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范文清表示,稅捐機關在合法範圍內收稅是合理的,但是超過法律允許範圍所收的稅,就是強盜,不當得利就應該返還。行政程序法第117、128條是繼受於德國法律,在德國已經發生既判力的核課處分,稅務機關還是可以撤銷稅捐處分,因為個案正義的重要性比法院既判力的法安定性更重要。所以經過確定判決的課稅處分,當然也可以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17、128條。如果法院既判力要被尊重,太極門刑案判決無罪、無稅這樣的既判力有被尊重嗎?
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陳清秀指出,行政訴訟法規定,訴訟標的在確定的終局判決中,經裁判者有確定力,這個既判力是為了避免人民反覆爭訟,但如果判決錯了,難道都沒有救濟途徑?並非如此!正確的裁判、用法,追求的是實質正義,而既判力追求的是程序正義,所以如果可以證明判決有錯誤,應該要可以再審,包括適用法規錯誤、發現新事實、新證據,或大法官的解釋宣告違憲,就可以再審。行政機關如果有違法不當,顯失公平,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就是賦予主管機關有這樣的權限可以撤銷,而且沒有期間限制,而當發現新事實、新證據,可以證明他弄錯了,這時權限就變成義務。公務員應注意而沒注意,該調查的沒調查,違法疏失導致人民權利受侵害,就應該要負國賠責任。
蔡富强律師表明,太極門的稅務本身就是一樁冤案,課稅處分就是錯誤違法,本來就是不正義,不應存在。政府對於行政機關的違法處分有糾錯改正的義務。所以明知(民國)81年度的課稅判決是錯誤違法的,卻以法的安定性為由,而不更正,法的安定性是以公平正義為前提,一個不公平的判決怎麼有法的安定性可言?稅課錯了,課稅機關當然有義務主動去糾正,但是針對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司法院解釋竟然說已確定的案件,行政機關不可自行更正處理。蔡富强直言,實際上法條根本沒有這樣限縮規範,且公權力對老百姓有正確處分的義務跟責任,對於錯誤違法處分,行政機關就是有改正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