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林文舟表示,行政負擔處分,包括行政處罰、課稅等,本質上均為國家公權力對人民權益之剝奪或限制。基於確保依法行政,以維護納稅者權利的目的,實無禁止稅捐稽徵機關發現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致人民溢繳稅款者,依職權退還之必要。僅因體恤稽徵機關查核困難或代替人民憂慮事後舉證困難,而限制人民的退稅請求權,實已背離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條「確保納稅者權利,實現課稅公平」之立法目的,更違反已在我國施行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揭示,國家各主管部門均應提供人民有效救濟途徑之義務,誠屬開人權倒車的修法。
會計師林光炫認為,現代民主法治國家應體現有效、即時的救濟,執法者更應避免重蹈覆轍,積極杜絕冤案的產生。《公政公約》第2條明文規定,每個人受公約保障的權利或自由遭受侵害時,締約國有給予「有效救濟」的國家義務,我國憲法第16條亦有規定。太極門案件2007年最高法院判決認定,弟子贈與之敬師禮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屬於免稅所得,弟子互助代辦練功服等用品並非營利販售。與太極門掌門人夫婦無關,沒有欠稅的問題。然而冤案延宕至今,卻只有1992年度的敬師禮被國稅局以檢察官不實的起訴書相關資料違法追稅。2020年被行政執行署違法拍賣並強行收歸國有的太極門師徒修行道場預定地,屬公約所指的「禮拜場所」。對敬師禮違法課稅、強占修行道場,皆侵害了《公政公約》第18條「思想、信念及宗教之自由」。太極門師徒窮盡一切法律救濟程序,仍無法獲得完全公平正義的平反!在台灣這並非個案,應督促台灣政府真正地尊重人權並落實民主法治,人民方能在這塊土地上長居久安。
會計師林光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