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極門案6年稅單,5年已歸零,只剩81年度,前考試院考試委員暨中華政府與公共事務學會理事長黃錦堂認為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是最簡單的解決方式。他建議(一)對既判力作周延專門的研究,找到既判力所未及的,向國稅局請求撤銷。(二)講清楚太極門案的特殊性,像太極門案6年稅單有5年歸零、監察院糾正國稅局和侯寬仁、認定太極門不是補習班等,其他案件要比附援引不可能,如此撤銷太極門案原課稅處分,並不會造成法治國的崩壞。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吳志光表示,提起行政救濟之法定不變期間,是為符合法律保留原則而限制人民再行爭訟之規定,並非限制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違法行政處分。在現行法制下,行政法院判決原告之訴駁回之情形,既不在行政訴訟法第216條第1、2項規定範圍內,行政機關應受行政法院確定判決之拘束,即無法律明文規定。因此,在行政法院駁回原告之訴(維持原處分)的判決,只要行政機關嗣後發現原處分確屬違法,不利益之行政處分自可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予以撤銷。
國家應仿效日韓有效救濟終局解決太極門稅務冤案
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人權委員會觀察員李俐欣以韓國多年懸案「華城連環殺人事件」及日本「足利事件」為例,說明兩國誠實面對錯誤,還當事人公平正義,展現良心與道德勇氣。反觀太極門案件,同樣長期受到迫害,也經法院判決無罪無稅,獲得國家冤獄賠償,但國家卻未盡有效救濟的義務。她強調,歐洲人權法院及聯合國有諸多判例認定國家機關若拖延過久,則違反公政公約保障人民之權利,且現行體制已有救濟之管道,如監察院應依職權對涉及侵害人權事件進行調查;法院有義務直接適用兩公約解決太極門案件;行政及立法機關針對司法程序之再審門檻過高,以及行政程序中重啟程序於實務適用上困難,應盡速修法。以符合兩公約,保障人權,並與國際接軌,成為一個有人權、有民主、有法治的國家。
太極門案早在96 年7月13 日經刑事三審級法院判決無罪確定、無詐欺、無漏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並認定「弟子贈與掌門人之敬師禮,既屬贈與性質,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屬免稅所得」、「弟子間統一購買練功服等代辦品,由師兄姊代辦,並非營利販售。」與掌門人夫婦無關。依據行政法院29年判字第13號判例、32年判字第18號判例、及42年判字第16號判例,國稅局自應依據刑事判決結果撤銷違法稅單。國稅局將非屬課稅客體之受贈免稅所得當作應稅所得課徵所得稅,對與掌門人夫婦無關且非屬銷售貨物之弟子集體消費代辦行為課徵營業稅,自始課稅主體、客體錯誤、事實認定錯誤及適用法律錯誤,係非法課稅,稅單自始無效。
國稅局對太極門之發單課稅乃自始違反正當法律程序,根本不應延宕25年未解決,更不應明知課稅處分違法錯誤,還據以強制執行拍賣,猶如明知此人被判死刑是錯誤的、是冤枉的,卻還將此人槍斃,一樣違法犯法,嚴重侵害人權,傷害國家、傷害人民。呼籲政府良心行政,依我國憲法、國際人權兩公約及世界人權宣言,財政部、國稅局、行政執行署自應撤銷所有違法之課稅處分、撤銷違法拍賣,並歸還已收歸國有之太極門道場預定地,還太極門師徒清白與公道,也是還台灣人民一個公平正義的社會。