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真改革 良心救台灣 (176)-正義優先 有效救濟不受既判力拘束

 

專家表示太極門案凸顯國家未善盡救濟責任。
 

真理大學法律系教授吳景欽以日本冤案為例,指出在高起訴定罪率下,恐出現「製造犯罪」的制度性風險,並強調太極門案已成為檢視台灣司法與稅制改革的重要指標。

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兼任教授林文舟針對延宕多年的稅務冤案,直言行政機關以「既判力」為由拒絕撤銷違法處分實為託詞,並強調依法行政所體現的正義應優先於法安定性。即使判決已確定,行政機關仍可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行使職權撤銷違法處分 。

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兼庭長袁從楨律師表示,基於憲政體制,總統對平反冤案負有最終責任,不能以「不干涉司法」為由推諉。《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明確賦予行政機關主動撤銷違法處分的權責,且不受既判力拘束,這屬於行政權本分,與司法權性質不同。在一般救濟途徑已窮盡之際,行政機關更應展現能動性,積極糾正錯誤,以落實依法行政與實質正義。

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庭長陳志祥律師強調,《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是當前最直接且可行的平反途徑,主管機關及其上級得主動撤銷違法處分,猶如「連根拔除」錯誤決定。一旦原處分被撤銷,既判力即失其基礎。

臺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理事長陳志龍指出,台灣長期存在「假案整肅」與稅務濫權問題,部分機關開立之不實稅單本質上屬「自始無效」,卻仍持續侵害人民財產與人權。引用義大利Franca Viola拒絕「修復性婚姻」之案例,強調制度不應以形式手段合理化不正義,呼籲政府正視錯誤,推動平反與轉型正義。

 

無效稅單威權迫害 平反假案為國家責任

 

 

律師蔣瑞琴表示,太極門案是戒嚴結束後,假宗教掃黑之名、行政治整肅之實的「假案」。檢察官除了刑事手段,也找國稅局稅務員史越生作偽證據,作為起訴證據,再由調查局將起訴書等資料移送國稅局課稅。國稅局本應進行職權調查,但台北國稅局捨棄職責沒有查核直接抄調查局認定之金額。且沒有經過「報經財政部核准」的法定程序,就用所得稅法第83條之一推計課稅,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的稅單根本是自始無效。解決太極門案,是台灣從「威權轉型」進入到「民主鞏固」時期「轉型正義」的積極實現。

會計師王明懿表示,刑事法院三審早已判決太極門確定無罪、無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認定弟子之「敬師禮」屬免稅贈與所得,且贈與稅之納稅人應為弟子而非掌門人,原課稅主體顯然錯誤。從課稅到執行皆屬違法,不僅耗損社會資源,更侵害人權。基於實質正義應高於法安定性,即便案件經行政法院確定,原處分機關仍可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主動撤銷違法處分。

律師Charlotte Lee指出,兩公約國際人權審查將宗教自由視為重要指標,並關注政府是否透過稅務制度與行政監督影響宗教團體運作。國際案例顯示,稅制或行政措施若造成宗教團體負擔,即可能構成對宗教自由的干預。太極門案中,弟子敬師禮被稅務機關認定為補習班學費收入並課稅,將宗教行為誤導成經濟交易,侵害信仰自由。案件歷經30年,在課稅錯誤已明確後仍未撤銷稅單,形成「應作為而不作為」的國家責任。

法稅改革聯盟發起人暨仲裁人陳逸南指出,太極門民國81年度的稅務處分存在「重大明顯瑕疵」,政府應依職權確認其為無效處分。呼籲政府應該快點解決此案,否則國際上對台灣的人權評價是相當負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