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追追追》公務員犯法懲處有時效 是幫助他們限期脫逃嗎?1

 

近日媒體報導,曾任南投縣政府信義鄉公所洪姓課長,在97年任職期間,涉嫌護航廠商得標並詐領款項,除了追訴刑責外,更應移送行政懲戒,但南投縣政府卻直到111年洪姓官員被判刑確定後,才將全案移送懲戒法院,追訴行政責任,但懲戒法院認定已超過10年追訴時效,日前判決免議,讓洪姓官員逃過懲戒,鄉公所被質疑,是故意等追懲時效逾期才函報南投縣府,有行政怠惰或故意遲送之嫌。

現行公務員懲戒法有關移送懲戒期限的規定有許多漏洞,造成貪官污吏屢屢趁隙逃過行政懲處,致公務員懲戒是否應該有時效?再度引起學者專家的重視。

為何會有公務員懲戒法?因政府官員執掌龐大國家資源,最容易淪為貪腐者,而且手握有公權力更易掩蓋犯罪,讓受害者求救無門。為了讓公務員戒慎恐懼而不敢違法濫權,以維護公權力的公正性,並保障人民的權益,各國皆有訂定懲戒公務員的相關法律,以嚴懲違法濫權的公務員。但台灣現行公務員懲戒法,矛盾的竟然劃定10年的懲戒時效,明文只要超過10年,縱然發現公務員違法濫權,就可因逾期而免責,完全違背公務員懲戒的立法精神,根本大開前門,縱容公務員濫權,在蓄意的官官相護下,要拖過時效,根本輕而易舉,公務員懲戒法反而變成違法濫權公務員的護身符?豈有此理!

111年翁姓富商行賄數以百計的行政及司法官員案震驚社會,被揭露的賄賂收禮名單,司法檢調人員就高達兩百多人。該案收賄的司法人員透過檢察官與法官事前縝密的設計,再藉由偽證及院檢的蓄意配合,技巧性地沒收真正的債權本票,讓一家銀行眼睜睜失去追討新台幣3億元債權的憑證,更造成一個「銀行員無辜之死」,也讓人民大開眼界,只要不同司法部門公務員聯手違法濫權,無辜百姓的生命及鉅額財產都可以憑空消失,但如此嚴重涉案,且斲傷人民生命財產的許多司法官,卻也是以時效超過10年,而不須接受懲處,令人詫異!

而著名的國際人權指標太極門案裡,監察院調查出有8大違法且要求法務部從嚴究責議處的侯寬仁檢察官,也在法務部的蓄意拖延下,最後以超過懲戒的10年時效為由,也逃過懲戒。顯見公務員懲戒法裡的10年時效規定,根本就是變相護航不法公務員脫逃的幫兇。

主張法律應有時效規定者,不外乎是為了維持法律的安定性與秩序,但法律最重要的精神是維護公平正義,若為了要保持法律的定性,卻危及法律的公正性時,就該檢討並以公平正義的主軸為要,況且並非所有法律都有時效規定,如稅捐稽徵法第28條原來也有5年的時效限制。公務員犯法懲處有時效 是幫助他們限期脫逃嗎?我們下集繼續分享。
 

廣播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