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稅災問題嚴重,學者提出相關統計數據呼籲政府重視賦稅人權。
金石國際法律事務所戴敬哲律師指出,稅捐稽徵法第39條立法理由已清楚表達暫緩執行是針對提起行政救濟所設定之例外,應從嚴解釋。針對財政部與行政執行署將徵收權的行使限制於移送強制執行,顯然是有所誤解,因為徵收就是由稅捐稽徵機關自行行使,所以法律上才給予稅捐稽徵機關5年的徵收期間,且中間有一些停止事由可以扣除,已有相當充分期間讓稅捐稽徵機關來行使徵收的權力。
戴敬哲認為,本次大法庭裁定重申,稅捐稽徵機關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就已確定之稅款通知繳納,係屬催繳性質,非屬行政處分(僅加計利息部分屬行政處分),本質上為稅捐稽徵機關於稅捐處分確定後,命納稅義務人自動繳納稅捐之徵收權行使之行為,移送強制執行亦僅是稅捐稽徵機關行使稅捐徵收權之方式之一,有助於釐清財政部向來將徵收權的行使跟移送強制執行混為一談的誤解。
黃麗蓉律師指出,依釋字第291號、第474號、第723號,時效制度之目的在於尊重既存之事實狀態,及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與公益有關,亦與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關係,且屬絕對法律保留事項。並強調稅收要求明確性原則,以保障納稅人對稅收的可預見性和法律確定性。徵收期間的長短,如果由稅捐稽徵機關自由裁量,任意延長徵收期間,將使納稅義務人無法預見徵收期間的到來,明顯違反法律明確性之憲法原則。
黃麗蓉提到日本大阪大學名譽教授谷口勢津夫於論文指出:「租稅法定主義以行政為對象,以合法原則嚴格控制行政對稅法的解釋適用;法官通過『脫離規定的詞句』的解釋,認為應該排除對納稅人不正當、不合理的結果,而不應該排除對國家不正當、不合理的結果,從納稅人和國家公平的觀點來看,這是合理的想法。」「為了使租稅法律原則能有效地保護納稅人的權利,法院在解釋和適用稅法時,需要保障人民權利,以提供司法的救濟。」她認為,本次大法庭之裁定,杜絕稽徵機關任意擴張解釋,侵害人民權利,以司法作為法治的公平正義防線,非常值得稱許!
蔣瑞琴律師表示,本次114年度大字第1號裁定除了強調徵收期間之時效計算「因涉及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即應秉持憲法原則及相關之立法意旨,遵守一般法律解釋方法為之,始與租稅法定主義無違。」外,更摒除了行政法院長期依賴財政部函釋見解之常例,依憲法原則及國會保留原則作成符合法律意旨的裁定,值得喝采!更期待此裁定能使長期遭忽略的稅捐徵收及行政執行中的程序正義,獲得更多應有的關注及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