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追追追》「稅務獎勵金」是財政紀律敗壞的病毒2
稅災戶鍾先生97年成立一家資本額432萬元的公司,辦理期貨業務,由於獲利少,101年結束公司營運,但103年國稅局以鍾先生未完成報稅手續為由,開出4千6百萬的稅單,外加罰金超過5千400萬。想想看,101年結束營運,國稅局103年開出的稅單連課帶罰超過資本額的12.5倍,表示這二年內,這公司不是非常賺錢,就是國稅局灌水灌到太離譜了!而將稅單金額灌水灌這麼多是為了稅務獎勵金嗎?
另一稅災戶簡永松先生原本有一家公司,從89年起他就完全沒有營業,會計師也已經簽帳證明無經營的價值,沒想到即使過了稅捐稽徵法規定的核課期間,稅務機關竟然用93年已廢除的無形資產作價條例的解釋函令,對已經解散清算的舊公司開單追稅7000多萬。類此稅災戶並不是少數個案而已。
太極門案亦是令人權國家的台灣不堪的人權侵害案件,敬師禮是弟子贈與師父的紅包,在一定額度内本無須繳稅,政府卻強加課稅,形同以稅為名的搶奪民產,顯然已違反刑法第129條違法徵收罪。國內外很多專家學者普遍認為這是稅捐機關橫徵暴斂的行徑,追根究底就是為了追求稅務獎勵金及行攻執行署執行官的績效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