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理大學法律學系主辦 「新時代財經科技法制研討會」。
吳景欽評論表示,台灣稅務救濟如同鬼打牆,當人民不服稅務機關的復查決定,就要去向上級財政部進行訴願。目前行政機關的訴願委員會,訴願委員有一半是屬於內部的官方代表,另一半才是外部人員,外部委員每一年幾乎一樣,因為會配合,這等於是自我掩護,所以有所謂的萬年訴願委員稱號,訴願也是過水。
吳景欽強調行政程序法就是「知錯能改,善莫大焉」。行政機關自己知道錯了,當然要改,反映在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和第128條,如果處分已經經過行政法院判決確定以後,處分機關發現有新事實新證據,卻不敢依職權撤銷,問題就在這裡。至於所謂既判力的問題,他認為,如果判決確定以後出現的新事實新證據,就不在既判力的範圍,豈能以既判力為藉口,拒絕撤銷錯誤處分?
而行政訴訟、民事訴訟有五年的再審期間的限制,吳景欽覺得這樣的立法違憲,因為錯誤的判決,不會因為經過了五年就變正確!如果司法程序五年期間過了不能提起再審,那錯誤怎麼辦?所以才有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第128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