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志龍教授「用邏輯的針,戳破虛假外表」的核心概念,指出太極門案為「假案整肅」。
過去大家常認為「要繳多少錢(稅率、稅基)」才需要法律規定,但憲法解釋第640號打破了這個觀念,首度將「稅捐稽徵程序」(怎麼收稅)列為租稅法律主義的核心,受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保障。意味著政府不得以行政命令為不同規定,或逾越法律,增加人民租稅程序上之負擔,否則即有違租稅法律主義。深具賦稅人權里程碑意義。
檢視太極門假案,國稅局照抄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巿調處(民國)86年肆字第641136號函及起訴書的附表內容,開出天價稅單,完全沒有依法盡到調查舉證的職責,違反程序正義。一紙公文揭開威權體制的騙局,更揭露行政機關以依法行政之名,掩飾透過假稅單沒收人民財產,獎金落袋的不法行徑。
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人權委員會主委黃麗蓉律師指出,台北國稅局87年3月27日函中區國稅局,自承太極門稅務案件係由調查處查核,非由該局查帳核定,以及第一次訴願撤銷後台北國稅局89年3月7日函台北市調查處,自承「本局原核定之內容、性質及金額,均以貴處通報資料與核算為準據。」明確證實國稅局自始未依職責實質查核。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程序正義,以及未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就其課稅基本要件事實負應盡之舉證責任。
林光炫會計師直指太極門假案,國稅局不僅沒有依法、依職權調查,而且還使用間接證明法,卻未報經財政部核准。強調在租稅法治國家,「核實認定」是課稅準則:有多少證據,課多少稅。在例外情形,才准用如《所得稅法》第83條之1規定的「間接證明法」。因如果濫用「間接證明法」,就會嚴重侵害人權,所以立法原意強調必須符合「發現重大逃漏嫌疑」且「報經財政部核准」兩大強制前提,才允許用83條之1。然而,國稅局常辯稱條文中的「得」字代表行政裁量權,但回溯立法原意與財政部研究報告,皆明確指出這兩項條件缺一不可。國稅局跳過程序,嚴重違反權力分立,租稅法定主義與正當法律程序等憲法原則。
林光炫提到,目前台灣法院認定處分無效,仍固守百年前「刻在額頭上」的「明顯」標準。反觀德、日等法治先進國家早已漸轉向:只要嚴重侵害人權尊嚴,或具專業知識的稅務官員犯了「在職務上應能輕易避免」的錯誤,即屬重大明顯瑕疵而無效。未經核准的課稅處分,已構成《行政程序法》第111條之無效,且不得事後補正。若允許行政機關隨意「先上車後補票」,行政程序規範將被架空,也侵害人民的程序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