至考試院,每到懲戒修法時就針對各種權限爭執不下,不管哪一個院贏了,人民都輸,懲戒法制十年四修,公務員保護愈來愈周全,被害人民始終都是配角,就算是有修也是很有限,例如人民要申請行政救濟的訴願時,申請者要先繳交二分之一的稅額,現改成先繳交三分之一,這樣的修法有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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